Re: [討論] 休假休得很自我的人在想什麼?
: 2.不准連續請長假
: 給你勞基法:
: 勞基法第43條就已經明定,勞工有正當事由的時候就可以請假。
: 所以,老闆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勞工請假,或是依該假別給付的薪資未達法令
: 標準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是可以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開罰2萬至100萬元的罰
: 鍰喔。
: 不要看到『老闆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勞工請假』就高潮了!就實務經驗上來說,
: 員工有請假的權利,老闆有不准假的權力,但是當『核准請假』生效後,老闆是沒
: 有事後收回的權力!
勞基法的部分,是不是要確認一下,參考該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的休假,是由勞工排定的。
雇主要在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下,才能協商調整,這時候雇主要提出甚麼是急迫需求。
因此員工處理特休,依法是按照自己的意願,老闆沒有所謂不准假的權力,
員工只要告知主管要請休假。
除非公司提出有急迫需求,這時候將依勞基法第40條辦理,除了加發工資、
事後補休,還要於24小時內核報主管機關。
-> 這做得到嗎?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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