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販賣自製商用軟體 該如何起步
關於「權利算誰的」個人類似經歷提供參考
小弟醫療業,因為自己科整理病例資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寫了關鍵字搜尋引擎(套殼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權限、多條件複雜查詢、其他比對分析功能)。曾就專
利和智財非正式諮詢公司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非正式回答是:因為小弟非軟體開發職,寫出來的程式非職務上的發明,所以小
弟開發的程式,智財權和專利申請權屬於自己。換句話說,「用菜刀做菜」和「開發新菜
刀,幫大家做好菜」是兩回事是不同職務。
小弟的淺薄法律知識,認為非職務上的發明仍然屬於受雇者,並不是在公司上班那開發出
的程式無論職務相關與否都是公司的。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25-895933-77bce-101.html
受雇期間之發明或著作如不是「職務上」工作所產出成果,而是「非職務上」所完成,則
權利歸屬受雇人。僱傭契約如明定「非職務上發明」之權益皆歸雇主,則該約定無效。(
參考專利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未有規定)
而我國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
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就著作權法條文看來,只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可以依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及
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並未規定「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也可以約定由雇用人享有權
利。
至於其他版大提到的:「你發明了新菜刀靠了受雇於公司得到的知識與經驗,而且用公司
資源測試菜刀協助開發」,這點專利法第 8 條規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
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
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所以只要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哪怕運用了公司的經驗與資源,公司的權益也僅限於合理付
費後得到使用權,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仍屬於受雇者。
結論上而言,原則上小弟認為非職務發明,其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都屬於受
雇者,但仍然建議諮詢法務或律師,理由:
1. 我們非專業法律人,很多細節的東西容易有想不到的坑。例如實務上光何謂「職務上
的發明」就可以大吵特吵了。甚至你用公司電腦寫程式也可以主張是運用公司資源進
行發明。
2. 依照法律規定,即使自認是非職務發明,也必須「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
告知創作之過程。」由雇用人判定是否為職務上的發明。
3. 其他版大說的,哪怕法律上站得住腳,被公司死纏爛打也夠難過的了。
另外建議生產環境,盡量只放編譯甚至混淆過的成品,並加上保護。公司高層沒想法也不
代表其他人沒想法,特別是東西紅了以後。一點保護也可以確保成品不會無限制擴散,到
時有人濫用或用出問題鍋飛回來找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72.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660635243.A.815.html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8/16/2022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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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最重要的應該是程式是否為「職務上」的發明。有沒有用公司資源相對而言是
次要問題。
若能認定是非職務發明,即使開發過程中用到公司的資源(例如用公司電腦上班時間寫
code)。那公司只能主張有專利使用權,不能主張公司有智財權或專利權。以我的例來說
,因為醫療業務和寫程式相差太多,我很容易證明我的程式屬於非職務發明。而 e 大就
要看能不能把職務和開發新電腦程式區隔開,若能應該就能證明是非職務。即使真的有
些 code 是用公司電腦寫出來的也應該不會失去智財權或專利權。
但如同主文說的,大力研發前先問過公司法務還有法律人這樣最安全。專利法法也規定要
提前通知。
個人非專業法律人,有待強者補充或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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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智著字第11000030260號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91168-01556-301.html
詳言之,該非職務上之著作係公司出資聘請董事長所完成,則由雙方自行約定著作權之歸
屬,未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則屬受聘人(即董事長)享有,出資人(即公司)得於
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之(第12條第3項參照)。至該著作既非董事長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亦
非公司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實際創作著作之人(即董事
長)享有著作權,此時公司並無利用之權限,併予敘明。
所以智產權上小弟的想法也沒錯,若 e 大程式
若為「非職務」之發明,公司未出資,則著作權為 e 大所有
若為「非職務」之發明、公司有出資、但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仍然為 e 大
所有但公司有權使用。
但小弟見解仍然是諮詢法務和專業法律人,避免想不到的坑。小弟所見司法判決,光一個
何謂「職務上」就一大堆可以吵了。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8/16/2022 20:08:49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8/16/2022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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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兩者一起探討的,對於 e 大或類似情形者來說應該兩者都重要。而對這兩者來說
剛好有共同關鍵:到底是不是職務上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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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21:10,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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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要蒐集病歷做研究有幾個方法:
1. 平常做筆記,要用時師徒相授或同事合作拼出資料
2. 特定疾病可以找專責單位要病歷號,然後人肉 filter
3. 請專責單位代撈,但他們也很忙。我自己開發案曾排單就排一年。
4. 其他方法各顯神通
要不是電腦打開是 Win10 我還以為現在 1990 年。2022 還有這種做法你敢信?至於為何
是由我這業務端的自幹一整個系統這是漫長且心酸的故事。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8/16/2022 2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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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8888 (218.166.130.121 臺灣), 08/17/2022 22:20:10
※ 編輯: d8888 (218.166.130.121 臺灣), 08/17/2022 2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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