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把股票賣給親人拉股價這樣是不是內線交易已回收
※ 引述《ko531736 (Hart)》之銘言:
: 如果我持有過半的股票
: 現在把股價抬高 左手賣 右手買
: 用親人的帳號去買我的股票 請問這樣犯了內線交易嘛?
內線交易之內線消息主為公司業務財務等營運事項,
左手賣右手應屬證交法§155所規範的操縱行為。
---------------------------內線交易-----------------------------
證券交易法§157-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操縱行為-----------------------------
證券交易法§155
第一項:(禁止行為)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第三項:(民事責任)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1B.asp?no=1G0100001155
證券交易法§171
第一項:(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項:(加重刑事責任)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1B.asp?no=1G0100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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