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作股票的人 都支持服貿嗎??已回收

看板Stock (股票)作者時間12年前 (2014/03/31 23:40), 12年前編輯推噓4(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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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專研一下你就會知道 真的問題在於同一項(4)iii的部分(就在上面說的那個條文下面) 我貼條文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紅字的部分不需要商業據點 所以甚麼幾百萬帶多少人都省了 服務契約部分參照台灣派遣業者怎麼玩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紅字部分定義模糊 這部分另參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第六條 管理規範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 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對於一方已作出 特定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對服務提供的限 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認許另一方服 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 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 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一樣很模糊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那服務契約一定三年期(三個月出境一次 只要期滿換不同公司再來玩一次)    這部分同樣可以參考台灣派遣業者玩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53.18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tock/M.1396280421.A.DA5.html

03/31 23:45, , 1F
其實解決跨國企業相當簡單...64項幾乎都開放大陸獨資
03/31 23:45, 1F

03/31 23:46, , 2F
設立公司據點,跨台海兩地即符合跨國企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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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48, , 3F
但台灣審核要看營收 人頭公司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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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48, , 4F
也就是說在台設置分公司後即可雇用原本陸勞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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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48, , 5F
我說的(4)iii的部分 人頭公司都可以輕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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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51, , 6F
且不用實際有營運 直接簽個假服務契約就可以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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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4)iii也算是嚴重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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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56, , 8F
漏洞更大 因為成本更低 連經營據點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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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57, , 9F
同意,個人只對這條有很大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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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台灣派遣業者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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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這裡所稱的專家,和移民署中的專業人士是不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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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如果是一樣的就沒差了,不一樣~就有的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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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看到有人也提出這點 我都跟人說這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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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58, , 14F
以目前的局勢來說,服貿過不過不是我們人民能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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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等著被強姦~就看政府要不要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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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派的告訴你 過不過都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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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ii這條甚麼投資幾百萬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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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ober (219.68.53.181), 04/01/2014 0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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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據點比較可能是短期停留,質疑的人有沒有想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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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希望不要逢陸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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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漏很大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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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來設據點不高興,不設據點但是派人來也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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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6:07, , 22F
真是好有理性,好了解自由貿易喔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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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9:31, , 23F
請去看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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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09:31, , 24F
還有該辦法的附件三,很多問題都可以在裡面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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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0:01, , 25F
三個月出去一次就好...以服務之名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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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0:14, , 26F
附件三 沒有解釋原po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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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21:10, , 27F
三個月要出去,還不如偷渡 科科
04/01 21:10, 27F
文章代碼(AID): #1JEOnbsb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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