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證所稅申報?!已刪文

看板Stock (股票)作者 (IanLi)時間11年前 (2015/03/18 01:43), 編輯推噓3(301)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csh2478 (money)》之銘言: : 昨天也收到了 : 所以今天也去稽徵所詢問了 : 說真的,承辦人員也自己承認他們沒有買股票 : 所以很多根本不懂 : 去的時候一直用公文內容來講 : 所以我直接用實際買賣來問他們 : 所得到訊息如下 : 一是買賣未上市/興/櫃 不管張數都要申報 : 二是買興櫃股票,然後在上市櫃後賣出,不管張數多少一律要申報 : (就算只有一張也要申報) : 三是買賣興櫃股票累積張數達100張(不是指個股,是全部交易)也要申報 : 這是我今天去詢問所得到的答案,不知有沒有錯誤的資訊 : 然後我的問題來了,請各位大大幫我解惑一下 : 我102年時笙科上櫃前就買了,然後上櫃後一樣持續買進和賣出 : 那這一部份我要如何計算損益,可以用先進先出法嗎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及課稅方式之認定)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 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 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 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 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 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 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包括在內:   (一)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二)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 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 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 ,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 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 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第七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 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 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 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 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 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 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 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 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加權平均法(上市櫃與興櫃股票證券)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 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先進先出法(未上市上櫃上興櫃股票與IPO前取得證券) 所得稅法14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 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 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四項第二款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理解方法 牽扯到時間的就是先進先出法,其餘為加權平均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80.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426614214.A.321.html

03/18 01:46, , 1F
現在還能上櫃前先賣出再買回嗎? 墊高成本
03/18 01:46, 1F

03/18 07:01, , 2F
推推~
03/18 07:01, 2F

03/18 07:06, , 3F
十萬股以上含不含十萬股?
03/18 07:06, 3F

03/18 07:07, , 4F
小學數學,以上當然是「包含」
03/18 07:07, 4F
文章代碼(AID): #1L26V6CX (Stock)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26V6CX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