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出借券期間配發股息, 報所得稅的問題
※ 引述《bear2man (熊熊人)》之銘言:
※ 引述《tonycruise (Tony)》之銘言:
: 請問, 出借券期間配發股息要怎麼報所得稅呢?
: 去年第一次出借券, 期間有發股息,
: 手上100張股票, 借出40張
: 留在手上的60張股票, 所拿到的60000股息一早就拿到了
: 借出去的40張股票, 40000股息則是下午才透過券商匯進來
: 今年拿到國稅局的所得稅單試算表, 裡面只列了60000股息…
: 因為所得級距有達到20%, 所以沒有列的40000, 照理來說要繳8000塊的所得稅
: 請問有經驗的大大要怎麼處理呢?
: 如果裝沒事, 直接用國稅局的試算結果來申報的話…
: 事後被查到的話, 應該會被罰款吧?
: 但有趣的是, 跟我借券的人… 他的所得應該多了這40000 (所得稅率多少先不管)
: 如果他也繳稅, 我也繳稅, 那國稅局不是賺到嗎? XDDD
: 我是沒有借券的經驗, 只有出借券
: 借券的時候如果拿到股息,隔年報稅時就要去國稅局主張該股息不是自己的所得嗎?
: 如果借券的人, 借券之後就馬上賣掉了… 那他是自掏腰包先把股息給我嗎?
: 還是說… 借券人並沒有拿到股息, 股息是在券商的戶頭嗎?
: Mmm.. 還請有經驗的大大分享一下 :")
你好,
出借股票後取得之股利收入為"權益補償",依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10713號函,第四點
(二)解釋,屬股利所得,請報入您的綜所稅項目
另,出借股票時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申報綜所稅時列為51K租賃收入,其中,請備好券商提
供給你的"扣費證明單",上面的手續費,可舉證為租賃收入的"必要費用",得作收入減
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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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安, 先上相關解釋函令: 台財稅字第09600210970號
您無需擔心借券人是否有賣出股票,因為他於除權息時皆有義務作申報的動作,同時,您
的券商也會針對權益補償作成記錄。
換言之,如果借券人於除權息時仍持有股票,您所領取的權益補償即為股利所得(可從股
利憑單或稅額試算書上都會看的出來)
反之,即為證券交易所得,該項免稅,自然地也不會出現在您的綜所稅申報項目中,
當然也就不會有申報的需要。
綜上,您需要考量的重點在於自身所得及稅務規劃,以決定是否於除權息前召回股票。
而就我的券商之經驗分享,絕大多數借券人都會把借到的券出售,供您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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