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校教學人力的質變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強哥)時間14年前 (2011/09/14 14: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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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uunot1028 (一定要考上)》之銘言: : 依教師法規定 : 只有初聘、續聘及長聘 : 並無永久聘任喔 : 其實很多新進教師 : 都很擔心 : 在目前後進先出的狀態下 : 會淪為犧牲品 但是教師法有規定「不續聘」的條件(如後附), 所以雖然沒有永久聘任,但幾乎等同於永久聘任了。 教師法第十四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248.253
文章代碼(AID): #1ES4GbzK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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