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校教學人力的質變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一定要考上)時間14年前 (2011/09/14 14:2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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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mns (強哥)》之銘言: : 但是教師法有規定「不續聘」的條件(如後附), : 所以雖然沒有永久聘任,但幾乎等同於永久聘任了。 : 教師法第十四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 未消滅。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 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 不續聘。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請看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所以是可以資遣的喔... 只是目前還沒發生... 在未來少子化衝擊下... 難保不會發生... 我是有聽同學說... 南部某縣的超額教師... 暫安置於教育處... 或輔導團做行政事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6.206.202

09/14 15:06, , 1F
老師又不是中輟生...用"安置"這個詞 = =
09/14 15:06, 1F

09/14 16:01, , 2F
因為沒有學校可以教書ㄚ...
09/14 16:01, 2F

09/14 18:41, , 3F
推一樓 "安置"是少事法和兒少法所使用的專有詞彙
09/14 18:41, 3F
文章代碼(AID): #1ES4brjT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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