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校教學人力的質變
※ 引述《nmns (強哥)》之銘言:
: 但是教師法有規定「不續聘」的條件(如後附),
: 所以雖然沒有永久聘任,但幾乎等同於永久聘任了。
: 教師法第十四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 未消滅。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 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 不續聘。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請看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所以是可以資遣的喔...
只是目前還沒發生...
在未來少子化衝擊下...
難保不會發生...
我是有聽同學說...
南部某縣的超額教師...
暫安置於教育處...
或輔導團做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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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6.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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