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導師法律責任有多大?--判決書分享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jung)時間14年前 (2012/02/27 19:20), 編輯推噓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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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臺中縣教師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 附件:無附件 主旨:關於貴縣教師會為貴府訂頒「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有無牴觸「教師法」疑義,函請本部速為適法性監督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書函辦理 ,並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府教社字第0930284715號函。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 任導護之規定。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 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 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 正本:台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臺中縣教師會、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人事處 部長 杜正勝 看說明2 3 教育部函認為依法 教師雖無義務 但只要訂入聘約教育部認為適法性沒有疑義 這是契約的義務 非依法的義務 教育部見解有跟p大說的公文一樣嗎 行政契約無需法律保留這是多數學說 實務 和釋字348說的 釋字348 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核准,由教育部發布 之「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 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 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 利益,其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 構服務之義務,及受服務未期滿前,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等相關限制,乃為 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且已成為學校與公費學生間所訂契約之內容 。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 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 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 ,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有關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學 教育方式,培養人才,教育部遂報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 (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發布「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 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 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於第十四 點規定「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者,除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外 ,並應償還其在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均為確保自願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 照約按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完成服務,以解決上述困難,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 逾越合理之範圍。此項規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 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其方式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後,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 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從而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 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一直在講法律保留 學術可探討 在實務上就不採啊 一直主張少數見解 說你是這樣做事ok的快衝 我也沒看到醫生公費生契約被大法官認無效為 他也沒有法律授權 或被認為違反誠信 公平 還認為要依誠信履行契約 釋字443不是專對行政契約做的解釋 348講這摸清楚 走出teacher板 就知道誰的論理較合乎法理 言盡於此 本人以後對此不再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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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你們兩個著力的點不同,各自有各自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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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的是 兩者都是對的...錯就錯在教育部的訂立於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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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本上,各校聘約的訂立狀況就不同,自然你們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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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一定的分歧了...PS:p大所主張,聘約無效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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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其風險性...但其實,在接受聘約時你沒有主張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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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無效就簽字的話...這點真的很難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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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和J網友我都不太想理,倒是樓上E大我比較想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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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聘約中條款為聘約準則所無,按教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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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22:52, , 9F
成立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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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E大不妨再研究一下關於瑕疵行政命令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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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誰來背。我想這是教育部敢這樣亂講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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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解釋的行政命令,常會被打臉,如現在的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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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釋憲後,夫妻可分開報稅,只是沒人站出去吐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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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而以,本文的教育部見解,效力有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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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IsRXXs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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