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或許可以停了
※ 引述《wljimkk》之銘言:
: ※ 引述《zamp (燙衣板)》之銘言:
: : ------------------
: : yiwern 論點整理如下,三行可以寫完的東西,推了兩百多行文?
: : 1. 依照南教師調動辦法第陸條,校長有權更動七師導師職務。
: : 2. 七師無權認定校長動作是否合法,應接受之。
: : 3. 七師若覺權益受損,應循管道救濟申訴。
: yi大在一開始的推文前幾行就講完這些道理了
: 而且你還是沒搞懂
: yi大從來沒認同校長"有權更動"
: 是說校長"有擴大解釋的空間"
所以您也同意他就是這幾行囉?
我同意校長「有權擴大解釋」,
但擴大解釋,頂多是解釋「必須啟動專案」,
而不是有權更動導師職務。
: : ------------------
: : 我想分兩點討論:
: : 一、關於校長是否有權更動七師導師職務?更動之結果是否合法?
: : 認為校長有權者(如yi),主要認為該校導師輪調辦法
: 說了 yi大並不認同校長有權 也不認為校長合法
那是你說的,他在推文中,並沒有直述過你這兩句話。
甚至在引用他人文字,使得yi必須提到「校長不合法」時,還會加一個 (?)。
: : (http://web.jnes.mlc.edu.tw/dl/1000530a.pdf)
: : 第陸條提到「教師若有情況特殊者,另以專案處理之。」
: : 使得校長取得對此事的裁量權。
: : 事實上行政裁量權有所謂的「法律授權原則」,當法律明
: : 文授權者,才能進行裁量,法律沒有授權,不得逕自裁量。
: : 而該辦法第陸條提到「專案處理」,意指特殊狀況可不依
: : 此辦法而另案處理,並非授權「校長」專案處理。校長自
: : 然無權更動導師職務。
: : 退一百步來說,即便該條文改為「教師若有情況特殊者,
: : 另以專案由校長處理」,讓校長取得授權進行所謂的裁量,
: : 校長的裁量仍不合法。何以見得?
: : 行政裁量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做成之裁量
: : 不能逾越母法之精神與授與之目的。導師職務安排由教師
: : 法17條明訂由校務會議決議,目的即避免校園職務安排由
: : 少數人專擅,校長若因輪調辦法取得授權,其所做的裁量
: : 也不得逾越教師法17條之精神。照南的校長即使有權裁量,
: : 但裁量之結果未獲共識反而引起紛爭,違背教師法17條之
: : 立法原意,自然屬於無效之裁量。
: : 所以不管從那個角度來看,校長片面更動導師輪調會議做
: : 成之決議,實不合法。
: 第陸條裡可是只有「專案處理」四個字喔
: 你確定校長沒有"擴大解釋的空間"?
即使校長有解釋空間,
但以校長做成之裁量,已違背原先的立法精神。
: 或許法官會因你所說的判定他的違法
: 但在這判決下來之前呢? 該不該到排定的教室上課?
: 如果校長拿出家長意願書證明有
: "特殊情況"要招開"專案處理"
: 這樣還是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嗎?
處理方式要遵守母法精神。
所以重點不在有無列為專案,而是專案如何進行。
: "你是認為校長違法了教師法
: 校長可能認為他合乎輪替辦法"
: 如果最後校長調動職位被判合乎輪替辦法
: 那就沒有違法教師法了吧?
: 希望你不要只看得到表面的態度 沒辦法看清事務的內涵道理
校長裁決不可能合乎輪替辦法的精神。
輪替辦法的內涵道理,就是避免類似爭議。
: : -------------
: : 最後,個人感想:
: : 法律並沒有想像的難懂,
: : 法律訂定的目的是有效率平息紛爭、解決問題,
: : 深入去思考事實與各個法條訂立的目的,
: : 多半能看出一些端倪,
: : 或者看出其中合理與不合理處。
: : 連法官都會對法條有所誤解了,
: : 何況是我們一般人,解讀錯誤一點都不可恥。
: : 以為懂法而產生倨傲感,大可不必。
: : 對法律的見解若脫離精神、事實與人,
: : 僅會在條文上打轉,更顯得悲哀。
: 是阿 法律可能不難懂
: 就像 1+1=2 一樣好懂吧
: 但證明1+1=2就難了吧?
: 不要跟我說
: 『因為 一顆蘋果加一顆蘋果等於兩顆蘋果
: 所以 一加一等於 二~~~』
: 這種倒果為因的話
: 希望你能尊重說"證明1+1=2"難的人
不太懂您要表達什麼。
yi從沒證明什麼,他只是寫了三行要點,
然後說這個已經講過了,再問就是中二愚昧。
另外,您這篇的見解,多數並未經 yi 明白直敘,您顯然腦補太多。
即便他的意思如此,也未見他正面回應。
yi很賊,讓您這樣幫他回應,
就像他故意讓人以為他是厲害的專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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