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老師私審男學童 2人判刑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艾妮莫)時間12年前 (2013/08/29 12:42),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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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撇開是不是被陷害的點,就這個「案例」進行實務面的探討: 當初臉書事件是發生在100年11月10日到11日 校長、輔導室、六年級老師有開會,林老師有保留的證據是: 1.和學校往返的簽呈,上面有校長、教、訓、輔及六年級導師的職務章。 2.學生回答的白紙答卷。 3.學生臉書對話記錄。 檢察官認定,1.可證明並不是私審。 2.答卷上有問題和小孩回答的字跡,可證明其中兩個當證人的小孩說謊, 林老師當初並不是問這麼變態的問題。 3.可證明對話內容的確有輔導的必要。 因此不起訴處分。但是仍然因為小孩的證詞,認為我和林老師詢問小孩的「態度有商榷餘 地」。(儘管我只是去聊天的......) 林老師當時保留上開3項證據完全是意外;依照她的習慣,學生畢業後,相關資料全部都 會回收,那3項證據是意外留在牛皮紙袋中放到另外的櫃子才沒有清理到。假如不是這項 意外,我們是完全沒有證據可以反駁學生的說法。 窺視集乳事件發生在101年3月23日,中午時候找不到人(林淑婷老師和徐于婷老師均有證 明這點),於是導師王老師就找了學年主任張老師協助處理,然後通知母親到校,王老師 陪同母親、A男向林淑婷老師道歉。 3月26日早上,父母親和當時的家長會長有到校長室找校長,也找了訓、輔和六個六年級 老師。(這是因為輔導組長說都來,所以除了沒找到的3班老師5班老師和9班許老師都 去了。)後來林淑婷老師、林玉屏老師、徐于婷老師有課先行離開,校長、家長、家長會 長、訓、輔、張茹惠老師、王瑞菁老師、4班廖老師討論到最後,家長和老師有達成協議 ,所以王老師事後沒有寫簽呈。(這討論過程家長有錄音。) 窺視集乳事件,當時學生和張老師一起進行的自白書,還有後來王老師因他欺騙母親寫的 悔過書都交由學生帶回,林老師則是完全沒參與,所以根本沒有任何相關的東西。 當時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是:林淑婷老師告訴被告3人,於是3人基於共同聯絡的犯意,接續 審問A男。 其餘兩位老師的部分因為起訴後有委託律師,所以我不是很清楚,我只能分享林老師的部 分。根據檢察署筆錄,校長、輔導主任和輔導組長有去檢察署當證人,3人均表示「七朵花 在學校橫行霸道。」於是沒有任何實質證據,林老師就被起訴了。 對方家長有上交校長室的錄音光碟檔,然後技巧性節錄文字檔,顯示出老師很兇很強 勢的態度。我和林老師花了3天把逐字稿打完,裡面有錄到林老師對校長說:「不關我的 事,我沒有開導他」及對家長說:「我是6年1班,林玉屏。然後,當天學生在我的教室裡 面大概待了20分鐘,我從頭到尾大概就只是問了你現在還好嗎?之類的狀況,所以我想應 該沒有到我罵著小孩哭之類的」。家長當時完全沒有反對,還表示感謝老師。 在法庭上,張老師表示自白書有被剪貼塗改,而王老師表示悔過書當時只有寫3行,並 不是現在眼前的半面A4多。(對方交上法庭的是影本。) 診斷證明書只就診了2次,且是「急性壓力反應」,沒有辦法證明是當初窺視集乳事 件的影響。且精神科的診斷,也是根據小孩的「說法」,證明書上的病名是:急性壓力反 應合併焦慮症狀,醫師矚言為:個案因上述因素於民國101年9月**日與11月**日至本院精 神科門診就診,宜持續追蹤評估與安排適當治療。診斷書並沒有寫是否因為窺視集乳事件 或者其他事件造成。 就網路上搜索到的狀況,A男並沒有(陳母宣稱)害怕女性和害怕人群的「症狀」。 Ordonez大質疑的第3點,說法的確是「大致」相符,但是強制罪構成要件的強暴脅迫無 義務的部分則全完全不同。 Plancklin大說的沒錯,這是教師執行管教權和學生表意自由的界線之爭。 對於不讓孩子吃飯上廁所或受教權的部分,法官認為沒有強制罪,有強制罪的部分在於 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礙學生表達沒有偷看的自由。而這當中強暴脅迫的證據只有小孩 「說」。 林老師的部分,只有她跟A男在教室,時間20分鐘,對話過程是如何,在法庭上也只能各 說各話。 儘管提出了對方的錄音光碟逐字稿,提出課表和找了證人,證明當時林老師因忙著快樂運 動會(教學卓越系列活動)沒有和其他人有交談的機會,無從得知有小孩窺視集乳。但是法 院還是採用小孩的「說詞」,認為有「不詳人士」告訴林老師。 雖然沒有構成強制罪,但仍然完全採信小孩的「說詞」。 而到庭做證的林淑婷老師和徐于婷老師的說法,大多只採認和小孩相符的部分,和老師相 符的部分大部分不採信,且老師的不認罪,就會被認為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所以判決書 上看起來是幾乎沒有對被告有利的事證與說詞。 回歸到實務面,今天輔導管教學生,若學生在6個月後提出控告,那麼教師該如何自保? 而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10年,若干年後,先透過媒體,再提出告訴 請問,在孩子不會說謊的立論基礎下,教育現場的教師究竟該如何自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78.145

08/29 14:27, , 1F
要有證人啊 你跟小孩在一對一空間 正常人都會覺得
08/29 14:27, 1F

08/29 14:27, , 2F
權力不對等 當然會比較相信小孩才是受害者
08/29 14:27, 2F

08/29 14:30, , 3F
你真的要公審 起碼也叫家長來才審
08/29 14:30, 3F

08/29 14:32, , 4F
教師有權力教導學生對錯 但是懲罰的權力早就沒有了
08/29 14:32, 4F
所以我才會說,教育現場的老師將會是最大受害者 因為沒有辦法任何時候都有證人 就算是叫到辦公室,旁邊有人,但若沒有人能證明你「沒有脅迫學生」 可能還是會因為權力不對等落入「小孩才是受害者」的陷阱 而當初張老師將A男放置於林老師教室休息,此時教室是空的 十分鐘後林老師才回到教室(上一節是閱讀課在圖書館) 也就是,A男先在教室,林老師才回教室,然後張老師告知A男在教室休息 此時是上課中,這樣的狀況根本不可能有證人呀 有證人才是奇怪的事吧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小孩不舒服沒去上科任課→現場只有老師和小孩 小孩科任課回教室拿東西→現場只有老師和小孩 甚至是利用午休輔導小孩 →現場只有老師和小孩 上課中在走廊上遇到奔跑的小孩→現場還是只有老師和小孩 重點是,真的有辦法在半年後找到記得當時狀況又願意作證的證人嗎? 證詞不能是「我沒有看到她們有激烈談話」 必須要是「我全程在旁且證明她沒有脅迫小孩」 但是全程在旁就會有「共犯」的危險,這...... 而且林老師有找人證、引用了對方的物證, A男在交互詰問時有回答「林老師沒有提到保健室的事(指窺視集乳的事件)」 法院仍然採信小孩的「說法」,相信有「不詳人士」告知林老師 我真的很希望能找出一個「安全」且實務上可行的方法 ※ 編輯: allambiguity 來自: 123.110.78.145 (08/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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