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Shame on you...
上網公開指控,個人還是採取保留的態度!
接下來是因為個人傾向教育版不該有漫罵的情緒來發文章,所持的態度和觀感!畢竟只想要罵也有其它的版可以用!
文內所提,有點值得探討的是,是資格不符,還是冒名頂替?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是校內的人,但也會發生資格不符,大會章程有明訂,只是這不一定就叫做冒名的違規。)
(同樣的,就算是校內的人,也會有冒名的情況發生,因為沒有報他的名字卻上場。)
(若是校外的人,那完全是冒名不用談了。)
有沒有明確採証,畢竟要真的拿的出實証才好!(再強調一次,我們旁觀者沒有人知道証據在哪裡,也不知對方有沒有明確查証。) 從你的文章屢次強調冒名頂替這件事,要上網冒著公然侮辱的風險,我想還是讓証據說話吧!
若還牽扯是不是球員的個人行為緣故,校方的因素到底佔有多少,也要釐清,直接只對學校辱罵,那也不是很好的示範!畢竟講學校,代表的是對方的全體老師!到底是在罵一個人,還是在罵對方學校全部的人,教育工作者還是要先有這樣的體認!
要不然就像你說的,以帶有情緒性的字眼,來說這樣以後怎麼教小孩?試問當老師的人,有多少人被開過罰單,那當老師的人,明知不可爲,怎還有機會被開罰單呢?這樣的人,以後又要怎樣教小孩!這個例子,實在也很難解釋的清楚!只想表達漫罵性的情緒,實在不適合!
最後google了一下你們說的比賽,可能旁觀者也想怎麼會好好的比賽弄成這樣!貼上大會的章程一文,其實比賽資格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只是這裡放大成老師的身份,但文中沒有佐證跟明確查証給旁人看,這樣傷害到的絕不是只有無辜的個人!
簡單的說,你身爲教育工作者,也應懂得遵守大會章程,要不然出來比賽,事後再來不遵守,也不會被尊重的!從章程裡已看出,賽前、賽中、賽後可以做什麼事!什麼事大會不會理你!
轉貼自大會網址
http://163.21.34.143:8080/rule.aspx
十九、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由教練指派隊長於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前,於記錄表申訴欄內簽名【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後,再提申訴者將不予受理】。並在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具領隊及教練簽名之正式申訴書。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行申訴。若申訴理由不成立,得沒收保證金(保證金繳交回教育局)。
(三)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審判委員審議處分之,決議後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四)比賽進行中,任何人員均應尊重裁判人員之判決並理性溝通為之。
二十、附則:
(六)比賽雙方若要求驗證請於賽前10分鐘至記錄台申請,比賽開始後除非比賽中冒名上場,否則不予受理。
ps:
簡單說,看了大會章程我才知道,你沒有走大會章程(以你的立場來說,老師不是更該懂得遵守比賽辦法)。賽後如此這樣攻擊學校,這件事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校方因素?其實,你若拿到實証,明確點出,這樣可能會好一點!
※ 引述《AnnaSuiLamu (甜蜜的我和你)》之銘言:
: ※ 引述《allentouch (smile)》之銘言:
: : 建議走大會規定,所有的比賽都有清清楚楚的辦法!任何賽事,不管是賽前還是賽後,選手都知道,不要漠視比賽的規定,自己的權益當然要保護好!
: : 這樣上網單方面的指控,真的要小心公然侮辱和誹謗,另一篇也有侵權之虞了!上網查一查會知道,公開不等於授權。
: : 竟然教育版是希望有正向、情感交流的好版,有個人想公開的指控,能有佐證是最好,至有沒有觸犯法律的疑慮,還是保護一下自己比較好!
: 既然會出聲表達不滿,當然就是握有確實的事證
: 文中所提及的學校以及比賽成績也都是確有其事
: 興隆國小與麗山國小的20:0之比數也是主辦單位所判定的
: 其餘之情形,也可以請有興趣的版友向主辦單位或相關學校詢問
: 本人僅據實陳述
: 如果真的被指控,我也非常願意配合調查。
: 感謝版友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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