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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smile)時間12年前 (2014/03/06 14:1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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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公開指控,個人還是採取保留的態度! 接下來是因為個人傾向教育版不該有漫罵的情緒來發文章,所持的態度和觀感!畢竟只想要罵也有其它的版可以用! 文內所提,有點值得探討的是,是資格不符,還是冒名頂替?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是校內的人,但也會發生資格不符,大會章程有明訂,只是這不一定就叫做冒名的違規。) (同樣的,就算是校內的人,也會有冒名的情況發生,因為沒有報他的名字卻上場。) (若是校外的人,那完全是冒名不用談了。) 有沒有明確採証,畢竟要真的拿的出實証才好!(再強調一次,我們旁觀者沒有人知道証據在哪裡,也不知對方有沒有明確查証。) 從你的文章屢次強調冒名頂替這件事,要上網冒著公然侮辱的風險,我想還是讓証據說話吧! 若還牽扯是不是球員的個人行為緣故,校方的因素到底佔有多少,也要釐清,直接只對學校辱罵,那也不是很好的示範!畢竟講學校,代表的是對方的全體老師!到底是在罵一個人,還是在罵對方學校全部的人,教育工作者還是要先有這樣的體認! 要不然就像你說的,以帶有情緒性的字眼,來說這樣以後怎麼教小孩?試問當老師的人,有多少人被開過罰單,那當老師的人,明知不可爲,怎還有機會被開罰單呢?這樣的人,以後又要怎樣教小孩!這個例子,實在也很難解釋的清楚!只想表達漫罵性的情緒,實在不適合! 最後google了一下你們說的比賽,可能旁觀者也想怎麼會好好的比賽弄成這樣!貼上大會的章程一文,其實比賽資格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只是這裡放大成老師的身份,但文中沒有佐證跟明確查証給旁人看,這樣傷害到的絕不是只有無辜的個人! 簡單的說,你身爲教育工作者,也應懂得遵守大會章程,要不然出來比賽,事後再來不遵守,也不會被尊重的!從章程裡已看出,賽前、賽中、賽後可以做什麼事!什麼事大會不會理你! 轉貼自大會網址 http://163.21.34.143:8080/rule.aspx 十九、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由教練指派隊長於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前,於記錄表申訴欄內簽名【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後,再提申訴者將不予受理】。並在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具領隊及教練簽名之正式申訴書。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行申訴。若申訴理由不成立,得沒收保證金(保證金繳交回教育局)。 (三)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審判委員審議處分之,決議後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四)比賽進行中,任何人員均應尊重裁判人員之判決並理性溝通為之。 二十、附則: (六)比賽雙方若要求驗證請於賽前10分鐘至記錄台申請,比賽開始後除非比賽中冒名上場,否則不予受理。 ps: 簡單說,看了大會章程我才知道,你沒有走大會章程(以你的立場來說,老師不是更該懂得遵守比賽辦法)。賽後如此這樣攻擊學校,這件事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校方因素?其實,你若拿到實証,明確點出,這樣可能會好一點! ※ 引述《AnnaSuiLamu (甜蜜的我和你)》之銘言: : ※ 引述《allentouch (smile)》之銘言: : : 建議走大會規定,所有的比賽都有清清楚楚的辦法!任何賽事,不管是賽前還是賽後,選手都知道,不要漠視比賽的規定,自己的權益當然要保護好! : : 這樣上網單方面的指控,真的要小心公然侮辱和誹謗,另一篇也有侵權之虞了!上網查一查會知道,公開不等於授權。 : : 竟然教育版是希望有正向、情感交流的好版,有個人想公開的指控,能有佐證是最好,至有沒有觸犯法律的疑慮,還是保護一下自己比較好! : 既然會出聲表達不滿,當然就是握有確實的事證 : 文中所提及的學校以及比賽成績也都是確有其事 : 興隆國小與麗山國小的20:0之比數也是主辦單位所判定的 : 其餘之情形,也可以請有興趣的版友向主辦單位或相關學校詢問 : 本人僅據實陳述 : 如果真的被指控,我也非常願意配合調查。 : 感謝版友的提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0.132.240

03/06 14:51, , 1F
紅葉表示:我們就是吃定你們不認識我們也不會去查~
03/06 14:51, 1F

03/06 18:55, , 2F
你一定都躲在學校裡不知道比賽實際的狀況齁
03/06 18:55, 2F
文章代碼(AID): #1J619s1v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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