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Shame on you...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smile)時間12年前 (2014/03/07 16:55), 編輯推噓-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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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問題! 不過說真的, 有一點不懂的是… 有些教育工作者面對有人在網路上單方面的指控跟攻擊, 會不會先停下來想, 這麼快又單純的直接附和, 也不是教好小孩子的態度吧! 第二個好問題是… 能期許自己有高道德標準, 真的是很好的風範! 如果發現指控不完全正確… 那~ 這些文字也早已形成無言的攻擊和傷害了!!! 請問哪一個會說自己要去對方的學校道歉…??? 如果不會去, 又何以以高道德標準來自居!? 我幫忙google了一下, 什麼時候會有20:0的情況發生… 以下的例子, 剛好可以解釋是不是真的只有冒名頂替的狀況, 才會被判20:0。 ps: 看完之後, 我才想到, 在你們教育盃籃球賽時, 什麼時候最容易發生: 不足5位球員上場的情況? 當開始要進行球賽前檢查證件, 只要資格不符(就算是校內的人也不可以上場)或沒帶證件都不能上場… (狀況一發生了, 証件不足,未滿五人, 到底可不可以上場比賽? 籃球規則也有,但我再貼就好戎長。) 所以有門路的版友, 只要去問問就可以幫我們解答… (問信義國中最快了啦 ^_^) 那天,他們倆隊是不是有在賽前就檢查證件? 如果有, 在賽前就檢查證件了, 那根本就不會有所謂冒名頂替的情況發生了呀! (證件上有大頭照…如果版友說有人換掉照片。那表示校方還要願意幫假的人蓋服務證明,那…那有這種事發生的話, 就算是超出我預測範圍了…) 萬一有人幫我們問到他們賽前就有檢查證件了, 該思考的是為何會判20:0? 這是籃球的哪項競賽規則! 我想… 該靜下心來試問一個問題:被判20:0跟冒名頂替是同一件事嗎? (因為當初發文者也把這兩件事掛在一起了,至於只看網路沒自己查証的人,有些也跟著一起認同了!籃球規則google一下真的就有了!) 而信義國中的網站裡有明訂大會章程的辦法: (資料來源:http://163.21.34.143:8080/) 九、參加資格: (二)教職員組 1. 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編制內之現職教職員工、專任運動教練或服務達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本次比賽即102年9月1日前)之長期代課教師,均可代表該校參加。 我個人的猜測… 你們有時可能產生誤會的… 很容易就是不知道對方到底是不是『該校服務達一學期以上的代理教師』… 剩下的, 就看大家心裡的解釋了! 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判例探討 (資料來源: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hlinspeclass/onlinelearning/guojilanqiuguizeofficialbasketballrules) basketball rules 2012—official Interpretations. ) FIBA技術委員 jimmy Chan 吉米.陳 國立聯合大學助理教授 吳喜松 本資料僅提供本會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第9條 每節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說明1 :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有5位球員上場比賽。如果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而球隊是基於不可預見的延誤,裁判認為球隊有合理的解釋,可以免除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提不出合理延誤的解釋,則應宣判一次技術犯規或是沒收該隊比賽。 注意︰這項規定僅限制比賽的開始時,而不是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 狀況︰比賽時間開始時,A隊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A)A隊可以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遲到的解釋。 (B)A隊無法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的解釋。 解釋︰ (A)比賽開始將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 分鐘前,到達球場,比賽將開始。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前到達球場準備比賽,則裁判應宣判該隊敗給B隊;記錄為20︰0。 (B)比賽時間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分鐘內到達,並且準備上場比賽,則A隊教練被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內到達球場,則比賽可能應宣判B隊獲勝;記錄為20︰0。 ※ 引述《vanewu (范青蕪)》之銘言: : ※ 引述《allentouch (smile)》之銘言: : : 上網公開指控,個人還是採取保留的態度! : : 接下來是因為個人傾向教育版不該有漫罵的情緒來發文章,所持的態度和觀感!畢竟只想要罵也有其它的版可以用! : : 文內所提,有點值得探討的是,是資格不符,還是冒名頂替?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 : (是校內的人,但也會發生資格不符,大會章程有明訂,只是這不一定就叫做冒名的違規。) : : (同樣的,就算是校內的人,也會有冒名的情況發生,因為沒有報他的名字卻上場。) : : (若是校外的人,那完全是冒名不用談了。) : 如果只是資格不符,不會被判20比0,沒收比賽吧? : : 有沒有明確採証,畢竟要真的拿的出實証才好!(再強調一次,我們旁觀者沒有人知道証據在哪裡,也不知對方有沒有明確查証。) 從你的文章屢次強調冒名頂替這件事,要上網冒著公然侮辱的風險,我想還是讓証據說話吧! : : 若還牽扯是不是球員的個人行為緣故,校方的因素到底佔有多少,也要釐清,直接只對學校辱罵,那也不是很好的示範!畢竟講學校,代表的是對方的全體老師!到底是在罵一個人,還是在罵對方學校全部的人,教育工作者還是要先有這樣的體認! : : 要不然就像你說的,以帶有情緒性的字眼,來說這樣以後怎麼教小孩?試問當老師的人,有多少人被開過罰單,那當老師的人,明知不可爲,怎還有機會被開罰單呢?這樣的人,以後又要怎樣教小孩!這個例子,實在也很難解釋的清楚!只想表達漫罵性的情緒,實在不適合! : : 最後google了一下你們說的比賽,可能旁觀者也想怎麼會好好的比賽弄成這樣!貼上大會的章程一文,其實比賽資格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只是這裡放大成老師的身份,但文中沒有佐證跟明確查証給旁人看,這樣傷害到的絕不是只有無辜的個人! : : 簡單的說,你身爲教育工作者,也應懂得遵守大會章程,要不然出來比賽,事後再來不遵守,也不會被尊重的!從章程裡已看出,賽前、賽中、賽後可以做什麼事!什麼事大會不會理你! : : 轉貼自大會網址 : : http://163.21.34.143:8080/rule.aspx : : 十九、申訴: : :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二)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由教練指派隊長於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前,於記錄表申訴欄內簽名【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後,再提申訴者將不予受理】。並在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具領隊及教練簽名之正式申訴書。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行申訴。若申訴理由不成立,得沒收保證金(保證金繳交回教育局)。 : : (三)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審判委員審議處分之,決議後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 : (四)比賽進行中,任何人員均應尊重裁判人員之判決並理性溝通為之。 : : 二十、附則: : : (六)比賽雙方若要求驗證請於賽前10分鐘至記錄台申請,比賽開始後除非比賽中冒名上場,否則不予受理。 : : ps: : : 簡單說,看了大會章程我才知道,你沒有走大會章程(以你的立場來說,老師不是更該懂得遵守比賽辦法)。賽後如此這樣攻擊學校,這件事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校方因素?其實,你若拿到實証,明確點出,這樣可能會好一點! : 裁判已經判決了,應該不算沒走大會章程吧?我同意a大所說在板上勿出現謾罵情形, : 但,針對不平之事而鳴,應該是在可討論的範圍,而且原po敢po,相信自會承擔文責, : 只是一項比賽(至少)兩個學校出現槍手,難道不值得憂心跟提出嗎? : 校方派代表出來比賽,本來就是代表學校,爭取到好名聲是他的,弄臭了難道就不是他的? : 這種比賽,校長往往也掛領隊,就憑長官一職,難道沒有連帶責任或應該公平處置的義務? : 針對請槍手的老師,是否該請那校召開教評會或考核委員會審慎處置?該記過該警告開會 : 討論,照規則來走,如果只是和稀泥,是否我們在教學生時,無疑告訴學生,老師教你們的 : 聽聽就好,為求勝利不擇手段,運動家精神是口號?勝利者還可記嘉獎等,拿到獎狀者 : 真問心無愧?如果身為道德防線的我們,基本道德也不能守,國家的前途又在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0.21.222

03/07 18:31, , 1F
這事問信義國中肯定沒答案的,內行的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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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槍手上場,被賽前查證件,所以槍手上不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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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8:33, , 3F
所以就沒有冒名頂替的事實,但前一場比賽槍手有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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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還希望能比照UBA規則,現役SBL不能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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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好像知道興隆和麗山這場有沒有被檢查証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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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9:06, , 6F
有的話,就如你所說,沒有冒名的問題!那~真的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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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好好道歉了!唉!那不就真的有公然侮辱之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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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9:31, , 8F
意圖冒名頂替,犯罪動機已有,重點不在是否有公然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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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9:31, , 9F
辱之嫌,而是找槍手上場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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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也犯法喔? 人家敢po 你就惦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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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很清楚事情不是原po所說 就提出證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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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一堆辦法幹嘛? 辦法是人訂的 要鑽要陰 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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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發發牢騷也不行啊? 我覺得應該請蘋果記者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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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20:29, , 14F
你很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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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1:26,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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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6OcUHR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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