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Shame on you...
好問題!
不過說真的,
有一點不懂的是…
有些教育工作者面對有人在網路上單方面的指控跟攻擊,
會不會先停下來想,
這麼快又單純的直接附和,
也不是教好小孩子的態度吧!
第二個好問題是…
能期許自己有高道德標準,
真的是很好的風範!
如果發現指控不完全正確…
那~
這些文字也早已形成無言的攻擊和傷害了!!!
請問哪一個會說自己要去對方的學校道歉…???
如果不會去,
又何以以高道德標準來自居!?
我幫忙google了一下,
什麼時候會有20:0的情況發生…
以下的例子,
剛好可以解釋是不是真的只有冒名頂替的狀況,
才會被判20:0。
ps:
看完之後,
我才想到,
在你們教育盃籃球賽時,
什麼時候最容易發生:
不足5位球員上場的情況?
當開始要進行球賽前檢查證件,
只要資格不符(就算是校內的人也不可以上場)或沒帶證件都不能上場…
(狀況一發生了,
証件不足,未滿五人,
到底可不可以上場比賽?
籃球規則也有,但我再貼就好戎長。)
所以有門路的版友,
只要去問問就可以幫我們解答… (問信義國中最快了啦 ^_^)
那天,他們倆隊是不是有在賽前就檢查證件?
如果有,
在賽前就檢查證件了,
那根本就不會有所謂冒名頂替的情況發生了呀!
(證件上有大頭照…如果版友說有人換掉照片。那表示校方還要願意幫假的人蓋服務證明,那…那有這種事發生的話, 就算是超出我預測範圍了…)
萬一有人幫我們問到他們賽前就有檢查證件了,
該思考的是為何會判20:0?
這是籃球的哪項競賽規則!
我想…
該靜下心來試問一個問題:被判20:0跟冒名頂替是同一件事嗎?
(因為當初發文者也把這兩件事掛在一起了,至於只看網路沒自己查証的人,有些也跟著一起認同了!籃球規則google一下真的就有了!)
而信義國中的網站裡有明訂大會章程的辦法:
(資料來源:http://163.21.34.143:8080/)
九、參加資格:
(二)教職員組
1. 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編制內之現職教職員工、專任運動教練或服務達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本次比賽即102年9月1日前)之長期代課教師,均可代表該校參加。
我個人的猜測…
你們有時可能產生誤會的…
很容易就是不知道對方到底是不是『該校服務達一學期以上的代理教師』…
剩下的,
就看大家心裡的解釋了!
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判例探討
(資料來源: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hlinspeclass/onlinelearning/guojilanqiuguizeofficialbasketballrules)
basketball rules 2012—official Interpretations. )
FIBA技術委員 jimmy Chan 吉米.陳
國立聯合大學助理教授 吳喜松
本資料僅提供本會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第9條 每節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說明1 :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有5位球員上場比賽。如果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而球隊是基於不可預見的延誤,裁判認為球隊有合理的解釋,可以免除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提不出合理延誤的解釋,則應宣判一次技術犯規或是沒收該隊比賽。
注意︰這項規定僅限制比賽的開始時,而不是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
狀況︰比賽時間開始時,A隊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A)A隊可以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遲到的解釋。
(B)A隊無法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的解釋。
解釋︰
(A)比賽開始將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 分鐘前,到達球場,比賽將開始。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前到達球場準備比賽,則裁判應宣判該隊敗給B隊;記錄為20︰0。
(B)比賽時間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分鐘內到達,並且準備上場比賽,則A隊教練被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內到達球場,則比賽可能應宣判B隊獲勝;記錄為20︰0。
※ 引述《vanewu (范青蕪)》之銘言:
: ※ 引述《allentouch (smile)》之銘言:
: : 上網公開指控,個人還是採取保留的態度!
: : 接下來是因為個人傾向教育版不該有漫罵的情緒來發文章,所持的態度和觀感!畢竟只想要罵也有其它的版可以用!
: : 文內所提,有點值得探討的是,是資格不符,還是冒名頂替?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 : (是校內的人,但也會發生資格不符,大會章程有明訂,只是這不一定就叫做冒名的違規。)
: : (同樣的,就算是校內的人,也會有冒名的情況發生,因為沒有報他的名字卻上場。)
: : (若是校外的人,那完全是冒名不用談了。)
: 如果只是資格不符,不會被判20比0,沒收比賽吧?
: : 有沒有明確採証,畢竟要真的拿的出實証才好!(再強調一次,我們旁觀者沒有人知道証據在哪裡,也不知對方有沒有明確查証。) 從你的文章屢次強調冒名頂替這件事,要上網冒著公然侮辱的風險,我想還是讓証據說話吧!
: : 若還牽扯是不是球員的個人行為緣故,校方的因素到底佔有多少,也要釐清,直接只對學校辱罵,那也不是很好的示範!畢竟講學校,代表的是對方的全體老師!到底是在罵一個人,還是在罵對方學校全部的人,教育工作者還是要先有這樣的體認!
: : 要不然就像你說的,以帶有情緒性的字眼,來說這樣以後怎麼教小孩?試問當老師的人,有多少人被開過罰單,那當老師的人,明知不可爲,怎還有機會被開罰單呢?這樣的人,以後又要怎樣教小孩!這個例子,實在也很難解釋的清楚!只想表達漫罵性的情緒,實在不適合!
: : 最後google了一下你們說的比賽,可能旁觀者也想怎麼會好好的比賽弄成這樣!貼上大會的章程一文,其實比賽資格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只是這裡放大成老師的身份,但文中沒有佐證跟明確查証給旁人看,這樣傷害到的絕不是只有無辜的個人!
: : 簡單的說,你身爲教育工作者,也應懂得遵守大會章程,要不然出來比賽,事後再來不遵守,也不會被尊重的!從章程裡已看出,賽前、賽中、賽後可以做什麼事!什麼事大會不會理你!
: : 轉貼自大會網址
: : http://163.21.34.143:8080/rule.aspx
: : 十九、申訴:
: :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二)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由教練指派隊長於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前,於記錄表申訴欄內簽名【裁判在記錄表簽名認可後,再提申訴者將不予受理】。並在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具領隊及教練簽名之正式申訴書。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行申訴。若申訴理由不成立,得沒收保證金(保證金繳交回教育局)。
: : (三)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審判委員審議處分之,決議後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 : (四)比賽進行中,任何人員均應尊重裁判人員之判決並理性溝通為之。
: : 二十、附則:
: : (六)比賽雙方若要求驗證請於賽前10分鐘至記錄台申請,比賽開始後除非比賽中冒名上場,否則不予受理。
: : ps:
: : 簡單說,看了大會章程我才知道,你沒有走大會章程(以你的立場來說,老師不是更該懂得遵守比賽辦法)。賽後如此這樣攻擊學校,這件事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校方因素?其實,你若拿到實証,明確點出,這樣可能會好一點!
: 裁判已經判決了,應該不算沒走大會章程吧?我同意a大所說在板上勿出現謾罵情形,
: 但,針對不平之事而鳴,應該是在可討論的範圍,而且原po敢po,相信自會承擔文責,
: 只是一項比賽(至少)兩個學校出現槍手,難道不值得憂心跟提出嗎?
: 校方派代表出來比賽,本來就是代表學校,爭取到好名聲是他的,弄臭了難道就不是他的?
: 這種比賽,校長往往也掛領隊,就憑長官一職,難道沒有連帶責任或應該公平處置的義務?
: 針對請槍手的老師,是否該請那校召開教評會或考核委員會審慎處置?該記過該警告開會
: 討論,照規則來走,如果只是和稀泥,是否我們在教學生時,無疑告訴學生,老師教你們的
: 聽聽就好,為求勝利不擇手段,運動家精神是口號?勝利者還可記嘉獎等,拿到獎狀者
: 真問心無愧?如果身為道德防線的我們,基本道德也不能守,國家的前途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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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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