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教師法修正案已刪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貓貓的大玩偶)時間12年前 (2014/05/04 11:27), 編輯推噓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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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ikki :如果對圖裡那張表的內容說明有疑慮者 何不看看行政院 05/03 11:45 : → ikki :網頁上的新聞稿自己是怎麼說的? http://0rz.tw/Lvdus 05/03 11:46 : → ikki :三、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之界定,應包括教師依聘約 05/03 11:46 : → ikki :及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時間;又高級中等 05/03 11:47 : → ikki :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 05/03 11:47 : → ikki :時間 05/03 11:47 : 推 ikki :而且還要直接把現行的教師組織功能武功全廢喔 05/03 11:50 : → ikki :"五、修正教師組織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提 05/03 11:50 : → ikki :升教育品質之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修正條文第26條 05/03 11:50 : → ikki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27條有關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 05/03 11:50 : → ikki :之規定。 05/03 11:51 : → ikki :看到了嗎? 以後教師組織是"配合主管教育機關與學校" 05/03 11:51 : → ikki :現行27條的"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與各級 05/03 11:52 : → ikki :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 05/03 11:52 : → ikki :教育問題"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 05/03 11:53 : → ikki :等事宜"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 05/03 11:53 : → ikki :有關之法定組織" 這些原有之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條 05/03 11:53 : → ikki :文被刪掉了喔 05/03 11:54 這邊有草案內容:http://goo.gl/RoVHH7 拜託,不要隨便解釋法令製造恐慌,這個教師組織是教師會,功能已經被教師工會取代 所以就修法轉形成教師研究組織,立法理由寫很清楚: 26條 「因應教師納入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未來教師會 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從而本法所定教師組織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以協 助提升教育品質,爰增列第一項,定明教師組織設立之目的。」 27條 「因應教師組織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其任務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 中明定,爰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 推 ikki :看一下修正內容嘛 "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之界定,應 05/03 12:28 : → ikki :包括教師依聘約及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 05/03 12:28 : → ikki :時間" 而第17條的內容是教師應負之義務 包括了"依有 05/03 12:29 : → ikki :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以及"依 05/03 12:29 : → ikki :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05/03 12:29 : → ikki :所以呢 輔導課 早自習 校外教學 課後研習 額外開會 05/03 12:30 : → ikki :行政加班 午餐督導 環境清潔教育 全都可以包括在以上 05/03 12:31 : → ikki :的內容裡喲 而如果教師們對這種單向認定的情況覺得不 05/03 12:32 : → ikki :合理想透過教師組織或是教師工會去反應協商 對不起喔 05/03 12:32 : → ikki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得於團體協約 05/03 12:32 : → ikki :中約定" 修正條文連這條路都鎖死了 打死無救 05/03 12:33 這根本就是擴大解釋,教師法第17條規定的義務現在就已經存在了 現在輔導課變成義務了嗎?辦理校外教學變義務了嗎?行政加班變義務了嗎? 教師法修正案多規定的教師在校時間,根本就沒有影響這些義務的認定 要辦你現在就可以辦,請不要把無關的東西混在一起談 另外為什麼教師服務時間不得協商,因為這樣會超越法律的存在 就跟我們的薪資福利一樣不能協商一樣,我之前的舊文有解釋過了,這邊就不再贅述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349958386.A.DBB.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40.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399174036.A.A78.html

05/04 19:16, , 1F
O大要不要也以教師評鑑可能造成的影響也來一篇?
05/04 19:16, 1F

05/04 19:22, , 2F
再者,拿掉教師法27條授權給教師會可談聘約準則
05/04 19:22, 2F

05/04 19:22, , 3F
請問授權給教師工會的可談聘約的法條可存在?
05/04 19:22, 3F

05/04 19:23, , 4F
只要把輔導課+行政加班一律解釋成配合行政列入評鑑
05/04 19:23, 4F

05/04 19:23, , 5F
就會變義務(剝削)
05/04 19:23, 5F

05/04 19:24, , 6F
還有薪資不立法,讓教育部想要改就隨便改?
05/04 19:24, 6F

05/04 19:24, , 7F
然後上法院,法院解是那不是法,教育部拔掉沒關係?
05/04 19:24, 7F

05/04 19:26, , 8F
你的舊文想得太不深入了 光一個教師評鑑+薪資不保障
05/04 19:26, 8F

05/04 19:26, , 9F
就可以搞爛整個中小學教育
05/04 19:26, 9F

05/04 19:26, , 10F
原轉貼人sitifan"又"自刪了...感謝o大和轉貼八卦板
05/04 19:26, 10F

05/04 19:26, , 11F
者保留部分推文 orz
05/04 19:26, 11F

05/04 19:27, , 12F
你不知道聘約是多麼嚴肅的事,可以任一方亂寫聘約
05/04 19:27, 12F

05/04 19:28, , 13F
就會變成讓教師任行政系統剝削,不給壓榨的教師下場?
05/04 19:28, 13F

05/04 19:28, , 14F
依照聘約來看便成為反聘約而被解聘
05/04 19:28, 14F

05/04 19:28, , 15F
制定聘約的權限是非常重要的
05/04 19:28, 15F

05/04 19:29, , 16F
p大要不要考慮回一篇文?
05/04 19:29, 16F

05/04 19:30, , 17F
在看教師在教評會中代表比例那條
05/04 19:30, 17F

05/04 19:30, , 18F
你對照修課綱,政黨輪替來想想,教師還能中立教學嗎?
05/04 19:30, 18F

05/04 19:31, , 19F
因為是要跟O大對話,所以也就寫在此文下了
05/04 19:31, 19F

05/04 19:35, , 20F
O大,請先看一下團體協約法第12條吧
05/04 19:35, 20F

05/04 19:36, , 21F
明明可以談的,另外修法說不給談...
05/04 19:36, 21F
文章代碼(AID): #1JPREKfu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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