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教師法修正案已刪文
: → plancklin :O大要不要也以教師評鑑可能造成的影響也來一篇? 05/04 19:16
教師評鑑我研究不多,但是我的想法是,教師評鑑要檔很難(社會因素)
教師工會除了反對家長團體跟教育部的版本外,最好也是要提出自己的版本
至少讓社會了解教師團體也是有想要針對不良老師的部份來解決問題
: → plancklin :再者,拿掉教師法27條授權給教師會可談聘約準則 05/04 19:22
: → plancklin :請問授權給教師工會的可談聘約的法條可存在? 05/04 19:22
就走工會的《團體協約法》,第二章 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 → plancklin :只要把輔導課+行政加班一律解釋成配合行政列入評鑑 05/04 19:23
: → plancklin :就會變義務(剝削) 05/04 19:23
我前面說過,現在就可以用了,要擔心早就可以擔心了,跟修法沒關係
: → plancklin :還有薪資不立法,讓教育部想要改就隨便改? 05/04 19:24
: → plancklin :然後上法院,法院解是那不是法,教育部拔掉沒關係? 05/04 19:24
: → plancklin :你的舊文想得太不深入了 光一個教師評鑑+薪資不保障 05/04 19:26
: → plancklin :就可以搞爛整個中小學教育 05/04 19:26
我們的薪水現在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http://goo.gl/wSAQuH
但是這個辦法明年會失效:http://goo.gl/agVTnH,所以一定要立法
教育部也不能說改就改,現階段還是有「可能」要照著俸給法定原則來走
http://www.exam.gov.tw/public/Data/112417392971.pdf
(我是請教法律相關人士得到這個東西,細節跟概念沒這麼清楚)
這次的二十條也增加了薪水立法前,薪水辦法要報請行政院核定的規定
要亂搞也不用把這條加進去,繼續偷偷來就好
不過明年就要立法了,到時候要改需要立法院同意,剩下這麼短時間
教育部也不會隨便改薪水條件,改了也只是到時候被立法院K回來而已
: → plancklin :你不知道聘約是多麼嚴肅的事,可以任一方亂寫聘約 05/04 19:27
: → plancklin :就會變成讓教師任行政系統剝削,不給壓榨的教師下場? 05/04 19:28
: → plancklin :依照聘約來看便成為反聘約而被解聘 05/04 19:28
: → plancklin :制定聘約的權限是非常重要的 05/04 19:28
教師法只有限制下列的內容不能協商:
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請假之權利義務
其他的聘約內容還是一樣可以協商的,並沒有把這些權益拿掉
: → plancklin :在看教師在教評會中代表比例那條 05/04 19:30
: → plancklin :你對照修課綱,政黨輪替來想想,教師還能中立教學嗎? 05/04 19:30
兩次政黨輪替都有改課綱,本來就會有意識型態的爭執
我們的教學也受到自身的的意識形態影響,能做到維基百科編輯的中立觀點原則就很好了
實際上教學要不要中立,還是在我們手上
不過這跟本文沒太大關係,就不多講了
: → plancklin :因為是要跟O大對話,所以也就寫在此文下了 05/04 19:31
: → plancklin :O大,請先看一下團體協約法第12條吧 05/04 19:35
: → plancklin :明明可以談的,另外修法說不給談... 05/04 19:36
你都有看《團體協約法》了,那何不看一下第3條: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團體協約本來就不能超越法律,修法的立法理由也有寫到這個
不然協商出一個明天學校開始升美國國旗的辦法,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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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399217831.A.5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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ㄜ……我沒有說不用關心相關修法吧?
如果你是說薪水那些應該要可以協商,但是卻不能協商的話,我這邊再解釋一下
法條都是經由「全民」的立法院同意通過,如果「部份人民」的協商可以超越法律
那這樣我們的民主制度也不用繼續下去了,以後就是開始大協商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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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沒講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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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加油啊,很久沒出過題呢:P
雇主目前還沒有實務上很確定的例子,勞委會跟教育部立場有點不同
教育部的立場應該是跟現在教師會作法類似
雇主就是地方主管機關,如果遇到全國的事務就是教育部來協商
我們也不能成立學校層級的工會,依照法條的意思,對象應該也不會是學校
反正就是到時候等勞委會或是教育部的解釋吧,不滿意就是爭取修法明確雇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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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贊成每次政黨輪替就換一批學者出來改課綱,那就是把學閥的爭執拿教育當實驗品
但是也不覺得洗腦會有效,統一中國洗腦洗這麼多年,結果現在剩下少數人上街支持
※ 編輯: ottokang (114.44.140.76), 05/05/2014 09: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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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假有工會法規定啊,就跟地方政府協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01&FLNO=36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
,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5/07/2014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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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雇主是地方政府,跟教育局協商會務假,有沒有組織企業工會不影響
※ 編輯: ottokang (114.44.139.220), 06/01/2014 22: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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