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國中小介聘辦法修正
: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
: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各位老師請教一下﹕
這一條裡面有一項﹕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
是不是代表﹕
如果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
就可以不用滿六學期以上提出介聘
如果可以
那我們當年度教甄的簡章上規定的算不算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另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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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教學校科目/所在地/ 班數】
新竹市 東區 關東國小/50(附近大樓加蓋中,無減班問題)
【現任教學校交通狀況】
交通便利,近快速道路、高速公路,亦有火車站7min接高鐵新竹站
【現任教學校現況】
老師之間相處互動良好
【現任教學校有無總量控管、有無超額現象】
學校持續增班中,無總量控管,目前學校尚有代理十位以上,無超額問題。
☆希望調往哪一縣市鄉鎮市區☆
第一志願:台中市烏日區 第二志願:台中市大里區
第三志願:台中市南區 第四志願:舊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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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9.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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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agray (163.19.127.75), 02/26/2015 14: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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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您的言論有失公平
從何看到我覺得自己不會受影響就不管的
您從我之前的文章應該可以看出來
我也懂您所謂水流說的
所以在版上有人說找全教會後我也找了
只是自己不是很懂法這一塊
所以上來跟大家討論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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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agray (163.19.127.75), 03/02/2015 11: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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