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升旗時國歌
歷史本文,就是為了將歷史真相留給後人。
那接下來就讓我一一回覆你的問題。
※ 引述《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之銘言:
: 只能說這年頭都要靠聳動的標題跟內容來博取眼球,認真考證的東西都沒人愛看了
: 真的願意花時間,可以看國史館對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說明:http://goo.gl/q2Oeeo
: 先提國歌吧,國歌最初的確是國民黨黨歌,但是通過的是中華民國政府
: 除非你要承認這個政權不存在,另外很多人不爽吾黨,覺得這個就是指我們國民黨
: 那好吧,下面兩位古人應該也是國民黨的
: 「嗟哉吾黨二三子,安得至老不更歸。」
: -- 韓愈 山石詩
: 「吾黨之直者異於是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 -- 孔子 論語・子路第十三
這邊犯的錯是邏輯謬誤,而且是雙重邏輯謬誤。
古人的詩是在很久以前就寫好了,你利用是「錯誤類比」與「片面檢取」
想要跟大家說明,那個「吾黨」解釋成「我們」也說得通。
卻忽略了那兩首詩與中國國民黨黨歌歌詞毫無關係。
況且你已經自承國歌是中國國民黨黨歌了。而所謂「國歌」的歷史是這樣的:
在1928年,中國國民黨以孫中山對黃埔軍校學生的訓詞,對外徵選樂曲製作黨歌,
程懋筠作品入選。
實際上1928年以前的國歌是《卿雲歌》國旗是五色旗,但在張學良易幟之後均遭廢除。
1929年,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就以黨歌暫行作為國歌,1937年正式定為國歌。
試問,1937年,台灣在中華民國的版圖下嗎?
為何要台灣人民唱一個未有台灣人民參與徵選或編曲的原黨歌?
: 後面繼續回覆有關台灣地位未定論
: ※ 引述《Historia (歷史本文)》之銘言:
: : ...
: : 對台灣主權未定論了解的話,
: : 就會發現所謂國歌跟國旗都是中華民國刻意的政治教育。
: : 台灣主權的依歸是依照<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
: : 明文寫著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是沒有說要把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 你只提了這兩個,然後說日本沒有簽署《開羅宣言》
: 但是日本戰敗簽署的《降伏文書》,明確說明日本要遵守《波茨坦宣言》
: 《波茨坦宣言》說明什麼?要執行《開羅宣言》
: 《開羅宣言》說了什麼?日本要把佔領的滿州、台灣、澎湖歸還給中華民國
: 所以法理上,歸還給台灣是沒有問題的
: 更多細節的討論可以參考這篇:
: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427565236.A.7C7.html
: : 當時依照這樣處理的有東南亞諸國和朝鮮半島,
: : 後來這些國家大多民族自決變成獨立國家了,台灣則是懸而未決。
: : 中華民國會過來台灣是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
: : 這是太平洋戰區盟軍請中華民國代管台灣的軍事命令。
: : 結果,這一託管就是70年,國共內戰的時候陳儀還打算找台灣人去打戰。
: : 但被美國人制止,因為這樣違反戰爭法。
: : 1946年1月12日,蔣介石下令將台灣人劃為中華民國國民,
: : 這個也是違反戰爭法的,因為不能將敵國的人民強制規劃為自己的國民。
: : 1947年三月所發生的三月屠殺(中華民國所謂228事件),也是違反國際法的,
: : 因為中華民國軍隊下令屠殺日本國民。
: 1946年、1947年,世界上有日本帝國這個國家嗎?
: 你可以查查看日本的《主權恢復日》
: https://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379486325.A.885.html
: 1945年到1952年《舊金山合約》簽訂之前,日本根本沒有主權,他的主權是盟軍託管的
: 更不用說台灣當時根本也不是什麼日本領土,自然也不會是什麼日本國民
土地的主權跟人民國籍的轉移是兩回事,不會因為日本領土被盟軍佔領了,
所有日本人民就突然變成沒有國籍的人。
武裝衝突法(戰爭法)裡面,關於戰俘與平民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有提及:
有關當地人民之「國籍」規範事宜,均不能以佔領期間的命令或訓令轉移。
所以任何在佔領期間所宣布之命令與訓令,均屬於違反武裝衝突法。
至於屠殺台灣人的事情就更不用說了,這不但犯下戰爭罪,還犯下反人類罪。
: 《舊金山合約》為什麼不提中國?因為當時有兩個中國啊XD,中國的代表性有問題
: 日本要避開這個爭議,就選擇用放棄主權的方式,至於放棄後是屬於誰的?
: 那是你們兩個中國之間的問題
: : 不要再提1943的開羅宣言了,日本沒有去簽開羅宣言,主權不能轉移。
: 日本沒有簽《開羅宣言》,但是他投降時簽約要遵守這個協定
: : 台灣人真正喪失日本國籍,還有日本正式放棄台灣主權是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簽訂。
: : 若真的要追究這個問題,
: : 每次帶學生去升旗唱國歌都是在幫中華民國延續他們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 : 台灣人若是要依據國際法,去國際法庭控告中華民國政府,其實是與法有據,
: 先把《降伏文書》、《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假裝不存在再說吧
拿沒有國際法性質的「宣言」來救援也真是麻煩你了,
先來看看什麼是「條約」:
條約 (treaty) 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
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
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國際法規定
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
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
請問你有看到「文書」或是「宣言」嗎?
再來看看你說的三份文件時間點:
《開羅宣言》
是在1943年12月1日所發表的對日作戰宣言。
《波茲坦公告》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
《降伏文書》
是日本帝國於1945年在美國海軍戰列艦密蘇里號上所簽署之投降文件。
而真正有國際法效力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中日和平條約》
都是在1952年。之前那幾份簽一簽都沒有國際法效力,
但是後面簽這兩份是有效的條約就把台灣澎湖的主權獨立起來了,與中國毫無關係。
所以在1951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裡有補充提及:
特別聲明此條約並不影響或改變其適用地域的法律地位,
補充說明其並未對台灣、澎湖群島做最後的處分。
另外在《臺灣關係法》亦有提及: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
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下略)
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從1979年之後已經不被美國承認,
更不用說其他的世界各國與國際組織。
(除了每年花一大把銀子去賄賂來的22個邦交國。)
: : 但問題是,國際法庭受理的是國與國之間的訴訟,台灣人沒有國家。
: : 所以這個問題被擱置了將近70年。
: : 若我們要教學生不做違法的事情,其實每次帶他們去升旗都是在違反國際法。
: 幻想中的國際法嗎?
國際法與國際法庭是一般人不會接觸到的領域,但它確實在運作著。
國際法院設在海牙,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
最近一次在西太平洋鬧上國際法庭是菲律賓控告中國。
這裡有一則中國的新聞,國際法院要求中國回應南海主權爭議。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6576?full=y
到底是閣下見識太少呢,或是在下在幻想呢?
: : 所有中國民國的教育單位與人員都是共犯。
: 大概只有感情上的共犯吧吧
: : 這聽請來很驚悚,但是很遺憾的是,我們在這個體制底下還是只能做上面吩咐的事情。
: 遺憾的是,這一點都不驚悚,現實就是我們在這個台灣島上的政府名字叫做中華民國
: 在國際現實下,我們唯一能用卻也不能用的國號
這點還是錯,因為實質上中華民國已滅亡(若不計金門馬祖)。
在國際現實下,中華民國是完全不能用的國號。
而且有時候在台灣島上也不能用喔,像是〈中國國務院國台辦〉的高官來的時候>.^
另外連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的歷史學者「張玉法先生」也強調:
「中華民國史是中國歷史的一部分,始於一九一二年,止於一九四九年」
http://goo.gl/G7eQPJ
最後還要補充一個最基本的常識:國家的組成是人民、領土、主權、政府。
而不是某些人所謂的身分證、護照、健保卡、車牌...
作為一位教師,若連最基本的常識都沒有的話,是很遺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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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美國對雙橡園升旗的態度:失望。http://goo.gl/tmXaqp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213.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29802224.A.E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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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設有帝王條款。無論是金馬人獨自辦理住民自決,
成立金馬共和國,或是要與台灣澎湖一起成為一個新國家其實都是可以的。
就法言法是如此,但若中共要採取軍事行動或是金馬人公投完想要加入中國,
那也是金馬人自己的決定。
台獨人士對金馬人的態度大多是,請金馬人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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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言法,對於金門馬祖人的國籍,嚴格上來說是這樣解讀的:
─────────────────────────────────
中華民國 V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X
─────────────────────────────────
台灣澎湖 (沒有國家) X
─────────────────────────────────
若真有台澎金馬主權爭議最終處置的一天,依照聯合國憲章進行住民自決是唯一解。
而住民自決是尊重當地居民集體意志的作法,並沒有歧視離島的成分存在。
真正不尊重住民意志的是將整個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遷移到台灣澎湖的中國國民黨。
在中華民國僅存的統治範圍之內實施中華民國憲法,可曾有台灣人民的同意?
這個問題很顯然的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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