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教師課堂能與學生分享的笑話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有一個未曾到過的地方)時間6年前 (2017/08/27 23:0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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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路過,忍不住想就「良民證」這一點嘴一下。 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幼兒教育法中,限制特定人員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的情形, 你已經舉的很清楚了,幾乎是針對性侵害/性騷擾等特定犯罪行為前科。 但所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為明確記載申請人之刑事案件紀錄, 也就是說曾經有竊盜、通姦、妨害名譽等前科,一樣會登載在良民證上。 鄉親啊,今天只是去補習班應徵個櫃台人員,人家就把你之前在PTT被訟棍釣魚成功 從此揹一條妨害名譽的鳥事都看光光了,阿捏甘有符合比例原則? 事實上就有人去應徵幼兒員車輛司機,因為良民證上有竊盜前科,當場被拒絕而申訴 勞工局的案例。明明就是求職不必要揭露的資訊,為何要通通攤出來給人看? 這我也是覺得很奇怪。 ※ 引述《Abill (白焰)》之銘言: : 一次回完好了 : 首先 這部法案確實是林案發生後 : 地方政府跟立法院都覺得有必要好好管理補習班 : 才從立法院裡面眾多法案把它撈出來 並且通過它 : 它的原始設計固然有所謂防狼師的考量 : 但是不代表整部法案都是用來防止狼師好嗎 : 目前爭點有兩個 良民證 跟實名制 : 良民證是基於這一條 : 依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由本條觀之,補習班的確有就聘任的員工篩選過濾的責任 : 簡單來說 政府覺得曾經有以下行為的人不適合當補教人員 : 所以定了出來 補習班要自我管理 : 遇到這些條件的人不可以讓他擔任補教人員 : 然後政府會不定期的去稽查你 : 至於怎麼篩選過濾呢? : 政府教了補習班一個方法 : 你去請員工申請一張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代表你的員工都符合規定 : 也給了補習班一個法源 : 避免補習班觸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蒐集犯罪紀錄 : 良民證只是過程 重點是補習班要證明你的員工都沒有違反以上規定 : 當然補習班如果覺得請良民證這個方法不好 : 我自己管理的方法更好 : 我也贊成 那稽查人員到的時候 : 麻煩補習班就把做法提出來並說服稽查人員 : 如果這個作法可行具有普遍性 : 全面推廣使用也只是一紙行政命令就可以搞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14.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03846377.A.7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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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然侮辱罪”會登載在良民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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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ode=45340&mp=1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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