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小學班導不當管教怒踢椅子 害妥瑞氏症童跌倒判賠23萬
刑事、民事裁判書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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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整理(Claude)--------
【事實概要】
被告為興隆國小5年8班導師,於109年9月7日下午因被害人上自然課期間不服從管教,以
腳踢被害人座椅椅腳,導致被害人跌坐在地,被害人因此受有「創傷後壓力症」之傷害。
【檢方主張重點】
1.被告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興隆國小管教學生辦法」
2.被告應注意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情節輕重相當
3.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的措施
4.被告未注意上述規定,導致被害人受有「創傷後壓力症」之傷害
5.被害人本為「妥瑞氏症」患者,被告未注意被害人的特殊狀況
【被告辯護重點】
1.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
2.主張踢椅子只是為提醒被害人上課要守秩序
3.認為被害人在案發後學校生活狀態正常,看不出有心靈創傷
4.否認被害人的「創傷後壓力症」與自己有關
【辯護人主張重點】
1.告訴人乙○○(被害人父親)在警詢中的證述無證據能力
2.心理衡鑑報告中的會談內容及建議事項部分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3.被害人案發前(108年7月)已有「輕度焦慮」情形
4.被害人於110年8月(案發近一年後)焦慮明顯升高,此時已與被告無接觸近一年
5.被害人之「創傷後壓力症」與被告行為間無因果關係
6.被害人因自身人格特質才會造成「創傷後壓力症」,被告對此無從預見
【法院判決重點】
1.被告違反管教學生的注意義務,採取不當管教措施
2.認定被害人確實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傷害
3.根據醫師專業診斷,被告行為與被害人傷害間有因果關係
4.被告所採取的管教措施已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5.駁回被告提出的同學問卷、LINE對話等證據,認為須由專業醫師判斷
6.判決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7.但不認為被害人的「妥瑞氏症」發作與被告行為有關,此部分實質上為無罪
整體看來,法院認定被告違反教師管教規範,對被害人採取不當管教措施,導致被害人產
生創傷後壓力症,但被害人原有的妥瑞氏症復發則與被告行為無關。
--------民事判決書整理(Claude)--------
【原告主張】
一、事實主張:
1.被告於109年9月7日踢踹原告李○軒的椅腳,導致其跌倒在地
2.李○軒因此身懷恐懼,頻發噩夢、夜夜難眠
3.經醫師診斷確有急性壓力反應誘發妥瑞氏症,患有創傷後壓力症
二法律依據: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侵權行為)
2.民法第193條第1項(身體健康損害賠償)
3.民法第195條第1、3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三、請求內容:
1.李○軒:請求580,055元(醫療費38,795元、心理治療費21,900元、交通費19,360元、精
神慰撫金50萬元)
2.父母親:各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
【被告答辯】
一、否認因果關係:
1.主張李○軒的創傷後壓力症與被告管教行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2.李○軒症狀表現與被告行為時點不符
3.根據110年8月的心理衡鑑測驗結果,李○軒的創傷後壓力症不是因管教行為所致,更可能
來自家庭等其他壓力源
二、質疑診斷可靠性:
1.馬大元醫師自承診斷很大部分是依照相關人(李○軒、李○新)的描述
2.醫師未親眼目睹事件,證詞可能受原告李○新影響,有偏頗之虞
【法院判決要點】
一、認定事實:
1.被告確實於109年9月7日以腳踢原告李○軒之椅腳,導致其跌倒
2.李○軒確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
3.雙方爭點集中在創傷後壓力症與被告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二、因果關係認定:
1.採納馬大元醫師的專業診斷和證詞
2.認定醫師判斷不僅依據患者主訴,還透過專業問診和心理衡鑑
3.時間序列上,李○軒於事件後出現新症狀,且與事件有連結
4.採用「蛋殼頭蓋骨理論」:即使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妥瑞氏症),仍不影響因果關係認定
三、駁回被告抗辯:
1.心理衡鑑僅是醫師診斷的參考資料,關於病因仍應以醫師專業診斷為準
2.前後心理衡鑑報告的填寫人不同,難以作為比較依據
3.縱使原告本有情緒問題,但惡夢、逃避上學等症狀是事件發生後才出現
四、損害賠償認定:
1.醫療費用:僅認可至110年10月30日(醫師認為已痊癒)共36,705元
2.心理治療費:認可21,900元
3.交通費:因未提供具體證據而駁回
4.精神慰撫金:李○軒8萬元,父母各5萬元
五、判決結果:
1.被告應給付李○軒138,605元及利息
2.被告應給付李○新、蔡○燕各5萬元及利息
3.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民刑事判決關聯----
本案民事判決參考了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75號及112年度上易字第849號)對被告行
為的過失認定
在因果關係認定上,民事案件採用了較寬鬆的「相當因果關係說」及「蛋殼頭蓋骨理論」
民事訴訟主要聚焦在損害賠償數額及因果關係上,而非再審理被告行為本身的過失問題
這個案例顯示了教師管教學生行為的法律界限,以及不當管教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尤其
對於具有特殊體質的學生,教師需要更謹慎地選擇管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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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看一下,判決書裡面引用的教師法是103.06.18的版本,
但事發是109.9月,所以應該是適用最新的版本,也就是109.06.30的版本才對。
類似內容在最新版本的32條。應該是檢察官沒有即時更新。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什麼這個過失傷害的刑事是公訴?
※ 編輯: zamp (61.224.151.5 臺灣), 03/22/2025 21: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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