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改革變政治恐嚇 當教師淪為白色恐怖下的犧牲者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LionHeart)時間10小時前 (2025/05/08 13:03), 10小時前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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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tse (煥然翊新)》之銘言: : 有關校事會議是否可以隨意啟動調查或者可以拿來當作對付老師的武器 : 我相信在上一篇已經寫得非常清楚了...正常情況下來說 根本不會有人想淌這渾水 : 不管校長、委員甚至是行政人員,X的事情都做不完了,還給你搞這個!!! : 多數人都沒有參與過校事會議吧 : 校事會議成員有五人 : 1.校長 : 2.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擔任。 : 3.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 4.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 ... : 5.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 校事會議成員的權責是決定要內部調查還是外部調查,並非決定是否要啟動調查!!! : 但我想大部分學校會採用在校事會議討論要不要啟動,為什麼??? : 因為要擔責阿!!!誰敢自己決定要不要啟動調查???特別是在雙北 : 我參加過的就是找大家來討論要不要啟動調查,真的要啟動調查的都是有明確事由的老師 : 再說一次,正常人真的不會想要多事啟動調查的 正常人的卻不會想要啟動調查,除非: 1.教育局在看過你的校安通報後,要學校調查。 2.教育局收到1999檢舉,為了師對生的公益性逕而發文至學校,由局端擔任檢舉人。 (解聘辦法第五條) 3.紙壓不住火,已經上媒體了。 4.該行為人教師確實有問題,經勸導仍無改善,且家長經協調後仍想提出調查。 5.沒有解聘辦法第九條不予受理條件者 : 接下來要找三位調查委員,內部調查是一位符合資格的外聘委員、一位家長委員 : 一位是教師代表,你知道光是找家長委員跟教師代表有多難嗎??? 現在沒有家長代表的調查委員了 參解聘辦法第十五條,需要有調查人才庫的人才能調查,且正式調查的話需要由教育行政 主管機關推薦3~5人,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通常是律師。 如果事情不嚴重的話,學校可以自行調查,調查小組沒有限制資格,但一樣要寫調查報 告。 : 我剛是為了要找教師代表就死命拜託,就因為大家知道這責任重大 : 調查委員耶~~~是真的可以因為調查報告就當作是懲處判斷,而且要署名的哩!!! : 都說校事會議是機密,但我怎麼覺得學校超多人知道誰被投訴,誰當委員 因為當事人沒有保密的義務,很多時候就被放消息出去了。 : 我不敢說一定都沒有人拿校事會議來搞老師 : 但是不是個案可以討論,就我所知的校事會議個案都是有狀況的 : 一定要再說一次,正常人是不會刻意去搞這個的,吃力不討好 : 大家都是同事,真的召開就是有狀況的!!! 最怕同事互相報復,再互相找家長聯合投訴,生生不息。 因為對投訴人來說,簡直是零成本,卻要學校負擔而外的業務。 和性平調查一樣,要約調查小組時間(有的還很大牌),要打逐字稿,該發文的一定要發, (感謝桃園市專審會有完整檔案),還要承擔事後上法院的風險。 因為當事人可能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都給你吉下去,學校就要另外請律師幫忙打官司。 承辦人勢必要把卷宗都整理好,和律師不斷討論案情以利答辯,都非常耗時。 如果是刑事的話,就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去地檢署被調查。 對了,現在還可以告霸凌,所以學校的案件真的是生生不息。 校事會議是惡法嗎?我覺得怎麼說都說得通,等於無端增加了基層人員的行政業務,也會 因為調查的事件在學校起了許多漣漪,連帶影響學校的氛圍。 在不同的學校有不同的結果,有認真老師被投訴,瘦了10多公斤,壓力山大。 也有不認真的老師,就吉了就乾脆請醫生開診斷證明請延長病假,到最後仍是行政要收尾 當初立這個法的時候,怎麼就沒想過這些後果呢? 但大多數的情況,還是可以保護到現場老師,行政夠力的話,其實校內自行調查就可以了 只是,遇到惡校長惡行政的話,這個法對那間學校來說,就百分之百是惡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3.16.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746680607.A.FC9.html ※ 編輯: smapvest (210.243.16.125 臺灣), 05/08/2025 1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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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校長惡行政,那就真的是可以作為工具迫害基層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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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才庫。什麼樣的人會自願去受這些訓練,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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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去做這種調查定罪的工作?想來一定是非常有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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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義感、工作能常常抽出時間來的人,你們有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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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這樣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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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學校裡就有人才庫的委員 但他做事能力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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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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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檢法要經多長訓練與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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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才庫?一堆上上課(研習)就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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