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改革變政治恐嚇 當教師淪為白色恐怖下的犧牲者
全文摘要:
一、校事會議機制失衡現象
接獲投訴即開會,校長壓力大,態度難以中立。
尚未調查即造成受調查者損害,機制成為壓力來源。
二、調查結果難以認同
教學不力:
教師課堂記錄正常,成效不佳亦難進入調查。
真正被調查的多是壓力大、自我要求高、身心不穩定者。
班級霸凌/不當管教:
跟車禍肇責類似,幾乎都會成立部分責任,因導師被期待及早介入。
即使未察覺,也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管教若不符比例、致學生身心不適,老師仍需負責。
性平事件:
以「被行為人感受」為準判定,容易進入調查並成立。
表達關心也需注意邊界與方式,避免誤會。
四、校事會議造成氛圍問題
不論是否成立調查,都讓教師產生壓力與恐懼。
教師開始採取防衛性教學,違背教育本質。
原意是保護雙方,但名稱與流程延用「解聘程序」不當。
五、應對申訴的實務建議
尋求專業協助:找教師會、工會、律師協助。
行政協調處理:多數投訴能透過訪談通知緩解。
善用規則與溝通:不一定每件事都要開會,可先釐清是否需進入正式程序。
保留紀錄,自證無過失:是證明自己已善盡法定責任,非証明自己無違法。
校內互信互諒:遇事團結,不需內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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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教育機關的確偏向只要一接到投訴就開校事會議,校長是直接承受壓力的行政人員,
相當然爾態度無法中立,實務運作出現「一接投訴即開會」、「調查未果即受損」的亂
象,使得整體機制漸漸失衡,淪為壓力與恐懼的來源。
送校事會議的動機是不是要修理當事人,不能一概而論,但我覺得光差勤管理就能玩死
你,動用校事會議真的是很弱智的行為。
◎為什麼會申訴即開會,開會即調察
只要具名申訴或牽涉解聘辦法第2條第四款所述情事,七日內必須召開校事會議。
第一階段大多會通過組成調察小組,因為沒調察沒真相,校事會議一定要對上級及申訴人
有交代,但不管是實質還形式,到這邊受調察者就已經重傷了。
第二階段不論校內或委外調察,能否全身而退就要看受調察者的法律素養以及平常有沒有
做好準備。即使全身而退,仍然有可能從此看破紅塵,往後都防衛性教學,這真的不是好
的現象。
學校是教育學習的環境,對學生如此,對老師亦然。試問針對班級學生行為問題,老師組
織校外人士調查並建議如何處置,能被社會大眾接受嗎?
利用委員會來調察真相沒什麼不對,但用在教育環境裡真的是種嘲諷。
◎常見調察結果會不被認同的原因:
一、教學不力:如果沒有曠職、晚進教室記錄,平日有教學、批改作業、測驗,那連進調
察都不會,直接結案。打混摸魚的未必會成立,有很大機會中槍的是自我要求高、壓力太
大,身心健康狀況不穩定的老師。
二、班級霸凌、不當管教:只要進調察,幾乎都會成立,原因跟車禍肇責很像,兩車事故
,除非一方處於完全停止狀態,否則就要負部分責任。
而社會對導師的期待就是能在初期觀察並介入消除霸凌行為,如果家長提出投訴,那導師
一定會被判定有部分責任。即使受調察者表示自己並不知情,也是坐實要負上應注意而未
注意的責任。
老師對學生不當管教判定不外如此,即使老師出於善意管教,但只要處分沒有因果關聯、
違反比例原則,造成學生心理、生理不適,老師就要負部分責任。
輔導管教辦法裡視學生是被保護的一方相當於行人,老師是駕駛人必須要承擔比較高的行
為責任;但現實中部分案例,學生、家長是大學長,老師才是被捲進輪胎、在地上拖行的
弱勢。
三、性平:現在的性平判斷是以被行為人感受為準,所以是不論性別年紀,即使是對同性
學生、年齡落差大的學生都要有邊界感,不隨意肢體觸碰是基本,表達關心的方式也不能
太自以為。當然進調察也多會成立,因為是以投訴人感受為準,而且跟上述狀況一樣,很
難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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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進校事會議流程,不論是不受理或召集調察小組,對受調察者就是種壓力,調察過程
就是種凌遲,就難免形成下一個會是自己的恐慌氛圍。
這就是我認為解聘辦法是惡修的原因,或許原本的立意是藉由外部力量來澄清校園事件,
保護雙方利益,但延用原本是用來討論解聘、不續聘的會議名稱,真的是便宜行事。
就像拿著一顆地雷告訴大家引信已經改過了,不會一坐就爆炸,所以坐坐看沒關係,萬一
爆炸也不一定會死,有機會只是皮肉傷加心理陰影而已,請大家不要對校事會議及投訴過
度反應?
所以真的是能不開會就不開會,能不進調察就不進調察。
◎接到申訴了怎麼辧?
一、當事人還是先找專業如教師會、工會、律師,不要想著自己光明磊落、一個打十個。
調察結果有沒有責任,跟你是不是個認真好老師沒有半毛錢關係。
二、配合行政作業,能自己搓掉就搓掉。有時學生、家長投訴只是覺得處理進度太慢或不
符期待,想把事情搞大,但沒想搞那麼大,只要告知調察會需要到校訪談,大部分的投訴
者都沒意願配合,就會接受替代的處理方式。
三、校內溝通好,利用規則,彈性處理申訴。不是所有投訴都要召開校事會議。
導師接到家長意見不論是否處理,都要通報行政端,讓行政端心裡有底。
行政端接獲投訴要釐清有無必須召開校事會議的情況,不要主動請家長留下姓名,約定下
次聯絡時間及方式就好。
局端來函也要詢問清楚是一般申訴案件還是投訴人具名指定要召開會議。雖然規定七日內
要召開,但是以接獲正式檢舉起算,所以還是有時間利用溝通處理申訴。
四、不要認為無罪推定,所以不需要自証無罪,它一開始就是肇責問題,你必須証明自己
該注意都有注意,亦有完成法定作為,已善盡法定責任。平日留記錄,遇事平安符。
五、遇到了就是大家一起面對,不要怕行政不挺、校長捅你。你願意溝通配合,不全靠別
人擦屁股,沒有深仇大恨就絕不會選跟你同歸於盡;有深仇大恨的也會評估一下划不划算
。
當然,最有建設性的建議就是平時與學生、家長、同事良性溝通,先稱讚再提建議,
沒有申訴就沒有開會。願大家逢兇化吉,平安退休。
--
這是一個追求表面功夫的年代,
但我相信堅持走對的路也不會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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