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改革變政治恐嚇 當教師淪為白色恐怖下的犧牲者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測試帳號)時間19小時前 (2025/05/11 13:25), 7小時前編輯推噓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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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篇,如何破解召開校事會議,最終被定罪的框架? --------------- 先複習一下召開校事會議到終局的常見類型: 有老師被投訴,怕惹火上身的長官說「開校事會議討論」, 然後「會議上決議調查」 → 「調查小組推定有罪」 → 「可改善,進入輔導程序」→ 「輔導有成但要懲處扣考績」。 --------------- 關鍵就是 回到法規。 校事會議的法源來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https://reurl.cc/W0y7nZ 其第一條條文:本辦法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及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而《教師法》https://reurl.cc/GnQO1W 第2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說,校事會議的召開,目的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 而此辦法是109年頒佈,從歷史脈絡來看,也可以瞭解,這是為了解決不適任教師難以經 教評會調查而淘汰的問題。 由此可知,校事會議召開的目的,在處理行為已達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教師的去留 問題,並非是在長期的教學、管教以及親師生溝通過程中,挑出瑕疵來懲處。 -------------- 再看第二條,明確指出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條有五項,前三項是指依法院判決或走性平三法途徑,第五項是補充的彈性條款。所以 重點第四項: 四、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 六條第一項:依第三章相關規定調查(召開校事會議)。 我們找出本法,即母法《教師法》對照: 第14條...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14-1-8 隱匿性平事件,破壞性平證據。 14-1-9 破壞毒品證據。 14-1-10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4-1-11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第15條...應予解聘,且四年不得聘任 15-1-3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15-1-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第16條...應經教評會審議...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16-1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簡單說,第二條的內容,明確規定了本辦法的適用類型。真正可以開校事會議的,基本上 只會是違反「體罰造成傷害」 以及 「教學不力」 兩部分。 那什麼是教學不力呢? https://reurl.cc/zqoE3N 依教育部解釋令,教學不力是指有以下任一款情形: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 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上述的紅字部分是最具爭議的部分。那該怎麼辦? ---------------------- 讓我們續看原辦法的第三條: 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 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阻卻違法事由。 從本條第二、三項可知,教師作為即使有某些可議瑕疵,仍然必須評估「應受責難程度」 以及「次數、頻率、手段等其他因素」,再決定是否需以調查方式處理。 ---------------------- 辦法十三條第一項明確指出可不用組調查小組的狀況 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一、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 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 ,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明顯未達停聘、解聘、不續聘的程度,是可以不用召開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 為何還是很多學校把 校事會議 → 調查小組 變成必然? 除了長官(校長、局處端)的推託怕事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大家不黯法規,沒有能力 去結案。 不黯法規的不止是校內老師,還有校長和承辦人員,我朋友學校就是個好例子。即使沒有 檢舉書、不符合比例原則、也未達停聘解聘不續聘程度,依然決議開啟調查。 投票結果也很好笑,擔任教授的家長代表和多半與校長同一陣線的主任投反對票,而教師 代表反而認為調查可以澄清事實而同意調查。 結案的必要條件是瞭解法規,並且有勇氣承擔結案的後果 → 投訴者繼續鬧。 所以 chen2323 提到的很重要,就是大家要坐下來談,溝通,當對錯黑白的邊界模糊交錯 時,走死板的程序反而得不到正義。 桃園市專審會的網站文件很齊全,值得參考:https://reurl.cc/6K9xpZ ---------------------- 另聯合報5月10日的新聞供參 https://reurl.cc/LaVDr7 其中有一段「教育部表示,...若情節明顯未達教師法所規定的解聘或不續聘標準,校事 會議可決議免組調查小組。」 其他段的論點也頗值一讀。 ※ 引述《zamp (測試帳號)》之銘言: : 看了連續幾篇的推文,有一些想說的。 : 開校事會議對學校內部是個大內耗是板友們有共識的,但討論到為何還是頻繁召開? : 大家的看法明顯就有分歧。 : 有些人覺得那一定老師做了什麼,才會被投訴,學校才會「被迫」召開。而我覺得極有 : 可能是,土皇帝般的怕事爛校長,將「已召開校事會議移送調查小組」當成擋箭牌。 : 各位可以試著從校長的角度思考,就會知道這是超級好用絕不惹火的神盾。 : 調查小組判校內老師有罪 → 不是我判的,很遺憾,我是支持老師的; : 調查小組判校內老師無罪 → 不是我判的,已盡力處理,對家長有交代。 : 很早以前就聽說校長圈流傳 "有疑慮就送調查" 的說法。 : 這次我朋友的經驗,讓我確認大媽市教育局的態度也是如此。 : 保密的調查小組是最好的擋箭牌,不管校長或教育局,不管是面對家長或教師時。 : 而要讓校事會議決議送調查是極簡單的事,校長自己一票,邀請來的公正人士一票, : 行政代表若由校長指定又是一票,家長代表多半也和校長麻吉麻吉,五票掌握三票以上 : 並不難。 : 接下來有罪推定的「調查小組」啟動。為何是有罪推定,各位想想檢調單位的樣子 : 就知道了,這邊不贅言。 : 不知道有沒有教師團體拿到調查小組判有罪的比率?我想應該很高。 : 又有板友認為,校事會議又如何,重點在成績考核會和教評會。我以前也有這種誤認, : 直到朋友深陷其中,我研究後才發現不是如此。 : -----------------調查結果的可能---------------- : 調查結果分幾種: : 1.移送教評會解聘(無輔導改善可能) : 2.移送教評會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 : 3.移送教評會終局停聘 : 4.啟動輔導程序 :  → 教師涉有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但仍有輔導改善可能,可由學校自行輔導或申 : 專審會協助。 : 5.移送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懲處 :  → 教師情節尚未達到解聘等程度,但涉及考核懲處(如品行不良、教學不力)。 : 6.結案 :  → 教師經調查後,不構成任何不當行為,不予處分,予以結案。 : 1.2.3.是少數嚴重個案,不討論;6.直接結案,比例很少。所以關鍵是「4.啟動輔導」 : 和「5.移送懲處」,我猜測校事會議的調查結果多屬這兩項。 : 啟動輔導程序的條件是啥?「違反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但有改善可能。」 : 教師法16-1-1是啥?就是可怕的空白授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針對「教學不力」的定義,教育部解釋令如下: :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 :   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來,大家看看解釋令的三、六,各位老師您覺得自己在校的一言一行完全沒有 : 可議之處嗎? : 老師覺得自己公正平和的講話,學生覺得不舒服 → 違反三, : 教師覺得盡力聯繫溝通,家長覺得不滿意 → 違反六 : 更不要講保留十一,有解釋等於沒解釋。 : ----------- 啟動輔導機制會怎樣 ----------- : 幾個重點, : 1.不能拒絕,拒絕就是移送教評會解聘或不續聘 : 2.輔導無成效,移送教評會解聘或不續聘 : 3.輔導有成效,移送考核會懲處或結案 : 無成效或拒絕輔導,教評會會決議解聘或不續聘。沒做出這樣的決議? : 教育局處會退回決議,要學校再度召開教評會,直到解聘。 : 大媽市已做出最好的範例。 : 輔導有成效,考核會有可能不懲處嗎?都已經被調查小組判有罪要輔導的, : 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申誡或記過是跑不掉的。據說某市局端的要求,只要 : 進入輔導期的,考核結果一定要懲處,然後考績四條二以下。 : ----------------------------------------- : 所以簡單說 以下是目前主流的框架 : 校事會議決議調查 → 調查小組有罪推定 → 進入輔導程序 → 輔導有成但要懲處扣考 : 一旦校長及局處端想用調查小組來當護身符 或者 : 有人誤以為可由調查小組來證明清白 就很難逃離這樣的框架 : ----------------------------------------- : 先寫到這邊。如何避免陷入框架,有空再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65.1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746941151.A.B05.html

05/11 13:29, 19小時前 , 1F
整理得很清楚,推一個。
05/11 13:29, 1F

05/11 13:45, 18小時前 , 2F
這篇要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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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8:24, 14小時前 , 3F
05/11 18:24, 3F

05/11 18:43, 13小時前 , 4F
這系列應該要m起來才對
05/11 18:43, 4F

05/11 20:26, 12小時前 , 5F
感謝戰神教戰守則
05/11 20:26, 5F

05/11 22:23, 10小時前 , 6F
這篇應該列為教育部的宣導教材吧!!很多校長、行政
05/11 22:23, 6F

05/11 22:23, 10小時前 , 7F
都需要弄清楚這部分
05/11 22:23, 7F

05/11 23:07, 9小時前 , 8F
大推
05/11 23:07, 8F
※ 編輯: zamp (114.38.65.193 臺灣), 05/12/2025 00:06:17 ※ 編輯: zamp (114.38.65.193 臺灣), 05/12/2025 01:23:36

05/12 03:19, 5小時前 , 9F
非常實用,感謝整理
05/12 03:19, 9F

05/12 06:38, 1小時前 , 10F
平常要做準備,有情緒先冷靜再處理,減少申訴。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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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申訴平常心,可處理的先做處理,緩和行政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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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6:38, 1小時前 , 12F
壓力,就不用走校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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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6:51, 1小時前 , 13F
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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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8:07, 27分鐘前 , 14F
沒 這都多說的 基本上就是故意要搞你方法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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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8:07, 27分鐘前 , 15F
都可自己當警察 法官 跟老闆 跟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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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8:07, 27分鐘前 , 16F
基本上就是用法律直接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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