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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acher ]
討論串[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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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多推文,直接回了. 教師什麼時候有阻止學生或路人違規行為的"義務"?. 今天學生在學校偷東西,你看到當下球棒把他腿打斷. 難道可以說我是阻止他違規,所以免除責任嗎?當然不是啊,就像我前面說的. 手段要適當,舉旗吹哨當然是適當行為,但是不代表你可以把他拉到手脫臼. 法律的授權?就聘約授權我來導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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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已經寫過有關國賠法的要件了,列在聘約的工作自然屬於依法執行. (前提當然是有效聘約). 所以教育部說了希望將導護列到聘約,或是透過校務會議,以期周延. 國賠法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我表達的問題是,志工這些平民百姓沒有交通指揮權,但是法令說可以做導護. 但是老師卻說我沒有交通指揮權,所以不能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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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縣/市 導護要點也存在 但教育部承認其適法性嗎?. 有某縣市導護要點民國10X年依舊存在. 但教育部也不敢說那是教師職務 也不敢說導護出事可以國賠. 教育部也只敢說導護教師要扛賠償責任 教育部很遺憾會重視此事. 2.志工屬志工服務法適用. 替代役者我未知 如有法律專長網友知道 還請補充. 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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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一下這兩天的討論,參酌了部份意見,再補充一些,算是寫個總結版. 首先講最重要的2點:. 1. 教師沒有擔任導護工作的義務. 2. 教師指揮交通是違法的,不符合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 所以各校如果有說導護是義務、或者請你去做指揮交通的動作. (例如在沒號誌的地方擋住車子,讓學童先走). 你去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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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諮詢過法律人士的意見. 值日的部份我這邊有函釋說明:http://goo.gl/f4HgVO. 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030042068號. 要旨:. 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規定,拒絕學校之值日夜工作,視教師聘. 約內容而定. 主旨:所詢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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