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已刪文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1.某縣/市 導護要點也存在 但教育部承認其適法性嗎?
: 有某縣市導護要點民國10X年依舊存在
: 但教育部也不敢說那是教師職務
: 也不敢說導護出事可以國賠
: 教育部也只敢說導護教師要扛賠償責任 教育部很遺憾會重視此事
我前面已經寫過有關國賠法的要件了,列在聘約的工作自然屬於依法執行
(前提當然是有效聘約)
所以教育部說了希望將導護列到聘約,或是透過校務會議,以期周延
國賠法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 2.志工屬志工服務法適用
: 替代役者我未知 如有法律專長網友知道 還請補充
: 家長? 是指去幫學校導護的導護志工嗎?
: 一樣是志工服務法
我表達的問題是,志工這些平民百姓沒有交通指揮權,但是法令說可以做導護
但是老師卻說我沒有交通指揮權,所以不能做導護
交通指揮權,並不能作為教師不能做導護的依據
: 3.據說新北市為法規的周全支援 已將導護志工納入義交行列
: 請想想為何新北市要這樣做
新北市導護志工沒有一定要加入義交,即使真的要加入義交
也只是讓學校可以在沒有號誌的地方,讓義交有權力指揮交通,上下學更方便
跟老師可不可以依照號誌導護並沒有關係
你這個問題比較像是討論老師適不適合做導護,而不是能不能做導護的問題
: 4.你說請不要把導護工作跟指揮交通混為一談
: 很抱歉我只有在此見過你這樣說 我沒在其他地方看到這樣說法
: 可以告知你這樣主張的依據法規或部門法令嗎?
因為依照號誌導護並沒有違反任何法令啊
交通部也沒有說過綠燈過馬路可以舉手提醒,難道路上的媽媽都違法嗎?
你沒有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力,適用消極的依法行政,這沒什麼問題
: 5.導護教師對於學生的用路違規行為有沒有阻止的必要?
: 這一點你一直沒有正面回答 只以用路人闖紅燈舉例
: 學生的呢? 需不需要阻止?
: 阻止不及的學生用路違規行為所致生的人損財損 導護教師需不需要負責?
: 這才是我一直要講的重點
: 如果要導護教師為學生違規行為負責 就是我認為民法247-1 的不對等
: 要人扛這麼大的法律責任 給負報酬不對等 加重單方責任
: 也是我主張即使列入聘約也無效的原因
我前面就有正面回答了,指揮交通的並不是老師,而是號誌、交通規則
學生無視交通號誌,硬要闖紅燈,你已經吹哨舉旗了,導護老師為什麼要有責任?
那這樣學生在你面前跑出去跳樓,老師阻止不急,老師是不是也要來負責一下?
那這樣在高樓層上課的老師,是否可以主張因為學生有跳樓的風險
所以在高樓層上課,加重單方責任,聘約無效?
你有適當的作為,我真的看不出來導護到底哪裡聘約不對等
: 6.導護適用國賠與否 以列入聘約為條件?
: 讓國家掏錢的行為 只要地方學校把那些行為列入聘約 國家就會掏錢?
: 這在層級與分權概念上似乎說不過去
: 你說列入聘約的行為即符合國賠 這說法我只有在這見你這樣說過
: 還沒見過其他法規或部門公文這樣說
: 故我存疑
國賠的要件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老師的職務並不限於聘約
但是"合法的"聘約內容當然是職務,上面已經論證過導護工作列入聘約合法
教育部也如此建議,那麼,你希望校長出具書面保障,聘約就是這一個白紙黑字的保障
校務會議通過的辦法、校長蓋章的辦法,也是比照辦理
當然,這兩個強制力是沒有聘約這麼強的,但是依照學校的辦法做導護
也是依法執行職務,自然也符合國賠法要件
: 畢竟以過去看過不少學校聘約的經驗
: 有學校還把擔任合作社理監事列入聘約
: 甚至你現在拜估狗大神 查"教師聘約+合作社"
: 還可看到台中市某國中102年的聘約上還列著此條
所以這個聘約有問題啊,因為合作社已經被認定非教育相關業務
但是導護有被這樣認定為跟教育無關業務嗎?
: 再貼一次公文好了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4.12公保字第9000310號書函
: 二、 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號判決意旨謂:
: 「機關福利社之業務與該機關本身之公務不同。......」
: 以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性質與機關福利社之性質相同
: ,則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即非屬學校公務範圍。
: .....
: 此爭訟即非屬首揭法令所稱因公涉訟,從而
: 無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適用餘地。
: 7.教育部的函釋最有效?
: 我比較相信交通部答覆法院的話
: 教育部...
: 教育部連郝市長公然對媒體說要違法另採升學方式都不敢指正
: 再者 當初教育部也發了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文
: 說這是.....消費教育/合作教育....
: "有教育相關" 教師去做很合理
: 還不是被其他單位以最高法院的判決指正不適用因公涉訟輔助
教育部的函釋是有效力的,將來會不會被司法機關打槍,這沒有一定
但是你不能"自我判斷"這個函釋有問題,就不執行啊,真的覺得有問題
就去訴願,讓司法機關裁判這個函釋有沒有問題,才能作為我們的依據
況且你前面說教育部沒有說明導護適用國賠法的適法性
但是你現在又說教育部的函釋效力可能有問題
那你到底要遵循那一種法律?那一種標準?
: 如果那些狼師很噁爛的說
: 他的作為是給予那些少男少女美好的性啟蒙 是性教育 是教育相關
: 這說法你能接受?
: 那麼
: 接受與不接受某行為與教育之間的連結說法 判別標準在哪?
: 難道加重教師責任的說法就算 減輕教育部負擔的就不算?
這個例子完全不能證明導護不能執行
狼師有侵害了蘿莉跟正太的權力,觸犯刑法,導護侵犯誰的權力?犯了那條法律?
退一千萬步說,就算有教育相關,手段也要正當啊,性交顯然不是性教育的正當手段
導護是哪裡手段不正當,請學生紅燈停、綠燈行也不行?
: 8.導護是義務?
: 我印象中有某教師因拒絕執行導護 被該校以考績處分
: 申訴省申訴評議委員會後 省申評會決議撤銷那個考績案
: 理由:導護非教師義務 不應以導護執行與否打考績 (非原文,大概意義)
你指的應該是這個
http://dao-hu.blogspot.tw/2013/01/daohu20030606.html
打乙等,跟導護有關的條件: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我也認同這個申訴,不執行導護的對於這兩個條件說真的情節還好
打乙等是過重了,最多大概到申誡吧,不過這是我的個人判斷
但是教師沒有當導護的義務,跟教師可不可以執行導護工作,是兩件事情
: -------------------------------------------
: 其他的就不一一說了
: 除非你能找到公家部門不玩文字遊戲
: 直接承認: 教師導護是依法+導護可適用因公涉訟輔助&國賠 的公文
: 否則
: 你認為的列入聘約就可以達到依法(合法)+適用因公涉訟&國賠...
: 恕個人不敢苟同
制定在聘約的未違法工作,自然就是公務,不然教師有依照聘約行事義務就可以廢了
如果覺得聘約有問題不做,這是個人選擇,但不執行聘約可以有處罰,這是毋庸置疑的
: ----------------------------------
: 另附上
: 個人主張導護教師一定要拿到校長蓋職章的書面命令 所依據的相關法令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第17條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
: 第3條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 第4條
: 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 (PS:此二條文說的本法為公務員保障法)
:
: 因此在目前各部門眾說紛紜
: 教育部不澄清導護適法性 是否適用因公涉訟輔助&國賠 的情況下
: 各位可以不信我講的 也可不信O大講的
: 但要求制訂辦法的學務處主任&校長都在導護辦法&導護輪值表上蓋職章
: 是最直接的保護導護教師自己的方法
: (不知O大有沒有貴校學務主任&校長都蓋上職章的導護辦法的照片可給看一下?)
我們的導護辦法是校務會議過的,因為都沒在改,校長主任會蓋章的都是輪值表
拿到處理好可以補上,不過辦法不是我定的,我也不是相關職務,也可能會有違法之處
我也是這兩天因為討論才發現,教師沒有交通指揮權所以不能導護,是有問題的論述
我也站在老師不適合站導護的立場(小人的說法,懶的早起)
但是要說老師"不能"站導護,需要有更強的法條來支持
不管是教育目的上(明確指陳全然與教學無關)
或是違法上(眾多平民可以站導護、民法的顯失公平、無違反交通相關法規)
我都沒有找到導護這個工作由非警察人員執行的違法之處
既然這樣,要怎麼認定導護這個工作,老師不能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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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99.18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918460.A.D18.html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09:59:43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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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比例原則很難認定,不就說明了「顯失公平」的條款不成立嗎?
另外導護如果有訂在聘約,你沒有做超出的事情,當然是職責內的工作啊
但是做了超出範圍的事情,有個人疏失當然要負責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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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導護到聘約不是義務,定了導護到聘約是義務,聘約就是的國賠保障
這概念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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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實行辦法另外訂定啊,有違法的方式就不要做啊,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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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教師有服從聘約的義務,這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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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幫你改推文
啊寫在聘約不就執行職務,就依法適用國賠,你還是要先證明導護違反了某法
或跟教學全然無關,寫到聘約違反了某個法條,再來說導護不能做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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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導護沒有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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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的遵守義務,教師法不就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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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寫在聘約到底哪裡無效?
交通相關法規OK、民法OK、行政法OK,自己不OK不夠成無效聘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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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非學校事務,寫在聘約,不執行,可以
但是你證明導護非學校、教學相關事務了嗎?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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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違法他家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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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強迫導護無法源,不是導護工作無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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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師法服從聘約的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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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17條的義務,行政工作,如果你覺得導護不是,那就去訴願
請學校把聘約這條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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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跟吳庚講,說消極的依法行政沒這回事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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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太懂這個舉例是在幹麻XD
再講的細一點好了
教師自己跑去"做"導護工作(不是學校指派的),沒有違反任何法令
屬於消極的依法行政,這個應該沒問題
但是如果學校要指派教師做導護工作,就不能使用消極的依法行政,因為牽涉到權力義務
就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教師可以做這個工作,那法源是什麼?
就是教師法的服從聘約的義務,聘約訂定導護進去,不違反任何法律的情況下
聘約有效,教師當然是依法執行導護
所以你要說教師導護完全無法源依據,應該是說教師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導護吧
那這樣,你就必須要證明導護工作是與教學全然無關,應該排除在聘約之外
一翻兩瞪眼,直接打死導護這個規定
但是連教育部都說請大家把導護訂在聘約、或是校務會議討論,以其周延
可以問問當時參與的教師團體,怎麼會讓會議的結論
變成請大家訂定一個違法事項到聘約中、到校務會議討論呢?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4: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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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有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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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校長蓋不蓋章這沒什麼,不代表這東西有問題,最多就是他們不懂而已
導護跟交通指揮不同,你覺得這個概念有多少人懂?
有多少學校的導護其實有交通導護在裡面?
我是不懂的主任校長,看到老師拿法條來,我那有空研究
當然是躲一下,然後找願意做的來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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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有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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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有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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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通過校務會議、依法寫入聘約,國家賠償法保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5: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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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約有寫,你就有依法去導護的義務,你覺得有問題就是去訴願,這有問題嗎?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5: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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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聘約是法院認定,不是你認定,你被開罰單有問題
是你認定有問題,還是是訴願後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認定有問題?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6: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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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下一篇不站導護訴願被駁回的案例,要懲處當然合法啊,只是要不要做而已
我是校長也不想辦不站導護啦,這又不是什麼重大的過失,了不起記個申誡
還要搞一堆事情,想到就懶了
※ 編輯: ottokang (114.42.134.210), 09/17/2014 2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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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的是不站導護被打乙等,被申訴駁回,上面打錯了,抱歉
不站導護要打到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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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服從聘約的義務,你執行聘約中的工作,就是法源
而不是另外還要找一個法源寫入聘約中
參考之前值日夜的函釋(這邊再貼一次)
二、究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立法意旨,係基於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學習權,
爰特別明定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使教師能全心全力進行教學工作。然該款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係指
該工作或活動能明確指陳全然與教學無關。
三、學校之值日夜工作係為維護校園及學生之安全,屬學校行政的職務範疇,而學校行
政本係為了支援教學工作而設置,兩者相輔相成且密切關聯,爰同法第 17 條
第 1 項第 7 款明定教師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之
義務。
四、承上,如教師聘約內容包括學校之值日夜工作者,教師於收受學校校長所核發之聘
約後,本應依據聘約約定事項據以遵守及辦理。反之,聘約如未明定前述工作而學
校認為有執行之必要者,則建議學校可透過校務會議議決之機制決定是否納入教師
聘約。
其實這是個有點"狡猾"的函釋,說明三並沒有說值日夜工作有依照教師法17-1-7
是「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之義務」
因為並沒有法令說老師有值日夜的義務
糟糕,怎麼辦,可是我又想要老師值日,那這樣好了,你們就寫到聘約吧
因為教師有服從聘約的義務,而且這個工作並不是「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不違反其他法令的狀況下,寫進去就要依據聘約約定事項據以遵守及辦理。
所以教育部為什麼說希望導護要寫到聘約,因為這樣有強制力要求,且才是依法執行
導護沒有法令規定是義務,但是不代表不能做,依法寫到聘約中,就是要執行聘約要求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8/2014 1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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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所以推翻了就無效,聘約工作內容違法,可以不用執行
但是"現在"違法了嗎?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9/2014 07: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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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任何函釋或者判決,說值日夜寫到聘約違法了嗎?
※ 編輯: ottokang (114.44.109.53), 09/19/2014 23: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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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所以寫在聘約裡面,不依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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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11:04, , 7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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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先證明給付不對等啊,吵贏給付不對等就聘約無效
啊如果給付對等不就依法行政?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23/2014 1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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