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已刪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貓貓的大玩偶)時間11年前 (2014/09/17 12:54), 11年前編輯推噓6(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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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多推文,直接回了 : ※ 編輯: plancklin (163.19.18.129), 09/17/2014 11:07:03 : 推 ottokang : 教育部承認沒有法源要當"義務" 09/17 11:04 : → ottokang : 可沒有明說說站導護不行,不然請大家訂到聘約幹麻 09/17 11:04 : : 除非你能證明教師不用阻止學生(也是用路人)的違規行為 : 也不用為此所產生的傷害附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 : 你的確可以主張寫進聘約沒問題 因為沒有觸犯民法247-1約束的疑慮 : : 但是 只要不能免除教師站導護要負擔我說的這些賠償責任 : 要遵守的行政原則 就不是消極的行政原則 : 而是積極的行政原則 : 也就是要有法可依 有授權 可以有相關的行政行為 教師什麼時候有阻止學生或路人違規行為的"義務"? 今天學生在學校偷東西,你看到當下球棒把他腿打斷 難道可以說我是阻止他違規,所以免除責任嗎?當然不是啊,就像我前面說的 手段要適當,舉旗吹哨當然是適當行為,但是不代表你可以把他拉到手脫臼 法律的授權?就聘約授權我來導護,教師法不是寫了 : : → ottokang : 就像老師指導團隊不是義務,但是老師能不能指導團隊 09/17 11:05 : : 學校內工時內的學習活動 不要跟學校外工時外的混淆 : : 當你的身分是公務人員 就要嚴謹 : : 為了要保護遵循行政行為的人民 就要使該行政行為的效果可適用國賠法 : : 所以 校地內工時內 教師對像是學生的教學行為 : 與校地外工時外 教師對於其他用路人的管控行為 導護我可沒有說是管控行為,指揮的號誌、不是老師,老師只是協助 你是做導護,不是做交通指揮,是做學校相關、教學相關的行政工作 這跟校內外沒有關係 : : 兩者不能這樣類比 : : → ottokang : 況且我從來沒有解釋過老師有站導護的"義務" 09/17 11:06 : → komuroboy : 既然沒有義務 結果不去站還要被你說成是違法 你真神 09/17 11:07 : : ※ 編輯: plancklin (163.19.18.129), 09/17/2014 11:19:06 : → komuroboy : 單方面設置的聘約 你當是神一樣的準則 不是很懂法? 09/17 11:08 : 推 ottokang : 定在聘約就是義務,合法定在聘約有啥問題? 09/17 11:11 : → ottokang : 不然你覺得值日夜是不是義務?值日夜當然不是啊 09/17 11:11 : → ottokang : 但是訂在聘約是不是義務,當然就是啊 09/17 11:12 : : 如果當然是 行政程序法何需要求行政聘約要受民法247-1的約束 : 直接規定寫成契約者一律強制成立就好了不是? 寫到聘約當然是合法寫入啊,我不就說了合作社寫在聘約是違法的? : : : → ottokang : 上面的函釋不就說明了 09/17 11:12 : : 所以我認為該函釋早晚也會被打臉 等打臉那天叫我,現在沒有打臉就是照函釋走,你要就行使抵抗權接受處罰 不然就訴願讓司法機關決定函釋的合法性 而不是「喔!我覺得違法,所以不依法行政,但是機關不能處罰我」 : : → ottokang : 民法247-1我不是回應了嗎?沒有違反這條 09/17 11:17 : : 你沒有回應給付對等在哪? : 需不需要背我說的那些賠償&法律責任 : 要背 就有違反 : : → ottokang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也是一樣"全然無關" 09/17 11:17 : : 那你怎麼不想想狼師說的那種說法也是有連結? : 你要查的話甚至現在還有某些縣市有規定學校合作社要點哩 : : 裡頭也有合作教育一詞 又如何呢? : : 最高法院的解釋擺一邊? 合作社要點不就說違法了,那就去改啊,跟導護的關係是啥? 狼師我前面寫一堆違法、手段不正當的地方,你只抓一個教育相關是要證明.. : : → ottokang : 值日夜已經有函釋說明了並非全然無關 09/17 11:18 :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包含給付對等意義在內 : 要求教師值日夜的給付是甚麼? : 沒有給付對等 就要考慮民法247-1 : : 推 ottokang : 加班費、補休啊,上面的函釋又沒有討論這個 09/17 11:21 : → ottokang : 他沒有給付,那就依法處理啊 09/17 11:21 : : 你說的加班費夠多的話同意算對等 只有補休我不同意叫做對等 : 教師工作是種偏責任制的工作 補休並不會減少工作量 補休有沒有對等不是你可以決定的或同意的 《公務人員保障法》23條:http://goo.gl/Qp4KGc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好吧你說老師不是公務員,那這個函釋 http://goo.gl/LkZxvH 考量現行學校內校長、公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及技工工友 等,均受行政院95年12月5日函釋(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規範,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 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 導護如果主管認定是加班,給予補休是合法的補償方式,豈有加班費算補償 但是補休不算補償的道理? 如果你說老師是責任制,補休不會減少工作量,所以不算給付 那教育局會非常高興,因為責任制,導護補休也不用給了 依法執行聘約可是老師的義務,但是老師是責任制,所以還是要做這個工作 確定要推動老師是責任制的觀念嗎?我很想要工時快點入法ㄟ : : : 另 : 要教師擔負法律&賠償責任 給予的法律支援保障 報酬不對等 : 校方不敢給公文 單方加重教師責任 也不對等 : : 所以又一樣又是民法247-1 導護列入聘約只會成為無效力聘約 其實前面都寫過了 給予法律的支援保障 => 依照聘約執行學校職務 報酬不對等 => 補休 校方不給公文 => 聘書、或是校務會議通過辦法 單方加重教師責任 => 請證明「顯失公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99.18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929679.A.595.html

09/17 12:56, , 1F
中央法規標準法寫著 要求人民的義務"須以法律為之"
09/17 12:56, 1F
教師法的聘約義務

09/17 12:57, , 2F
顯失公很容易證明 校長主任不肯蓋職章一起負責
09/17 12:57, 2F
如果是校務會議通過的辦法,校長不蓋章,那就不用做啊,Happy

09/17 12:57, , 3F
你對於聘約可以越級合法很堅持呢!
09/17 12:57, 3F
我的論述都是合法寫入聘約,就要執行,可沒有說寫了聘約就一定合法

09/17 12:58, , 4F
另外說 目前許多學校的聘約為法定程序沒完全的狀態
09/17 12:58, 4F

09/17 12:58, , 5F
有無效力還倆說哩
09/17 12:58, 5F
請討論合法聘約,有問題就去補正

09/17 12:59, , 6F
另外 你的本文又亂舉例了
09/17 12:59, 6F

09/17 12:59, , 7F
我問的你始終不答
09/17 12:59, 7F

09/17 12:59, , 8F
要不要為學生在導護路口的校外用路行為違規負責
09/17 12:59, 8F

09/17 13:00, , 9F
你給個正面回應吧
09/17 13:00, 9F

09/17 13:01, , 10F
另外聘約沒那麼大的授權階層 可以訂法律無授權之事
09/17 13:01, 10F
聘約從來沒有無視法律,向來都是依法制定聘約 另外我已經正面回答過兩次,導護路口學生的校外違規行為要看狀況 你紅燈叫他走穿越,出事當然要負責 你依照號誌指示導護,那麼其實導護老師就跟一個馬路上的路人沒什麼兩樣 本來就無須承擔其他人違法的責任

09/17 13:01, , 11F
------------------------------
09/17 13:01, 11F

09/17 13:02, , 12F
只要你能證明教師不用為導護路口用路人(含學生)的
09/17 13:02, 12F

09/17 13:02, , 13F
行為負擔法律&賠償責任
09/17 13:02, 13F

09/17 13:04, , 14F
我就同意你說導護可以列入聘約成有效力的聘約
09/17 13:04, 14F

09/17 13:58, , 15F
兩車一前一後行駛,號誌轉為綠燈,前車要右轉,但是
09/17 13:58, 15F

09/17 13:59, , 16F
被導護老師舉旗攔住,以便學童在斑馬線上直行,後車
09/17 13:59, 16F

09/17 14:00, , 17F
剎車不及撞上前車,此時導護人員是否會被究責?
09/17 14:00, 17F
先回答這個狀況 前車有禮讓行人穿越道、禮讓直行、且有注意車前狀況,依法行車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後車負100%賠償責任,與老師完全無關 因為不管有沒有老師,他都要停下來禮讓行人,這就是我說的,指揮的是號誌、規則 而不是導護老師來指揮交通 老師執行導護工作,哪些行為該做?哪些行為不該做?確實是一個值得好好討論的議題。 像是有些人一直認為導護是在「指揮交通」,這就是一個錯誤認知。 會導致你違法、負賠償責任的,其實不是導護,而是這些需要糾正的錯誤認知。 所以老師的責任很重大,我也不贊成站導護,前面已經說過 但是只要寫在聘約,它就是有效的,因為沒有任何構成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 除非你找別的法理,訴訟打贏,證明他無效,或是教育部一個函釋下來 導護是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是導師不適合安排導護,大家就可以安心顧學生 開個校務會議,或是請教師工會重新協商聘約 但是教育部解釋得很明白,導護工作不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提到教育目的) 不一定要納入聘約,但是各校只要訂在聘約,就屬於教師義務。 當然,你可以不同意教育部的解釋。 但是教育部明明解釋過的東西,你不可以說他「不敢明說」,因為「他已經明說了」。 而且,教育部是主管機關,有權解釋,法院有較高機率採取有權解釋機關的見解。 所以真的要推動不要導護,應該是推動老師不適合作導護的論述,把導護排除在聘約之外 而不是去走「導護違法」這條可能性不高的途徑 不過我前面也拿值日夜的例子來說,連值日夜這麼凹人的工作,都可以寫入聘約中 (當然,前提是有適當的補償) 要讓導護被排除在聘約之外,說真的,很困難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7/2014 15:05:57

09/17 15:14, , 18F
又來寫在聘約就是有效說...
09/17 15:14, 18F
又在跳針聘約就是有效,明明講的就是合法聘約有效 合法聘約 合法聘約 合法聘約 合法聘約 合法聘約 這樣清楚了嗎?

09/17 15:14, , 19F
你乾脆在聘約寫教師薪水DOUBLE 趁現在教師待遇還沒
09/17 15:14, 19F

09/17 15:15, , 20F
三讀過 快去寫聘約 然後政府撥款單位會承認這條?
09/17 15:15, 20F
違反教師法20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還有這個釋憲案http://goo.gl/mQHVDS 所以這合約,無效

09/17 15:15, , 21F
就跟你說校務會議可以通過的事 是校內教學相關
09/17 15:15, 21F

09/17 15:15, , 22F
有法令授權給學校訂辦法的才行
09/17 15:15, 22F
依照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訂定相關的工作內容,違法在那?

09/17 15:16, , 23F
你要一直主張沒授權的校務會議還可以訂而成法...
09/17 15:16, 23F

09/17 15:16, , 24F
哪個學校的校務會議是立法機關層級的啊
09/17 15:16, 24F
依照教師法授權下來訂定我們執行的工作,不就是依法辦事 你對國賠法的理解有很深的誤會

09/17 15:19, , 25F
p大說得也是 我來號召幾個校內大老來改聘約調薪
09/17 15:19, 25F

09/17 15:20, , 26F
另外,你一直說合法寫入聘約 好像是指"合法程序"?
09/17 15:20, 26F

09/17 15:21, , 27F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09/17 15:21, 27F

09/17 15:21, , 28F
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
09/17 15:21, 28F

09/17 15:22, , 29F
現在教師待遇的法規還沒過 聘約寫入薪資無法可違哩
09/17 15:22, 29F
還有 59 則推文
還有 12 段內文
09/18 00:33, , 89F
然後一直吵養廉銀養德金不是薪資 所以不違目前的法
09/18 00:33, 89F

09/18 00:34, , 90F
一條聘約要人單方負給付勞務責任另一方不需給付什麼
09/18 00:34, 90F

09/18 00:34, , 91F
這就叫做不對等
09/18 00:34, 91F

09/18 00:35, , 92F
使其失效的原因在此
09/18 00:35, 92F

09/18 00:35, , 93F
我主張即使列入聘約也是無效的點你一直不想面對
09/18 00:35, 93F
權力義務的東西,要用積極的依法行政 權力義務的東西,要用積極的依法行政 權力義務的東西,要用積極的依法行政 權力義務的東西,要用積極的依法行政 《教師法》20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養廉金算是待遇,所以違法 除非你可以上法院跟法官爭取養廉金不是待遇 導護如果違反任何法條,聘約當然無效,那麼就去證明他

09/18 00:36, , 94F
因為你不敢也不想說出 不知道導護教師要不要承擔
09/18 00:36, 94F

09/18 00:36, , 95F
用路人(含學生)違規行為致生人傷財損的賠償責任
09/18 00:36, 95F

09/18 00:37, , 96F
"要"?那就是導護為違法與列入聘約無效的開端
09/18 00:37, 96F
「你依照號誌指示導護,那麼其實導護老師就跟一個馬路上的路人沒什麼兩樣 本來就無須承擔其他人違法的責任」

09/18 00:38, , 97F
所以你一直舉例只講合法規的交通動作
09/18 00:38, 97F

09/18 00:38, , 98F
依你的例 你帶的路隊中學生在路上推鬧 衝進車道呢?
09/18 00:38, 98F

09/18 00:39, , 99F
算不算你的責任?
09/18 00:39, 99F
就跟帶路隊走在學校,學生嬉鬧摔下樓梯跌倒一樣 你要說老師一定對、或是老師一定錯嗎?就是看當時有沒有適當的措施啊 所以我說過,導護有風險,「有可能」因為延長指導學生的時間,導致疏失 但是這不構成顯失公平的要件,不然體育課老師是不是都要拒絕聘約 因為他們學生受傷的風險相對比其他人高,所以這個聘約無效?

09/18 00:55, , 100F
當校方以聘約的形式要求教師為學生校外行為負責
09/18 00:55, 100F

09/18 00:55, , 101F
一是教育部說過教師沒這責任 二是教師也沒這權利
09/18 00:55, 101F

09/18 00:57, , 102F
那是家長的親職教育權限
09/18 00:57, 102F
「你依照號誌指示導護,那麼其實導護老師就跟一個馬路上的路人沒什麼兩樣 本來就無須承擔其他人違法的責任」 有人叫你負責嗎?

09/18 00:58, , 103F
"內容不管" 符合程序列入聘約 就成有效聘約?
09/18 00:58, 103F

09/18 01:00, , 104F
再說一遍做為強調
09/18 01:00, 104F
內容不管都是你說的,我可是說導護要依法寫入聘約,寫入聘約的東西不能違法

09/18 01:01, , 105F
O大直接講 導護教師需不需要為用路人(&學生)的校外
09/18 01:01, 105F

09/18 01:01, , 106F
違規行為背負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09/18 01:01, 106F
「你依照號誌指示導護,那麼其實導護老師就跟一個馬路上的路人沒什麼兩樣 本來就無須承擔其他人違法的責任」

09/18 08:07, , 107F
p大講得沒錯 導護工作 那些官員都不敢明講明訂
09/18 08:07, 107F

09/18 08:08, , 108F
就被o大講的那麼單純 還國賠法保證賠勒
09/18 08:08, 108F

09/18 08:08, , 109F
一堆真正符合要件的都不見得能賠
09/18 08:08, 109F

09/18 08:09, , 110F
你在這裡信誓旦旦跟大家掛保證
09/18 08:09, 110F

09/18 08:09, , 111F
我真的很怕很多老師信了你的言論
09/18 08:09, 111F
「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 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 教育明說了,為了保障你的權益,請將導護寫入聘約之中 老師要不要信大家判斷,我依照法條跟法理提出論點給大家參考 但是K大除了「反政府就是正義」的信仰之外,還有其他「事實」可以提出嗎?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8/2014 09:48:02

09/18 09:06, , 112F
我倒不覺得官員是不敢明講明訂,是官員不重視
09/18 09:06, 112F

09/18 09:07, , 113F
真的要訂,要求老師去受訓,多背負交通指揮的家長
09/18 09:07, 113F

09/18 09:07, , 114F
肯定不會少,聲音不會小
09/18 09:07, 114F
所以最好不要啊,真的要站,看看路口就好,交通指揮太麻煩了

09/18 09:27, , 115F
志工家長有法規可依循
09/18 09:27, 115F

09/18 09:28, , 116F
台北市還有導護義交可編入義交大隊
09/18 09:28, 116F

09/18 09:30, , 117F
老師同時間不可能身兼教師及志工工作
09/18 09:30, 117F

09/18 09:32, , 118F
家長難道希望導師丟下學生去顧路口?
09/18 09:32, 118F

09/18 09:33, , 119F
至少我沒聽過這種要求
09/18 09:33, 119F
所以我也說了,老師不適合去站導護,即使照顧學生沒有要求100%在場 但是也是相對增加風險,教育部只要一個函釋 說老師(或是導師)不適合執行導護工作,請學校安排不用帶班的老師或是志工協助 那聘約有寫的導護工作就通通失效,大家可以安心教書 但是目前的法律,並沒有這樣的狀況,我也希望教育部出來說導護不適合做啊 補休的補償真的不太吸引人啊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8/2014 0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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