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已刪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貓貓的大玩偶)時間11年前 (2014/09/17 00:09), 11年前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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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一下這兩天的討論,參酌了部份意見,再補充一些,算是寫個總結版 首先講最重要的2點: 1. 教師沒有擔任導護工作的義務 2. 教師指揮交通是違法的,不符合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 所以各校如果有說導護是義務、或者請你去做指揮交通的動作 (例如在沒號誌的地方擋住車子,讓學童先走) 你去抗議、不執行,絕對是沒問題的,也請學校不要讓老師陷入違法的境地 但是下面常見的概念,卻是有問題的 1. 老師沒有交通指揮權,所以不能導護 我列舉幾個有關導護的法令: 法令名稱: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內容字句: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 檢舉 法令名稱: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內容字句: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 法令名稱: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 內容字句:在校外上課時應指派導師帶隊教師配合職業科目教師注意導護 法令名稱: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 內容字句:運用社會資源,協助交通安全教育之推行及學生路隊之導護 法令名稱: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專業訓練實施計畫 內容字句:一般役男(含國民小學教師證、特教證者)以傳授國中小學生導護工作 、校園安全防護與通報及警棍術等課程為主 法令名稱:臺中市各級學校交通導護志工隊設置要點 法令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志工隊作業要點 法令名稱:臺北市公私立中小學推行守望相助實施要點 研擬具體計畫,分配工作,邀請社區家長參與導護,及校外生活巡察工 作 法令名稱: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假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內容字句:各校於假期辦理學藝活動,學童上下學安全,訓導處應妥為規劃,由活 動營指導教師調配擔任導護工作 法令名稱: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內容字句:本府暨所屬學校導護義工 法令名稱: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內容字句:參加本服務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崗之安 全,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之安全 法令名稱:桃園縣辦理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內容字句: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參加本服務之幼生放學安全事宜 法令名稱:臺東縣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餘活動實施要點: 內容字句:活動期間應安排導護人員,以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童安全 這些法令允許志工、替代役、家長等平民老百姓可以做導護工作 但是老師卻說我不是交警,所以不能做導護 難道上述這些人就有權力執行導護工作? 參考我前面依法行政的消極概念,老師導護學生交通安全,是合法的 請注意,這邊的導護是指交通由號誌指揮,老師僅作保護動作 請不要把導護工作跟指揮交通混為一談 2. 導護不適用國賠 只要訂在聘約,依教師法第17條就屬於教師義務,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而且教育部也明說了,只要學校認定屬於職權範圍(定在聘約不就是白紙黑字的職權) 老師的導護工作,當然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3. 導護是屬於教學無關之工作 前面教育部的函釋說明了,要能夠明確指陳全然與教學無關 請注意這個"明確"的概念,效力是很強的 如果要不執行導護,就請教育部函釋導護工作與教學全然無關是最有效的 聘約就算寫了,直接失效,因為違反了教師法 但是你確定要教育部玩這個解釋嗎? 4. 導護工作違反了民法247-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條款 plancklin 提到的民法247-1:http://goo.gl/LURPLz 契約本來就不能抵觸法律的強制規定,這是基本法理。 如果你認為導護工作就是屬於老師依法不能做的強制規定 那麼引用基本法理即可,我是列出上面的法令依據,說明路人甲乙丙丁導護都不違法 但是老師導護違法的法令在那?(還是再提醒,不要混淆導護跟交通指揮的概念) 至於民法第247-1,是指「合法」但「顯失公平」的情況下, 才有適用這一條的可能 在教育部說各學校可以就導護工作透過校務會議協商的情況下,老師領同樣的薪水 被要求做導護,這種喪權辱國的合約,僅僅「經過衡量之後不公平」還不夠 還必須「顯失公平」這個顯然,在法律上就是要像岳飛在背上刺盡忠報國一樣明顯 如果老師被要求每天站導護2小時,沒有補休、沒有加班費 這要拼顯失公平,聘約無效,我想很有機會 但是多數學校的導護輪值方式會符合「顯失公平」的要件嗎? 我請教的法律人士他看不出來,如果各位有辦法說導護輪值「顯失公平」 也歡迎提出論點 最終,我個人認為導護不適合給老師站,老師去照顧學生可以發揮更多 說白一點,站導護的時間拿來練球隊都比站導護有價值 如果要說通過校務會議,或是寫在聘約的導護工作是違法的,所以完全不執行導護 不好意思,這我不認同,因為法條並沒有支持這樣的說法 而且寫在聘約的導護,是有強致力的,是老師的義務 但是你確定要跟教師法對抗聘約是義務這條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34.21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883771.A.42C.html

09/17 07:43, , 1F
09/17 07:43, 1F

09/17 13:04, , 2F
無效聘約根本不用對抗 自始無效
09/17 13:04, 2F
對啊,但是無效在那?

09/18 10:08, , 3F
吾校門口只有行人穿越道,沒有紅綠燈,可是要設導護
09/18 10:08, 3F

09/18 10:10, , 4F
而且要吹哨「指揮」交通,確保學童穿越馬路.....
09/18 10:10, 4F
有岔路的路口的話,汽車本來就要停下來 沒有岔路直行車道的話,就是違法指揮,現場狀況可以問問看警察

09/18 10:22, , 5F
他會告訴你違法的事情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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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終於讀懂了

09/18 10:22, , 6F
他會告訴你做了違法有國賠
09/18 10:22, 6F
可惜沒兩秒就讀錯了,我哪時說過做違法事情的有國賠 依法執行說這麼多次,何必要抹黑?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8/2014 10:51:32

09/18 11:09, , 7F
正常執勤時 學生出現危險傷害 不就是被告違法失職
09/18 11:09, 7F

09/18 11:10, , 8F
你被告 結果出來有連帶責任 不是違法是甚麼鬼你說
09/18 11:10, 8F

09/18 11:11, , 9F
然後拿著那張聘約就會打贏官司是嗎
09/18 11:11, 9F
正常值勤導護,學生闖紅燈出現危險傷害,請你拿任何一條法律來證明導護老師有罪 另外聘約是保障你執行學校指派的職務,可不是免死金牌,只是代表適用國賠而已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8/2014 17: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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