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醫學倫理...
這篇的重點很清楚 但是 借來問我們自己國家的地位呢?
※ 引述《tfshsno1 (開學了....厚)》之銘言:
: 手癢來回一下文 根據原po的問題, 我想焦點是放在以下幾點:
: (1)可不可以買下一座島,經由所有權變更的方式建立一個新國家 ?
可不可以佔領一個本來不屬於自己國家的島
經由領土變更或是改名的方式 建立或延續一個國家?
: (2)如果可以建立一個新國家,是否該國政府可以制定任何其所需要的法律 ? (如生科法)
: (3)該國政府或國家的所作所為,會否招致其他國家的干涉?
: ---------------------------------------------------------------
: 先從第一點來回答,
: 首先是否能成立一個新國家,該島嶼要先具備有以下兩樣特性:
: 1.該島嶼為無人島 (此指無人曾宣稱其擁有該島主權)
: --但在衛星出現以及今日科學看來,除了南北極,太空或公海以外,已沒有無主權地
這應該是無主地先占的原理 不過確實在地球上應該已經辦不到了
: 2.該島嶼原先所有國同意出售該島或讓該島獨立
這應該是指原主權所有國簽訂條約以讓渡主權
不過這樣說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如何取得中國的主權的呢?
中華民國又是如何取得台灣的主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跟中華民國簽訂任何條約、法律、談判來解決此一問題
而中華民國至少還有清室優待條例來主張繼承大清統治主權
不過這個大清在1912年讓渡主權時 無法讓渡主權在日本的台灣給中華民國
所以單純從這種國際法的角度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拿到中國的主權 中華民國也沒有拿到台灣的主權
海峽兩岸的主權都是靠實力(武力、政治力)取得的
: --用這個狀況來假設比較有可能
: 又,從國際法看來,根據1933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 要成為國家有以下條件
: 1.一定的人口 a permanent population
: 2.固定的領土 a defined territory
: 3.有效統治的政府 an effective government
: 4.與他國交往能力 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假設我們已經取得該島的主權,並且想要成立一個新國家推行生物科技,前兩項要求
: 努力一點應該沒有問題,但是第三和第四點就是該島會被其他國家干涉,或疑問之所在
: 其他國家可能會因為政治因素和質疑該島的政府,而不承認該國,聯合國也會因為
: 大多數國家不贊同該島取得國家地位而反對,如此一來若該島無法取得國家地位,
: 會產生出很多問題,如下所述:
: 1.若有國家在國際組織或法院控告該島的擁有企業,或個人,則她們無法反擊
: (假設知名電影中umbrella公司買下一個島成立新政府,但該政府不被承認為國家
: 則除非另有簽約,該政府無法在他國提請訴訟,也無法在國際組織中為自己辯護)
在國際組織惡搞沒有會籍的台灣企業與個人 這是很常有的事
而且台灣真的也無法反擊 台灣跟大多數國家沒有司法互助或引渡的協定
只有等到台灣的影響力大到其他會員國看不下去
(例如大西洋漁業組織求台灣加入以免台灣繼續濫捕)
台灣的權益才會被注意到
: 2.該島的居民,我們把她們分成兩種--移民或在當地新出生;
: a.移民一定會具有原先國家國籍,該國政府不會放棄對她們的外交保護權,
: 且該移民也不能隨意宣稱放棄原先國家國籍(因為沒有第二各國家可以給他國籍,
: 可參閱國籍法相關公約)
: b.該島因為沒有國家願意承認她們,所以剛出生的人在國際法上是屬於無國籍人民,
: 這就給了其他國家可以干涉該島內政的藉口和條件
其實從護僑、或是干涉無國籍人民的角度要干涉其他國家內政畢竟不太實際
台灣外交處境困難
但是要用護僑的藉口干涉台灣 也只有美國做得到 其他國家都還要看狀況
而美國要干涉台灣藉口也太多了 也不只有護僑
換一個角度來看大陸 中華民國宣稱擁有中國主權
那中國大陸與外蒙古人民可不可以領中華民國身份證呢?
不行 中華民國會不會行使外交保護權呢? 難以行使
那會怎樣呢? 似乎也不是很嚴重的事情
早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困難時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承認中共
當時也不過就是那些國家不接受中共簽發的護照 也不給予簽證
那只要這些沒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國人不出國 似乎也沒什麼大問題
: 用上面條件綜合問題的第二和第三點來看,新政府或許可以短暫制定他所想要的法規
: 但是一定會面臨到下列的問題:
: (1)她無法阻擋其他國家的干涉或入侵--因為它不是國家,在國際法上的爭端是很難
: 站的住腳的
台灣是不是國家? 有爭端 台灣站不站得住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是國家? 有爭端 中國站不站得住腳?
更遺憾的是 也有人提到伊拉克
伊拉克確確實實是個國際法賦予國家主權的國家
發生爭端時也請聯合國和國際法庭主持公道
但是還是被侵略者滅國了 可見得國際法的原理真的不是很可靠的
: (2)聯合國用人道問題干涉--一定會有國家在聯合國提請議案處理該島問題,而可以想見
: 該島的內政和處境也一定會被聯合國干涉
不一定吧 大國不關心的話 聯合國就不管
大國太關心的話 聯合國就管不到 這也是種現實啊
: 拉哩拉雜回了一堆沒什麼邏輯,但是重點就是要說,
: (1)可以試圖去成立新國家,但是要有夠多的國家願意承認你才有效
: --在此先忽略承認是宣示說或是構成說的主張
: (2)可以制定自己想要的內政或法律,但是其他國家一定會因為利益而想辦法干涉
: --除非該島擁有過人的武裝來保衛自己,不然在實力或是法律上都很難和他國抗衡
成立新國家 就實力來說 要有兩個重點
第一 內部要穩定 第二 有給別人利益與傷害的能力
好比說滿洲國好了 有土地、有人民、有工業、有政府 是個看起來很好的國家
可是因為親日而被反日的國家不承認 而滿洲國無力自行捍衛自己的利益
以至於最後沒有人相信這真的是個國家(其實汪精衛國民政府也是如此)
有國際法的理想是很好沒錯 但是國際外交只有現實利益而已
沒有利益 就沒有人會捍衛
不會有人為了教科書上的原則而去出兵捍衛國際秩序
更何況 這世界上還有很多人 不遵循這些原則 依然存活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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