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會有「法律追訴期」這制度存在?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2/17 07:02),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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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mboo1106 (bamboo)》之銘言: : 就追溯期這一點, : 難道現今的技術對於證據的保存期限無法克服嗎? : 而且目前無法破的案子,也許未來科技進步後會有進展, : 結果卻過了追溯期,反而就不追查了,很奇怪的設定, : 我是認為即使要有追溯期,訂個100年比較合乎目前的水準 : 100年後即使還沒有破案,加害者幾乎也過世了, : 屆時再把案子結掉,所保存的證據銷毀, : 對受害者也才公平。 最近好像大家對追溯期很有興趣,小弟第一次發文, 說真的,追溯其其實有它的必要性,想想看如果追溯期延長到100年, 會不會造成檢調故意拖時間呢?反正還有很多時間慢慢來, 而且到時候資料能否保存也是問題,來個地震什麼的,就可以把保存的證據給破壞。 不過個人想在此提一個疑問,就是關於追溯期的停止原因。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80條第一款,如果本刑為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三十年。 這就等於殺人罪的刑度,可是在83條又規定發布通緝追訴期暫停計算, 要等通緝之後超過了前面規定的四分之一才繼續,怎麼不直接規定被通緝者加上四分之一? 通緝就表示抓不到人,為何不是繼續計算直到把人抓到為止? 不過如果要讓某些重大案件的加害人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可以參考有些國家,取消殺人等特別重的追訴時效,或針對此類罪再延長。 不過現在的刑法已延長過好幾次,算是有回應這個問題了, 以現在科技發達,警網系統都電腦連線, 想要平安逃亡超過30年已經很困難,而且很多情況下,證據早已被監視器等給記錄下來, 更別說其他的如DNA等等的檢驗方法,想隱藏證據已經不是那麼簡單, 就像前一陣子桃園的一個媽媽把孩子打死,,搭火車到東部棄屍, 新聞有報導是怎麼找出兇手的,真佩服警察的能耐以及科技的幫忙, 如果沒有電腦等等可以記錄這些資訊,恐怕永遠也查不到。 就算想出境朵追溯,也已經沒那麼容易,電腦建檔直接便是通緝犯, 多少人就是想出境被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45.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why/M.1455663760.A.FB9.html ※ 編輯: gigihh (1.161.145.34), 02/17/2016 07:16:28
文章代碼(AID): #1MmwgG-v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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