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會有「法律追訴期」這制度存在?
※ 引述《bamboo1106 (bamboo)》之銘言:
: 就追溯期這一點,
: 難道現今的技術對於證據的保存期限無法克服嗎?
: 而且目前無法破的案子,也許未來科技進步後會有進展,
: 結果卻過了追溯期,反而就不追查了,很奇怪的設定,
: 我是認為即使要有追溯期,訂個100年比較合乎目前的水準
: 100年後即使還沒有破案,加害者幾乎也過世了,
: 屆時再把案子結掉,所保存的證據銷毀,
: 對受害者也才公平。
最近好像大家對追溯期很有興趣,小弟第一次發文,
說真的,追溯其其實有它的必要性,想想看如果追溯期延長到100年,
會不會造成檢調故意拖時間呢?反正還有很多時間慢慢來,
而且到時候資料能否保存也是問題,來個地震什麼的,就可以把保存的證據給破壞。
不過個人想在此提一個疑問,就是關於追溯期的停止原因。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80條第一款,如果本刑為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三十年。
這就等於殺人罪的刑度,可是在83條又規定發布通緝追訴期暫停計算,
要等通緝之後超過了前面規定的四分之一才繼續,怎麼不直接規定被通緝者加上四分之一?
通緝就表示抓不到人,為何不是繼續計算直到把人抓到為止?
不過如果要讓某些重大案件的加害人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可以參考有些國家,取消殺人等特別重的追訴時效,或針對此類罪再延長。
不過現在的刑法已延長過好幾次,算是有回應這個問題了,
以現在科技發達,警網系統都電腦連線,
想要平安逃亡超過30年已經很困難,而且很多情況下,證據早已被監視器等給記錄下來,
更別說其他的如DNA等等的檢驗方法,想隱藏證據已經不是那麼簡單,
就像前一陣子桃園的一個媽媽把孩子打死,,搭火車到東部棄屍,
新聞有報導是怎麼找出兇手的,真佩服警察的能耐以及科技的幫忙,
如果沒有電腦等等可以記錄這些資訊,恐怕永遠也查不到。
就算想出境朵追溯,也已經沒那麼容易,電腦建檔直接便是通緝犯,
多少人就是想出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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