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真的小蝦米無力了-富邦電視篇
這問題實務上也有爭執過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4m7.htm
三、以法律所定「前」為期間計算之標準
是否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終止?
決定: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起算日。
不過最高法院不知道在寫啥
一下子寫終止
一下子寫起算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邏輯
原波如果堅持二月前=一月 根據此決議可能有機會成功
ps:
我剛看了有版友說要去google "以前 包括 當日"
第一頁搜尋結果就有許多筆契約條文會明確定義 以前是包括當日的
這樣的話契約條文就沒有疑義
但若契約只寫以前 再加上各方對於以前的解釋有爭執的話
最後可能會落入消保法第11條的射程範圍
第 11 條 (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當然前提是法官會像我這樣解讀最高法院的見解 認為"以前"的解釋有疑義才行
若法官覺得從小學習的知識就是"以前"包含了"當月或當日"
那就不會是消保法11條的範疇
※ 引述《johannes717 (吉他手)》之銘言:
: : → sakura0123:既然"法律條文 機關公告 契約擬定"都是如你所說 01/20 10:10
: : → sakura0123:那舉出個實例有這麼困難嗎?怎麼我在網路上看到大家的 01/20 10:10
: : → sakura0123:用法都不是像你說的這樣,硬要指鹿為馬,自我感覺良好 01/20 10:11
: : → sakura0123:high到這種程度,唉~我不是你的國文老師,實在懶得多說 01/20 10:11
: : → sakura0123:網路上隨便找隨便有,要繼續自以為是請自便 01/20 10:11
: : → sakura0123:http://0rz.tw/XWmnt http://0rz.tw/3tEgM 01/20 10:11
: : → sakura0123:http://0rz.tw/Y9xig 01/20 10:11
: : → sakura0123:某些人純粹靠自我解釋,完全不看別人怎麼用 01/20 10:14
: : → sakura0123:這該怎麼說"自成一格"嗎 (卡版文法?!) 01/20 10:14
: 爭執這個問題其實真的挺無聊的,不過既然大家都在講也來參一腳好了。
: 基本上慣用語法不見得是正確的意思,生活中的誤用比比皆是。
: 就好像一堆人總是誤講....一"昧"如何一"昧"怎樣....
: 更不用說超過一半的人都使用...."沸沸揚揚"...."每況愈下"....
: 這些都是因為加入了人的生活邏輯與文化習慣,長久以來產生了誤用。
: 但是這不會影響到人的生活,因為大家都知道那個指的就是那意思,這是人們的基本
: 經驗認知。
: 那麼遇到有爭議的指涉時間時,在缺乏基本經驗認知時,大家也都會先確認"所以十
: 二月以前包不包含十二月"。
: 但是如果是七月以前,大家的既定經驗七月是鬼月,指的當然不包含七月。
: 講說過年前要把工作做完當然不含過年,因為沒有人要在過年上班。
: 這個基本經驗認知,可以幫助省略我們再確認的動作。
: 至於講說七月以前要長高加入籃球隊,大家當然會問包不包含七月?籃球隊徵選日是
: 幾號?不然誰知道你指的是什麼時候?
: 就原PO那件事情說來,遊戲規範本就有解釋空間,銀行說包含二月也是合理的,因為
: 大多數的人在缺乏預先條件下都是不確定的,我相信很多人如果趕著要電視,一定會
: 問清楚有爭議的地方。
: 大多數人都講一"昧",所以你講一"昧"我聽得懂。
: 可是你不覺得當板上超過半數人的認知經驗是"二月以前包含二月"時,你不覺得一直
: 舉少數例子來反證,搞得自己很難看嗎?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推
10/26 08:05,
10/26 08:05
推
10/26 08:07,
10/26 08:07
推
10/26 08:08,
10/26 08:08
推
10/26 08:35,
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01/20 15:42, , 1F
01/20 15:42, 1F
→
01/20 15:47, , 2F
01/20 15:47, 2F
推
01/20 15:53, , 3F
01/20 15:53, 3F
保留有最後解釋權可能還是躲不掉消保法11條的規範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即法諺所云:「若有疑義,反對擬文者」
這個法理在消保法以及保險法都被實踐了
所以應該無法用契約條款去排除此法理
如果是網拍賣家說 "保有最後的出貨決定權"
或許之前可以被認為只有要約引誘的意思表示 而不是給要約
所以消費者發出要約後 賣家還可以想看看要不要給承諾
但跟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也是不同的法理
→
01/20 15:53, , 4F
01/20 15:53, 4F
沒關係啦 網路上發文就是這樣 大家都看不到對方表情 我不會覺得怎樣
→
01/20 15:54, , 5F
01/20 15:54, 5F
→
01/20 15:55, , 6F
01/20 15:55, 6F
→
01/20 15:55, , 7F
01/20 15:55, 7F
→
01/20 15:56, , 8F
01/20 15:56, 8F
推
01/20 16:07, , 9F
01/20 16:07, 9F
→
01/20 16:09, , 10F
01/20 16:09, 10F
推
01/20 16:09, , 11F
01/20 16:09, 11F
→
01/20 16:10, , 12F
01/20 16:10, 12F
推
01/20 16:12, , 13F
01/20 16:12, 13F
→
01/20 16:17, , 14F
01/20 16:17, 14F
→
01/20 16:17, , 15F
01/20 16:17, 15F
→
01/20 16:18, , 16F
01/20 16:18, 16F
→
01/20 16:41, , 17F
01/20 16:41, 17F
→
01/20 16:42, , 18F
01/20 16:42, 18F
→
01/20 16:42, , 19F
01/20 16:42, 19F
我只記得小學學的 以上以下含本數
忘記小學有沒有學過 以前以後了
現在有兩種解釋方向
第一是把 以前 之前 前 都等同視之
第二是把 以前 解釋成 以上以下 含本數的這種解釋方法
兩種解釋方法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但如果在契約條款上 雙方要對於 以前做爭執的話
個人覺得消費者的一方會比較佔優勢
原因是 擬文者是銀行 有疑義時會反對擬文者
銀行必須在"以前"的解釋上無疑義 才會獲勝
消費者只需要 拿出一些證據 讓此解釋方法不只存在一種 就會獲勝
就有如民事訴訟舉本證與舉反證的的人 舉反證的人是比較佔優勢的
只要讓事實真偽陷入不明即可 不用到證明為真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20 17:05)
推
01/20 17:15, , 20F
01/20 17:15, 20F
→
01/20 23:10, , 21F
01/20 23:10, 21F
→
01/20 23:13, , 22F
01/20 23:13, 22F
→
01/21 00:04, , 23F
01/21 00:04, 23F
→
01/21 00:12, , 24F
01/21 00:12, 24F
→
01/21 00:15, , 25F
01/21 00:15, 25F
→
01/21 00:35, , 26F
01/21 00:35, 26F
→
01/21 00:36, , 27F
01/21 00:36, 27F
推
01/21 08:19, , 28F
01/21 08:19, 28F
→
01/21 08:20, , 29F
01/21 08:20, 29F
→
01/21 08:21, , 30F
01/21 08:21, 30F
→
01/21 11:34, , 31F
01/21 11:34, 31F
→
01/21 11:34, , 32F
01/21 11:34, 32F
→
01/21 11:34, , 33F
01/21 11:34, 33F
→
01/21 11:34, , 34F
01/21 11:34, 34F
→
01/21 11:34, , 35F
01/21 11:34, 35F
→
01/21 11:34, , 36F
01/21 11:34, 36F
→
01/21 11:35, , 37F
01/21 11:35, 37F
→
01/21 11:35, , 38F
01/21 11:35, 38F
→
01/21 11:35, , 39F
01/21 11:35, 39F
→
01/22 00:57, , 40F
01/22 00:57, 4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creditcard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