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賣屋違約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時間13年前 (2012/05/23 12:43), 編輯推噓3(5262)
留言69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8 (看更多)
→ a386036:樓上 請把調解委員會的強制力說明一下 05/23 12:34 → a386036:他並沒有約束力與強制性歐 05/23 12:35 → a386036:另一邊不出現 不願意和解 調解委員會沒強制力歐 05/23 12:36 → a386036:條例與法律效應是無關的 05/23 12:37 有些案件在起訴前是必須先強制調解的 ==============================================================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而調解委員是有資格限制的 不是阿貓阿狗的人都可以當調解委員的 ============================= 第 3 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 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 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 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 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 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5 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第 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 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 你在各地方法院調解室看到的調解委員都是大有來頭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5/23 12:46)

05/23 12:45, , 1F
另一方可以不出席歐
05/23 12:45, 1F

05/23 12:46, , 2F
也可以不理調解委員會的看法與要求
05/23 12:46, 2F

05/23 12:47, , 3F
那是調解不成立,但是該案件未經調解前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05/23 12:47, 3F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5/23 12:47)

05/23 12:47, , 4F
強制調解沒意義的
05/23 12:47, 4F

05/23 12:47, , 5F
這一件的10%到底是多少錢啊?五十萬還是一百萬?
05/23 12:47, 5F

05/23 12:47, , 6F
規定是矛盾的壓
05/23 12:47, 6F
第 406-1 條 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 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 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 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第 409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409-1 條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 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 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 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5/23 12:49)

05/23 12:48, , 7F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05/23 12:48, 7F

05/23 12:49, , 8F
但又沒有強制約束雙方一定要到
05/23 12:49, 8F

05/23 12:49, , 9F
等於沒用
05/23 12:49, 9F

05/23 12:49, , 10F
沒到沒罰則
05/23 12:49, 10F
第 409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5/23 12:49)

05/23 12:51, , 11F
理由很好處理 而且這本來就是沒用的條例
05/23 12:51, 11F

05/23 12:52, , 12F
抱歉,理由是法官說了算
05/23 12:52, 12F

05/23 12:52, , 13F
而且這是定在民事訴訟法,不是鄉鎮市調解條例
05/23 12:52, 13F

05/23 12:52, , 14F
而且就算罰錢 也不會影響日後訴訟
05/23 12:52, 14F

05/23 12:53, , 15F
去到現場說我不和解走人
05/23 12:53, 15F

05/23 12:53, , 16F
你能怎樣
05/23 12:53, 16F

05/23 12:54, , 17F
遇到要玩的 法官認定也是可以抗告
05/23 12:54, 17F

05/23 12:55, , 18F
有本事法官反起訴被害人 不接受調解 不同意和解
05/23 12:55, 18F

05/23 12:55, , 19F
不然只是行政罰
05/23 12:55, 19F

05/23 12:56, , 20F
這是民事法院哪來的行政罰
05/23 12:56, 20F

05/23 12:57, , 21F
而且你說調解沒有強制力,當事人可以不參加,但現行法
05/23 12:57, 21F

05/23 12:58, , 22F
卻非如此
05/23 12:58, 22F

05/23 12:58, , 23F
唉,很多仲介以為自己很懂,在房板積非成是
05/23 12:58, 23F

05/23 12:58, , 24F
還被鄉民捧上天,實在不敢恭維
05/23 12:58, 24F

05/23 12:59, , 25F
不去可以強制拘提???? 可以在說有強制力
05/23 12:59, 25F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77 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05/23 13:02, , 26F
拘提類.......夠了啦!多說多錯
05/23 13:02, 26F

05/23 13:03, , 27F
有空po些cp值高的物件上來就好了
05/23 13:03, 27F

05/23 13:04, , 28F
法律就讓專業的回答吧!
05/23 13:04, 28F

05/23 13:04, , 29F
就算去調解也沒規定一定要和解
05/23 13:04, 29F

05/23 13:04, , 30F
轉頭走人也不違法
05/23 13:04, 30F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5/23 13:05)

05/23 13:05, , 31F
民事訴訟也能不去啊!也能轉頭走人啊!
05/23 13:05, 31F

05/23 13:05, , 32F
以現實面來說,走到法院處法院還是會搓和
05/23 13:05, 32F

05/23 13:06, , 33F
一造判決就是了
05/23 13:06, 33F

05/23 13:06, , 34F
你別再說了,我都在替你擔心了
05/23 13:06, 34F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5/23 13:10)

05/23 13:12, , 35F
戰神得一分! GJ~
05/23 13:12, 35F

05/23 13:14, , 36F
唉,各有各的專業啊!
05/23 13:14, 36F

05/23 13:20, , 37F
基礎法學第一課:剪貼
05/23 13:20, 37F

05/23 13:23, , 38F
hi大手下留情了,a38連禁制產都說出來了
05/23 13:23, 38F

05/23 13:24, , 39F
看的我冷汗直流啊!在房版問法律意見,真的要小心啊!
05/23 13:24, 39F

05/23 13:40, , 40F
罰鍰確實是行政罰(亂入)-實務上調解不到被罰錢的,100件看有
05/23 13:40, 40F

05/23 13:40, , 41F
沒有1件,大部分就是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階段而已
05/23 13:40, 41F

05/23 19:48, , 42F
調解未到可以拘提? 大律師有沒有搞錯?
05/23 19:48, 42F

05/23 20:43, , 43F
樓上你問錯人了,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你沒看清楚
05/23 20:43, 43F

05/23 20:43, , 44F
我特地標出來是刑事訴訟法嗎,所以扯拘提作為強制力之依據
05/23 20:43, 44F

05/23 20:47, , 45F
顯然是混淆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差異
05/23 20:47, 45F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81.96 (05/23 20:47)

05/23 20:53, , 46F
民事訴訟303就有證人拘提
05/23 20:53, 46F

05/23 20:55, , 47F
證人不等於當事人,OK?
05/23 20:55, 47F

05/23 20:55, , 48F
刑事訴訟可以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作強制處分,但民事訴訟可
05/23 20:55, 48F

05/23 20:56, , 49F
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
05/23 20:56, 49F

05/23 20:56, , 50F
扯拘提作為強制力之依據
05/23 20:56, 50F

05/23 20:56, , 51F
顯然是混淆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差異
05/23 20:56, 51F

05/23 20:56, , 52F
沒這個規定,所以拿刑事訴對於被告的強制處分來說民事訴訟
05/23 20:56, 52F

05/23 20:56, , 53F
我回的是上面這三句
05/23 20:56, 53F

05/23 20:57, , 54F
沒有強制力,未免太不倫不類了
05/23 20:57, 54F

05/23 20:58, , 55F
原文提到的明明是對於被告的強制處分,什麼時候變成證人了
05/23 20:58, 55F

05/23 21:00, , 56F
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 <- 可能大律師忘記加註了吧
05/23 21:00, 56F
樓上顯然沒看前後文 → a386036: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05/23 12:48 → a386036:但又沒有強制約束雙方一定要到 05/23 12:49 → a386036:等於沒用 05/23 12:49 → a386036:沒到沒罰則 05/23 12:49 推 a386036:不去可以強制拘提???? 可以在說有強制力 05/23 12:59 推 pds1:民事訴訟303就有證人拘提 05/23 20:53 ^ | 為什麼這裡突然冒出一個證人?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81.96 (05/23 21:04)

05/23 21:03, , 57F
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這是全稱語法
05/23 21:03, 57F

05/23 21:04, , 58F
我只是擔心有人跟不上大律師邏輯會有誤解
05/23 21:04, 58F
對話的前提要件==>確認命題 我與a386036對話的命題已經確認在對於當事人之強制處分 你的證人說顯然逾越我與a386036對話的命題範圍 而成為新命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81.96 (05/23 21:06)

05/23 21:05, , 59F
另外拘提是直接強制處分,罰鍰是間接強制處分,
05/23 21:05, 59F

05/23 21:06, , 60F
兩者本質上都是強制處分;
05/23 21:06, 60F

05/23 21:07, , 61F
一樣都是要強制當事人到場,只是手段強度不同
05/23 21:07, 61F

05/23 21:07, , 62F
此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差異無關
05/23 21:07, 62F
樓上的搞錯了吧 刑事訴訟是確認國家刑罰權的發動 並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除非是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不得逕行判決 而民事訴訟是國家介入私人糾紛之仲裁 如當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法院可以依一造辯論判決 沒有剝奪被告訴訟權之問題 至於強制調解是例外規定 不過這跟刑事訴訟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發動 所以有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強制處分的概念完全不同 (簡單講就是防被告脫逃不參與審判) 為什麼有人連這最基本的概念區分都可混淆?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81.96 (05/23 21:19)

05/23 21:20, , 63F
這裡的拘提與罰鍰皆為強制處分,皆係要確保當事人到場
05/23 21:20, 63F
樓上請把刑事訴訟法的對人強制篇章再重念一遍好嗎? 刑事訴訟的拘提是為了確保國家刑罰權發動 民事訴訟哪有這個問題?

05/23 21:21, , 64F
有人可以扯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目的、本質差異
05/23 21:21, 64F

05/23 21:21, , 65F
我很懷疑大律師寫的訴狀能不能讓法院看得下去
05/23 21:21, 65F
顆顆 看來閣下不知道我在作什麼的喲 從去年到現在 我不知看了多少律師的大狀和檢察官的上訴理由狀了 嘖嘖

05/23 21:26, , 66F
我管你作什麼的,閣下連主從給付義務跟不完全給付都搞不清楚
05/23 21:26, 66F

05/23 21:27, , 67F
在我看來也不過就是如此
05/23 21:27, 67F
在您看來 噗疵 感情閣下是台大法律系的教授還是在各大法學論叢發表著作的學者 這麼狂妄? 在我看來您才的真的是野人獻曝 不過沒關係 反正你高興就好 這完全不會改變你是個無名小子的事實 還有不要再假扮那個小妹不小妹的 聽起來怪噁心的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81.96 (05/23 21:33)

05/23 21:33, , 68F
真正有實力的人不會隨便亮自己的身分 (煙)
05/23 21:33, 68F

05/23 21:35, , 69F
真正有實力的人也不會沒事男扮女裝的 :)
05/23 21:35, 69F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81.96 (05/23 21:36)
文章代碼(AID): #1Fl6i0kR (home-sale)
文章代碼(AID): #1Fl6i0kR (home-s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