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溫一壺月光作酒)時間13年前 (2012/11/14 14:46),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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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mara (奧瑪)》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這是錯誤解讀 : : 都更處處長的意思是說, 民眾要表達不同意, 不能只是口頭跟建商說 : : 因為絕大多數建商為了粉飾意見表達狀況, 都不會把你的口頭表達列入正式資料 : : 而不列入正式資料, 你的意見都審會就看不見 : : 都審會沒看到你的意見, 就是當你「未表達意見」, 而不會認為你「不同意」 : : 當然, 「未表達意見」也不會被當作「同意」 : : 所以你要出席公聽會, 在正式文件留下紀錄, 這樣都審會才能看見, 才知道你不同意 : : 而如果你擔心建商隱匿公聽會文件, 把你的「不同意」變成「未表達意見」 : : 最好的方法就是也寄一份都更處留底 : 你可以去重新讀一次原文 : 原文中的民眾已經很明確表達過多次不加入的意願了 : 但只要少掉繁複公文的其中一環,之前所表達的"NO"就通通不算數 我看過原文很多次了 我只看到原文說不參加等於「放棄自己權利」(這邊指的應該是表達意願的權利) 找不到原文哪邊說「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 放棄自己權利 跟 這樣算同意, 中間是有區別的, 好嗎? 放棄表達權利, 就是當你沒表達過意見, 也就是「未表達意見」, 而不是當你同意 這樣有很難懂嗎? 以實際的例子來看 王家在文林苑案也是只有向建商口頭表達不同意 然而王家有被「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嗎? 沒有, 王家在文林苑案並沒有被列入同意的36戶之中 文林苑案同意比例36/38, 未被列入同意的兩戶就是王家 : 還是那句話,一般民眾哪來時間精神一個一個環節去做你說的那些動作? : 少了一個根本沒被告知的程序,你以為法院會管你到底知不知道嗎? 都審會那邊會認為你沒表達意見, 不會認為你同意, 沒表達意見=\=同意 至於法院, 法院一樣是參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判斷, 和都審會沒甚麼不同 如果你在法院那邊還是提不出你曾經反對, 還是只能算你沒表達意見 其實這則新聞就是在教育大家, 你要表達不同意, 要留下證據, 不是嘴巴說說就好 事實上這個原則不只是都更, 所有法律行為都是如此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1.10.31 ※ 編輯: IBIZA 來自: 42.71.10.31 (11/14 15:05)

11/14 23:17, , 1F
你這觀念不對吧 我沒簽同意書 代表我沒有同意 而都更是
11/14 23:17, 1F

11/14 23:17, , 2F
看同意書份數 只要沒有簽同意書 同意書份數沒過門檻
11/14 23:17, 2F

11/14 23:18, , 3F
自然也就是都更不成 照理說不同意只要不簽同意書即可
11/14 23:18, 3F

11/14 23:18, , 4F
這也是住戶的權利 怎麼會變成還要強烈表示不同意
11/14 23:18, 4F

11/14 23:19, , 5F
甚至留下證據呢? 我若沒簽同意書 那建商有去哪裡拿證據
11/14 23:19, 5F

11/14 23:19, , 6F
表示有簽呢?
11/14 23:1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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