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奧瑪)時間13年前 (2012/11/14 16:4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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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我看過原文很多次了 : 我只看到原文說不參加等於「放棄自己權利」(這邊指的應該是表達意願的權利) : 找不到原文哪邊說「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 : 放棄自己權利 跟 這樣算同意, 中間是有區別的, 好嗎? : 放棄表達權利, 就是當你沒表達過意見, 也就是「未表達意見」, 而不是當你同意 : 這樣有很難懂嗎? 如果真如你所說就好了,可惜 大部分你說的"未表達意見"所造成的結果,就會在法庭上被認定你放棄了"表達自己意見 的權利",就跟廢票一樣 問題是很多時候民眾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或者程序繁雜,缺一個就會被當成未表達意見 報導的民眾不是不願意表達,而是在程序的操控上建商占了很大的優勢 老話一句,一般民眾沒本錢跟建商這樣耗 : 以實際的例子來看 : 王家在文林苑案也是只有向建商口頭表達不同意 : 然而王家有被「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嗎? : 沒有, 王家在文林苑案並沒有被列入同意的36戶之中 : 文林苑案同意比例36/38, 未被列入同意的兩戶就是王家 報導中的民眾最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王家 王家同不同意並不影響結果 這也是多數遇到都更的民眾最大的困擾 : 都審會那邊會認為你沒表達意見, 不會認為你同意, 沒表達意見=\=同意 : 至於法院, 法院一樣是參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判斷, 和都審會沒甚麼不同 : 如果你在法院那邊還是提不出你曾經反對, 還是只能算你沒表達意見 : 其實這則新聞就是在教育大家, 你要表達不同意, 要留下證據, 不是嘴巴說說就好 : 事實上這個原則不只是都更, 所有法律行為都是如此 嗯,非常同意 不過在這種獨厚建商的都更程序裡,有時候你拿出證據也不會造成影響 某都更案裡,證據顯示建商用違法的手段取得同意 而法庭的判決是都更程序已是"既成事實" 不好意思,還是得加入 根據hifree大幫忙找的資料 結論是撤銷原判決有悖於公益,結論還是沒得退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98.115 ※ 編輯: Omara 來自: 114.40.198.115 (11/14 16:43) ※ 編輯: Omara 來自: 114.40.198.115 (11/14 17:06)

11/14 22:04, , 1F
最後一段是在說永春彭家吧 偽造同意書簽名= =
11/14 22:04, 1F

11/14 22:17, , 2F
最後一段的案例後面有人幫忙找了
11/14 22:17, 2F

11/14 22:18, , 3F
簡單說就是程序有瑕疵,但已經"既成事實"
11/14 22:18, 3F

11/14 22:18, , 4F
所以結果沒得更改,你要自己找其他補償方式
11/14 22:1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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