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屋主反悔不賣 朱木炎告贏確定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格物致知 溫故知新)時間13年前 (2012/12/01 22: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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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有提到 買賣契約未經合法解除 原屋主就是不想賠錢拉,訂金140萬 應該是返還280萬(內含原訂金) 不知道房仲業服務費收走了沒?@@ ※ 引述《phonex (一生懸命)》之銘言: : 請問一下大家, 這個案例 : 法官判定屋主必須交屋, : 不能以賠訂金的方式違約 : 再轉賣給出價更高的買家 : 這是通則嗎? 還是只有這個法官這樣判? : ※ 引述《DarnellXin (房地產才是良方)》之銘言: : : 1.來源連結: : : 下訂金後,後悔賣太便宜,遲遲不肯交屋。朱木炎因而提告,請求屋主辦理房屋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張姓屋主抗辯,當初房仲業者惡意欺瞞他,害他誤以為當地市場行情價約 : : 1400萬元,才會答應出售,但事後才發現,價差高達 700萬元,所以才寄出存證 : : 信函表明解除買賣契約,拒絕交屋。 : : 法院一、二審理認為,當初買賣契約價金是雙方同意後才簽下,且買賣契約 : : 未經合法解除,屋主必須履行契約,判決朱木炎勝訴,朱木炎只要再付剩餘1260 : : 萬元尾款,屋主就必須移轉房屋所有權。最高法院駁回屋主上訴,全案確定。 : : 1011003 : : 3.心得或感想: : : 還是有好房仲的呀!這次是對買方而言,以後買房要找這種的,賣房的話更要找 : : 這種的,比較符合鄉民的期待,但不要賣我家的就好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18.203
文章代碼(AID): #1GkXTUKc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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