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斡旋不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破420了.)時間3年前 (2021/08/29 21:14), 編輯推噓6(608)
留言14則, 8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漲知識了 但現在輪到法條解釋 受託人(房仲) 已提供委託人(屋主) 曾經仲介之客戶(買家如如po) 資料 這資料的定義為?? 像原po,,連斡旋都沒被收 (這一點我假定原po還沒寫正式斡旋單 只是口頭說我出斡XXX你收不收) 這樣等於房仲還沒有正式提供屋主, 買家資料 這樣就算原po自己買了 房仲也無法利用這一條告贏? ※ 引述《rabinson (何時無事一身輕?)》之銘言: : 幫你查好 別再筆戰了 :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11條規定,假如「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 : 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就屬 : 於違反該項規定,需支付仲介費用。 : --- :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 : 條約定之服務報酬, : 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 : 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 : 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 二、受託人違反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本委託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47.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30242884.A.1A3.html

08/29 21:15, 3年前 , 1F
沒下斡 沒留資料 沒依據阿
08/29 21:15, 1F

08/29 21:22, 3年前 , 2F
看前面說法提供屋主資料就算
08/29 21:22, 2F

08/29 21:22, 3年前 , 3F
沒差啦 又不見得能談成,講得像是能談成一樣
08/29 21:22, 3F

08/29 21:24, 3年前 , 4F
我的確只是口頭說我出斡XXX你收不收
08/29 21:24, 4F

08/29 21:26, 3年前 , 5F
to C大:就是覺得有機會談成,要先搞清處我的成本呀。
08/29 21:26, 5F

08/29 21:28, 3年前 , 6F
你有留電話跟姓氏 有些仲介會嚇你...我之前就處理過
08/29 21:28, 6F

08/29 21:28, 3年前 , 7F
這只是範本不是應記載事項的法規命令 實際上契約不一
08/29 21:28, 7F

08/29 21:28, 3年前 , 8F
定這樣約定
08/29 21:28, 8F

08/29 21:54, 3年前 , 9F
委託合約書都有寫啦,委託結束兩個月內不能跟帶看過客戶
08/29 21:54, 9F

08/29 21:54, 3年前 , 10F
私下成交,我司帶看都會key報表留紀錄,你覺得買方管屋主
08/29 21:54, 10F

08/29 21:54, 3年前 , 11F
怎麼簽不關你的事,事實就是屋主會因為合約被牽制住不能
08/29 21:54, 11F

08/29 21:54, 3年前 , 12F
跟你私下成交
08/29 21:54, 12F

08/29 22:02, 3年前 , 13F
所以主要是屋主那邊的合約會產生問題
08/29 22:02, 13F

08/30 08:19, 3年前 , 14F
這樣比較合理 重點還有"已"那個字
08/30 08:19,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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