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積電橋頭設廠利多 知名建設公司毀約判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Cheshire Cat)時間5小時前 (2024/11/05 09:29), 4小時前編輯推噓2(315)
留言9則, 7人參與, 1小時前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jerry1019 (古密斯)》之銘言: : 據我所知,頂多賠兩倍訂金,或是回文提到的10%。但房市上漲金額之大,賣方若見到行 : 情暴漲,尤其近幾年這類現象應該很多,只要賠少少的錢,就能直接違約通吃,受氣買方 : 也只能吞。想想都覺得不合理。這賠價差的判例,是有什麼特殊原因嗎?希望以後都能比 : 照賠償。 這案子,就是建商行為太離譜啦 民事上面損害賠償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損失金額 那種連帶/間接損害都超難談的,要能談下來,都是經過很完整的論述才有辦法 而且通常都無法賠到預期 台灣連人命都有公定價格了XDDDDDD 建商就是平常過太爽,直接賣給第三方錨定了獲利空間 直接給原告一個基礎去求償 沒看過邱成這樣的好像沒在怕,當然這個案子一定會再上訴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約才算真正完成買賣 但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成立其實很寬鬆,只要雙方有"合意"行為就成立了 舉例來說,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跟大公司如TSMC或Formosa做生意過 你報價單過去,他議完價就丟一張PO過來,上面也沒提到你的報價單 基本上你執行了,就代表買賣合約成立 所以這個原告就是有提出證據表示當初銷售也合意出售了 同時也收了訂金 自然在民法買賣成立上就站得住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6.226.240.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30770141.A.569.html

11/05 09:29, 5小時前 , 1F
如果經過代銷那就可以賴給代銷擅自同意
11/05 09:29, 1F

11/05 09:46, 4小時前 , 2F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
11/05 09:46, 2F

11/05 10:00, 4小時前 , 3F
那這個案子會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嗎
11/05 10:00, 3F

11/05 10:01, 4小時前 , 4F
端看第三人簽約下訂與否而定?
11/05 10:01, 4F
跟第三人無關,第三人照買,但建商多賺的要吐給原告

11/05 10:04, 4小時前 , 5F
已經賣給第三人了,直接求償所失利益
11/05 10:04, 5F

11/05 10:06, 4小時前 , 6F
這案會賠到2822萬就是因為包含了所失利益
11/05 10:06, 6F

11/05 10:32, 4小時前 , 7F
11/05 10:32, 7F
※ 編輯: zzahoward (136.226.240.114 臺灣), 11/05/2024 10:35:52

11/05 10:51, 3小時前 , 8F
法院認證炒房有理,建商爛沒錯,但金額太離譜
11/05 10:51, 8F

11/05 12:57, 1小時前 , 9F
金額不離譜啊,建商想凹的,通通得吐出來。
11/05 12:57, 9F
文章代碼(AID): #1dANJTLf (home-sale)
文章代碼(AID): #1dANJTLf (home-s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