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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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原文很多次了. 我只看到原文說不參加等於「放棄自己權利」(這邊指的應該是表達意願的權利). 找不到原文哪邊說「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 放棄自己權利 跟 這樣算同意, 中間是有區別的, 好嗎?. 放棄表達權利, 就是當你沒表達過意見, 也就是「未表達意見」, 而不是當你同意. 這樣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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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錯誤解讀. 都更處處長的意思是說, 民眾要表達不同意, 不能只是口頭跟建商說. 因為絕大多數建商為了粉飾意見表達狀況, 都不會把你的口頭表達列入正式資料. 而不列入正式資料, 你的意見都審會就看不見. 都審會沒看到你的意見, 就是當你「未表達意見」, 而不會認為你「不同意」. 當然, 「未表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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