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LC的兩個Additional Conditions有疑問?
前文恕刪
: 開狀銀行收到文件後,七天之內都沒有提出瑕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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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已經更改了~
開狀行必須在收到文件後五個營業日內發出拒付通知 否則不成立
: 那代表開狀銀行承認文件,要開狀銀行就要負擔起責任,
: 可是如果說開狀銀行收到文件後的七天內,不管是開狀行還是客戶,
: 其中一方提出瑕疵拒付請求,那開狀銀行就不用負責任啦,
: 那當然你的客人也可以不付錢,因為他認為有瑕疵,
: 接下來就是煩惱的地方,如果客人還要貨,就有可能像我之前說的,殺價。
: 你們同意了,他才會去贖單。
: 比較慘的是,客人毀約,他不要貨了。
: 這批貨就被丟在國外的港口,要不你就想辦法花錢運回台灣,
: 要不然就是看附近國家,有沒有其他人要買,降價求售之類的,
: 通常如果真的要跟你好好作生意的客戶是不會這樣啦,
: 是比較常聽到出中東或是印度有碰到這種狀況。
: 這些都是我們公司在押匯時碰到的狀況,有些是銀行跟我們說的銀行規定,
: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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