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LC的兩個Additional Conditions有疑問?

看板intltrade (國際貿易)作者 ( 說不出口)時間18年前 (2007/11/29 20: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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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 開狀銀行收到文件後,七天之內都沒有提出瑕疵聲明, ^^^^^^^^^^^^^^^^^^^^^^^^^ 現在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已經更改了~ 開狀行必須在收到文件後五個營業日內發出拒付通知 否則不成立 : 那代表開狀銀行承認文件,要開狀銀行就要負擔起責任, : 可是如果說開狀銀行收到文件後的七天內,不管是開狀行還是客戶, : 其中一方提出瑕疵拒付請求,那開狀銀行就不用負責任啦, : 那當然你的客人也可以不付錢,因為他認為有瑕疵, : 接下來就是煩惱的地方,如果客人還要貨,就有可能像我之前說的,殺價。 : 你們同意了,他才會去贖單。 : 比較慘的是,客人毀約,他不要貨了。 : 這批貨就被丟在國外的港口,要不你就想辦法花錢運回台灣, : 要不然就是看附近國家,有沒有其他人要買,降價求售之類的, : 通常如果真的要跟你好好作生意的客戶是不會這樣啦, : 是比較常聽到出中東或是印度有碰到這種狀況。 : 這些都是我們公司在押匯時碰到的狀況,有些是銀行跟我們說的銀行規定, : 希望有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37.167
文章代碼(AID): #17Jh32k7 (intl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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