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論壇] 救人未遂,賠三千萬?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百P)時間15年前 (2010/04/13 13:23), 編輯推噓13(2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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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亂入,以下為個人淺見 首先我認為前揭文例子舉的有點不倫不類,以醫療關係來說,醫師和病患所成立的是"契約 關係",和警察和消防隊員救人不同,警察或消防隊員只是負有救助義務,和被救的人不成立 契約關係 其中的差別在於有契約關係的存在,病患如有損害,推定醫生之行為和損害有因果關係,也 推定醫生有故意和過失,而因為契約為有償(通常為委任或承攬契約),因此醫生須負善良 管理人之責,也就是須達到一般醫師須具備之注意義務 換句話說,如果醫師和病患間無契約關係存在,病患要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病患要證 明醫生之行為和損害有因果關係,也要證明醫生有故意和過失,也就是說病患負舉證責任 但在契約關係中,會造成"舉證責任倒置",病患只要證明其受有損害且契約關係存在已足, 至於因果關係和醫生有無故意過失是醫生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醫生要自己舉證"無因果關 係",或是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相信大家一定有聽過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 如果到最後因果關係之存在不清楚或是醫生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清楚的話,醫生須承擔 舉證之不利益,遭受敗訴判決 至於警察或消防隊員因為和當事人間沒有契約關係,且就算任務不達你也很難證明他有 故意或過失,因為他們的工作本身就很危險,實務上幾乎沒有人因為人沒救到告警察或 消防隊員 以上是民法的部分,希望各位醫師們能了解民事法律的運作,至於本案的是非曲直,因為除 了法官和當事人外,沒有人看過全部的卷證資料,因此只看報紙而直接批評法官之判決, 是否稍嫌速斷?本文當然不是說不能批評法官,法官的法律見解當然是可以批評的,但是 對於法官對於事實之認定,因為你我都沒看過本案之卷證資料,批評法官對事實之認定則 似有未恰,一些淺見,與各位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09.137

04/13 13:35, , 1F
這契約是保證救活??還是保證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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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39, , 2F
最討厭民事動不動就用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來針對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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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0, , 3F
但是法界都沒想過 這樣的契約關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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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0, , 4F
一個很嚴重的病患來 誰敢說一定有辦法治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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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1, , 5F
醫師還不是憑著職業道德去醫治 結果呢 常常換來一身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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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1, , 6F
律師承攬訴訟案件敗訴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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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2, , 7F
契約!那可以拒醫嗎?會有人簽這種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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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3, , 8F
J大 很抱歉 當病患來掛號時 你們契約關係就已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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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4, , 9F
不能拒絕的契約叫契約嗎?入伍服兵役國家就保證平安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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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一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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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3:49, , 11F
越去瞭解越不爽 醫師在刑法 民法中根本是待宰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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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要收掛號費呢? 假若不要掛號 這樣契約還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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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誤判和律師檢查官敗訴請也照這種標準來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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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4:03, , 14F
你要說這是契約,律師怎麼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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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4:18, , 15F
一般醫師應注意的義務 我看是法官自以為要注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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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密醫醫失敗了 有違契約嗎? 真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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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4:20, , 17F
法律果然是懂法律的人在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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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打官司都找你了 敗訴請賠我3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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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契約~那醫師可以拒絕同意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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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24, , 20F
有人願意分享看法很好阿,諸位是在噓什麼?嫌敵人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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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47, , 21F
病患如有損害,推定醫生之行為和損害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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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也不必噓那麼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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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51, , 23F
推回來 謝謝熱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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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55, , 24F
我只是不認同掛診就是同意契約這樣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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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推...法律就是這樣認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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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法...該改革了,如果改革不成直接革命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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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學專家好像都是醬子講,什麼契約啦權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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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法律人真的是天下最大的,無論什麼行為法律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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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自己的想法來解釋,自己訂出邏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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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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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很好阿~誰要當先烈??發展第二專長也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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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契約關係..那是不是表示要雙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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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 那所謂的人球就是合理的了 就是想跟病人有契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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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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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契約的定義再來,你以為是人口販子幫你簽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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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醫病之間為契約關係是誰規定的? 我怎麼從來沒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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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病人訂過契約? 也沒有看過病人跟醫院簽署類似契約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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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謂的契約證明從哪裡來? 如果契約關係是真的 那怎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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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多醫生都對於契約關係這件事感到不解或驚訝? 還是這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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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法院上好講話所提出來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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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可以回答一下"契約"一說到底從哪裡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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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不用簽署 只要雙方互為對立之意思表示且有相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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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說只有路倒、沒有家屬的緊急病患、沒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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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病人,才無法締結契約,其他的都是看診就算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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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成立 (印象中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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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回來 但也想知道為何及如何認定為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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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醫師能瞭解民事法律的運作" 希望法律人士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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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醫療行為的運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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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得是契約關係~想更深入了解有沒有辦法不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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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老實說,接這個病人時候,也無法預測未來會怎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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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醫生以拒絕簽約的方式拒收病人,法律是否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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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只要病人來醫生就得收,約就得簽~這樣對醫生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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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9:11, , 54F
很不公平? 麻煩原PO解惑~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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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9:20, , 55F
倒數第二段的警消為何不能替換成醫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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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9:24, , 56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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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9:59, , 57F
我比較好奇他一開始的「推定」理由為何?
04/13 19:59, 57F

04/13 20:12, , 58F
照這樣講能拒絕嚴重病人的契約嗎?不然根本是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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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0:18, , 59F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誠如是也
04/13 20:18, 5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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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理性一點好不好 原po大可不用來這邊作苦力又被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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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醫事法老師也有提過一樣的論點,掛號的時候就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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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2:09, , 62F
這是整個法律結構與醫療衝突的問題 鞭他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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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又不是一般的契約關係,好像跟不適用消保法有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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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知己知彼百戰百勝,趕快去念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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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噓他,人家分享了很重要的情報,讓我們知道法律人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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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想的,也讓我們更清楚醫療這行業在司法上居弱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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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上面的推文提出了一些很重要的點,就是醫療跟警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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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的區別,跟律師的區別,以及能否拒絕重病契約。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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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公醫影響很大,讓我們不像警消受保護。至於律師,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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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因為他們懂法律,所以可以盡情地玩我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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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血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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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00:52, , 72F
法律規則又不是原PO定的 上面都嗆錯人了吧
04/20 00:52, 72F
文章代碼(AID): #1Bm__Agv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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