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論壇] 救人未遂,賠三千萬?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04/13 19:04), 編輯推噓29(345105)
留言144則, 3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沒想到會遭受眾醫師砲轟XD 我想醫療行為成立契約關係是沒有爭議的,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醫療契約不用書面訂立,只需雙方互相表示一致即成立,另外我要強調一點,契約 之成立不是成立於醫師和病患間,是成立於"醫院"和病患間,而醫師是履行輔助人,因此 如果醫師有故意或過失,就等於醫院有過失(民法第224條) 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因此在實務上要告是醫院和醫生兩個都告,醫院和醫生負損害連帶賠償責任,我貼一則 判決給大家看大家應該就會明白了,97台上1000號判決: 查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後段規定,醫院既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自應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 或治療之義務。故為其履行輔助人之醫師或其他醫療人員(即醫療團隊)於從事診療時, 如未具當時醫療水準,或已具上開醫療水準而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誤診或未能 為適當之治療,終致病患受有傷害時,醫療機構即應與之同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上開判決說得很清楚了,至於其契約之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到底是醫到好還是怎樣,不可一 概而論,最後還是要說,大家都沒有看過本案全部的卷證資料(甚至很多版友也不識法律), 就評斷法官的認事用法,並不妥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09.137

04/13 19:06, , 1F
很多版友不識法律 那你們法律人就識醫學嗎?
04/13 19:06, 1F

04/13 19:07, , 2F
我認為以不同觀點來看此事值得鼓勵,感謝您。
04/13 19:07, 2F

04/13 19:08, , 3F
S大,所以我並沒有評斷本案醫生究竟是對是錯,因為我也
04/13 19:08, 3F

04/13 19:08, , 4F
不懂
04/13 19:08, 4F

04/13 19:14, , 5F
很矛盾的 不懂醫學的人 講醫療契約卻講的頭頭是道
04/13 19:14, 5F
醫療契約說穿了就是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和一般契約法理並無不同,所以我還可以XD

04/13 19:15, , 6F
g兄,您這句話就是關鍵了..法官其實也不懂,卻自以為是的
04/13 19:15, 6F

04/13 19:16, , 7F
如果我是醫生我可以拒簽契約嗎?還是只要病患來找我簽我
04/13 19:16, 7F

04/13 19:17, , 8F
就一定得簽? 煩請原PO解惑
04/13 19:17, 8F
我內文就說了,醫療契約是不要式契約,不需要書面,因此只要他來而你開始為診療(掛號之 類的),契約即成立,至於可否拒絕,依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 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04/13 19:17, , 9F
大筆一揮,沒錯的人卻會可能受罰....這是哪門子的道理
04/13 19:17, 9F

04/13 19:17, , 10F
很多法律人不識醫學,就評斷醫療行為,並不妥當?
04/13 19:17, 10F
法院會送鑑定,鑑定書也是醫師做的...

04/13 19:18, , 11F
這樣講也通?
04/13 19:18, 11F

04/13 19:19, , 12F
我可不可也要求法官,如果錯判案子要斬首兼抄家
04/13 19:19, 12F
甚麼叫判錯案子?和事實不符嗎?抱歉,真正的事實沒人知道,只有上帝知道,用法有錯嗎? 法律本來就有多種學說,故甚麼是判錯?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19:35)

04/13 19:34, , 13F
不用抄家啦 從國賠改成自費就唉唉叫了 放你法官個烏拉屁
04/13 19:34, 13F

04/13 19:35, , 14F
可以請問"當事人意思一致"是什麼意思嗎?
04/13 19:35, 14F

04/13 19:36, , 15F
就問"具醫療水準"如何定義? 難道是用complication的有無嗎?
04/13 19:36, 15F

04/13 19:36, , 16F
若醫師期待為"我盡力救 但不保證好(有極小機率爆炸)"
04/13 19:36, 16F

04/13 19:36, , 17F
病人的期待為"我一定會被醫好" 這樣能說是一致嗎??
04/13 19:36, 17F

04/13 19:36, , 18F
白話來說他掛號契約即成立
04/13 19:36, 18F

04/13 19:37, , 19F
想噓"未能為適當治療" 那病患或家屬簽的切結書同意書
04/13 19:37, 19F

04/13 19:37, , 20F
有法律效益嗎? 很多時候是病患或家屬拒絕
04/13 19:37, 20F

04/13 19:37, , 21F
再者 法官僅需"酌量參考",並無法條要求要"遵守"醫療鑑報
04/13 19:37, 21F

04/13 19:38, , 22F
之前還有"未經同意"插管後病人死亡還被砍的勒
04/13 19:38, 22F

04/13 19:38, , 23F
所以說法律規定我們醫療為契約行為,然後再訂了另一條
04/13 19:38, 23F

04/13 19:38, , 24F
奇怪這位仁兄是來給大家解惑的 幹嘛噓他 幫推
04/13 19:38, 24F

04/13 19:39, , 25F
法律規定我們一定要簽契約...當醫生還真的蠻雖的...orz
04/13 19:39, 25F

04/13 19:39, , 26F
其實經過解釋之後 更能體會到法律寫得再怎麼如何周密
04/13 19:39, 26F

04/13 19:40, , 27F
還是會有與現實出入的地方...醫師遇到法匠真的會沒輒
04/13 19:40, 27F

04/13 19:41, , 28F
法律人要不要考慮重新對醫療契約作定義啊??
04/13 19:41, 28F
我有點不懂為何諸位醫生對醫療行為為契約如此反感,美國和德國對於醫療行為也是認為 成立契約關係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4/13 19:43)

04/13 19:41, , 29F
用法界想像的契約套在醫療行為上有太多不合理處了
04/13 19:41, 29F

04/13 19:41, , 30F
請先解釋何謂"蓋然之心證"再來講法律的周密性
04/13 19:41, 30F

04/13 19:42, , 31F
判錯案子和判錯病情有異曲同工之妙 但判斷病情後下處
04/13 19:42, 31F

04/13 19:42, , 32F
置只能用很短的時間~
04/13 19:42, 32F

04/13 19:42, , 33F
法有法的道理 可是現實醫療如果不能實行 那此法何用?
04/13 19:42, 33F

04/13 19:43, , 34F
那就是"與現實出入"啊...一來百密一疏 二來遇到法匠
04/13 19:43, 34F
還有 70 則推文
還有 15 段內文
04/13 20:41, , 105F
是他要把美德兩國跟現行我國對醫師的規定講出來的
04/13 20:41, 105F

04/13 20:42, , 106F
看到原po最後補充的部分忍不住笑了...
04/13 20:42, 106F

04/13 20:43, , 107F
本國制度也很有趣呢 不合理的法規修改到底有多少的成功機
04/13 20:43, 107F

04/13 20:43, , 108F
率 而那些法界人士又會有多大的反彈呢? 真是好奇啊
04/13 20:43, 108F

04/13 20:45, , 109F
以後建議法界在高中生考大學的時候就先解釋清楚醫生在法律
04/13 20:45, 109F

04/13 20:46, , 110F
裡被定位的角色 至於為什麼要法界解釋呢? 因為法界最懂啦~
04/13 20:46, 110F

04/13 20:49, , 111F
判決書我前面有po 請搜尋作者ssn就會有
04/13 20:49, 111F

04/13 20:49, , 112F
如果太長懶得看仔細的話 你可以直接看第五點
04/13 20:49, 112F

04/13 20:50, , 113F
「...蓋然之心證,為蓋然之判斷」
04/13 20:50, 113F

04/13 20:51, , 114F
所以說斷案不需要證據不需要邏輯 即使原告被告和鑑識單位
04/13 20:51, 114F

04/13 20:51, , 115F
通通都提不出具體明證 無法得出一個具體結論
04/13 20:51, 115F

04/13 20:52, , 116F
法官自己也搞不懂 但是一句蓋然之心證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了
04/13 20:52, 116F

04/13 20:53, , 117F
好吧 如果g板友真的不懂到底我們覺得哪裡不合理 被炮轟也
04/13 20:53, 117F

04/13 20:54, , 118F
是有點冤枉就是了
04/13 20:54, 118F

04/13 20:55, , 119F
不過原po不懂 也不代表它就是合理的就是了
04/13 20:55, 119F

04/13 20:57, , 120F
推 G大只是單純描述現狀 應該感謝G大提供另一個領域的邏輯
04/13 20:57, 120F

04/13 20:58, , 121F
補推
04/13 20:58, 121F

04/13 21:00, , 122F
推原波的用心!!
04/13 21:00, 122F

04/13 21:21, , 123F
我也要推原po的用心!
04/13 21:21, 123F

04/13 21:25, , 124F
再幫推一次 感謝原po幫我們了解法律
04/13 21:25, 124F

04/13 21:41, , 125F
簡單問一句, 法官是否可以不甩鑑定報告?
04/13 21:41, 125F

04/13 21:42, , 126F
幫回: 當然可以不甩!
04/13 21:42, 126F

04/13 21:43, , 127F
那這一g大說鑑定報告是醫師報告的是否是在硬ㄠ脫罪
04/13 21:43, 127F

04/13 22:18, , 128F
閣下似乎被法律洗腦了 請問您是否有想過為何醫病
04/13 22:18, 128F

04/13 22:18, , 129F
必須要以契約的形式來認定?? 這樣的法律是否合理???
04/13 22:18, 129F

04/13 22:22, , 130F
btw 閣下所說的法律常識我都還算了解
04/13 22:22, 130F

04/13 22:23, , 131F
推原PO熱心分享
04/13 22:23, 131F

04/13 22:52, , 132F
推原po的用心 真的很謝謝您
04/13 22:52, 132F

04/13 23:00, , 133F
推原PO,不過跟E大講的應該是兩碼子事
04/13 23:00, 133F

04/13 23:02, , 134F
醫療並非契約關係,若病患要求包醫好,哪個醫生敢接這病人?
04/13 23:02, 134F

04/13 23:05, , 135F
這麼殘酷的現實,還是感謝您的解析
04/13 23:05, 135F

04/13 23:05, , 136F
不過如果醫療是被強迫成立的契約,那應該怎麼保護醫師呢?
04/13 23:05, 136F

04/13 23:06, , 137F
醫療有太多不確定性,醫生只是憑能力盡力,江湖術士才打包票
04/13 23:06, 137F

04/13 23:07, , 138F
開始診療契約即成立,至於可否拒絕,依醫師法第21條...
04/13 23:07, 138F

04/13 23:08, , 139F
是不是指有提高收費才能自保呢?
04/13 23:08, 139F

04/13 23:09, , 140F
結果錢還是最重要,錢要夠多才能保保險、才能請律師打官司
04/13 23:09, 140F

04/13 23:09, , 141F
推原PO
04/13 23:09, 141F

04/13 23:09, , 142F
因為一開始醫師就立於不利之地
04/13 23:09, 142F

04/14 02:20, , 143F
你可以回去再唸唸邏輯的課本
04/14 02:20, 143F

04/15 03:39, , 144F
事實
04/15 03:39, 144F
文章代碼(AID): #1Bn4_181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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