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該怎麼反駁反對醫師去刑的問題
其實我覺得至少應該分成兩類分階段爭取
即所謂危急和非危急病人
對於危急病人,即依法醫師和醫療院所會被課予強制締約義務時,
醫師法第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60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
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這部分應該要減輕或免除刑事及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一般商業邀約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成本及利潤決定其產品是否上架
但醫療業基於病人利益而被立法者限縮拒絕締約的權利
導致部分賠錢產品與服務仍必須提供
相對的病人是否應該就此一部分在民事請求權上做相對應的讓步
否則目前的走勢就是可能整類產品下架,
如部分醫院急診架上已經沒有小兒科類的產品了
至於非危急的病人,
其實大家有的是時間可以給他轉診
到他對手術能力及風險能滿意的醫療院所和醫師那邊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156.57 (04/26 22:2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5 篇):
medstud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08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