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有關版面管理的原則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真頁)時間14年前 (2010/08/19 01:40), 編輯推噓7(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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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 一:徹底執行勞動法令 : 現行版規事實上比現行勞動法令更加寬鬆。這件事情其實是非常匪夷所思的。 : 光是就勞保這件事情來看,法律規定必須強制保勞保或是就業保險保,還有提 : 撥勞退。基本上,除非是個人徵求,否則不管是什麼性質的工作,都必須加保 : 。這在PT版上完全沒有做到!光是這個部分,就足夠讓 PTT站方被勞工局或勞 : 委會給搞死了,根本不用討論什麼其他的有的沒的。所以我認為kiss大在管理 : 版面的時候已經非常寬容,若還有雇主抱怨的話,簡直是吃人夠夠了! : 那些只要不是個人徵求,不是按件計酬,是一般勞雇關係的工作,只要確定不 : 符合勞動法令的規定就直接先砍掉了(有請懂法的版友們多多提醒)。情節重 : 大的就直接水桶(如已經砍文並警告還再犯的)。根本不用跟那些貪小便宜的 : 雇主討論這麼多。是你違法耶!我沒有去檢舉你就已經很好了,你還敢來跟我 : 凹! 不好意思...針對這點...小妹有不同的見解.. 民法有種法律行為稱之為:脫法行為 就是只為了達到心中所想的目的...用迂迴的方式逃避法律規定.稱為:脫法行為 脫法行為是合法的(又分兩種) ========================脫法內容實質探討=========== 定義:用迂迴手段為方法.來歸避法律的規定(達成法律所不許之結果) 內容:1.手段脫法:違背法律規定.無違背民法精神=>有效(例如:動產信託-你網址內的"消極信託.擔保-你網址內的借明登記) 2.目的脫法:用迂迴方式逃避法律某些強制規定=>無效 補充: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不同的地方在於所欲達成"經濟上目的".所以才會有效果意思~ 使用脫法行為來找承攬委任.是採經濟上目的為主要的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構成後.才再來探討有效或無效~ 除了最後上面那一行是我個人結論外.其餘請參閱王澤鑑.民法總則.第262-264頁) 可以結束這個話題嗎?我打這些只有給f大你看而已~我想刪這些文章了... 有點想跟你建議卻碰釘子的感覺...唉... =================================================== 要求對方作某件事.給予對方一定的報酬 主要又分三種型態: 1.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需要勞健保...(大部分公司行號為此) 2.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3.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舉例:補習班.少部份行銷公司.工程.人力銀行皆為委任或承攬關係...此時用勞基法作為基準... 似乎有些微不妥qq 不再另外說明三種差別.民法債篇內皆有詳細說明. ===================================重新編輯的內容================= 關於脫法(逃避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 由於太抽象太難管啦! 我"個人"建議~~ 不用管資方如何徵人~(逆向思考) 反而要建議勞方~詢問資方是否為:雇傭關係 若為僱佣關係====>老闆你要幫我加勞健保還有月退欸! 若非為僱佣關係1.正常情況下:請老闆說出是委任或是承攬~此時就不適用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喔! 2.老闆說不出來:皆為僱佣關係~ 只能請勞方面試時詢問 不過一般面試不太可能會問到那麼細啦... 建議可問:1.有無勞健保? 2.為何無勞健保?法律不是規定要嗎?(若不是委任或承攬.表示老闆違法啦!) 這樣詢問比較不會得罪人~ ======================如何分辨僱佣.承攬.委任關係=================== http://tw.myblog.yahoo.com/jw!vQXKKrOHRkUqzfi03AYgfg--/article?mid=989 =================================================================== 以上~與大家共享qq歡迎討論~~謝謝! : 簡單來說,在中華民國的領土內,違反中華民國的法令,二話不說當然砍文, : 你商家是黑道還是什麼?那請自己去跟勞委會說你要以不合法的條件雇人,叫 : 勞委會不要多事。 刑法是由國家(較強的力量)對人民(較弱的力量)施行懲罰. 所以犯錯行為較輕的初犯... (我在這邊指的"人民".初犯"皆為單一個單位.非複數) 我們有"緩刑"這個東西 例如正當防衛過當...等等 小妹是建議也先用推文警告.若屢犯或是期限內未加以改進再刪文~ 畢竟版主手上握有權力. 制度可以嚴格.但希望更能寬容的對待每位菜鳥po文者~ : 二:道德爭議交由版眾決定 : 像是論文摘要到底能不能給人翻譯,問卷能不能發包給人執行這種討論,我自 : 己認為那其實不是PT版應該處理的範疇。對我來說,重要的是人人有工作做, : 大家口袋都麥克麥克,商家都依法給勞工應有的待遇才是最重要的。剩下的我 : 比較傾向於,有爭議的徵求,由版友們投票來決定。當然像是作業、論文代寫 : 當然是不可以的,在版規就已經有規定過。這種投票主要是由引起爭議的問題 : 而來的。 這點不予評論~但我很支持原po說的投票~而非一人獨裁~ ================================== 以上~有po錯或是哪裡需要指教再告知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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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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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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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你的個人見解 關於脫法行為 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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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該怎麼處置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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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與承攬最混淆.小妹是覺得用勞基法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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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個不錯的idea~不過卻無法完全實行.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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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慢慢脫法成為承攬關係(就是想逃避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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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法與就業服務法)~so~現行補教業有人仍為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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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關係.有的已經在簽承攬契約了~在批踢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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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難認定真偽~再打下去廢話會太多-.-可以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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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思考...靠我重新編輯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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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eng 來自: 211.74.62.150 (08/1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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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辛苦了 謝謝你的回覆 (狂筆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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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eng 來自: 211.74.62.150 (08/19 02:54) ※ 編輯: dieng 來自: 211.74.62.150 (08/19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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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灰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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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的猜測你想表達的是 因脫法行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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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看不懂你在這裡提的意思?能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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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什麼要提如何脫法才是有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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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所以可能會出現勞雇、承攬等不同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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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 所以建議處理時 先確認關係為何 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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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適當的法(勞基之有無) 來進行板規的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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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這是我理解到的,不知有無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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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不是學法律的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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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 我的重點不在於脫法...但是你真的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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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很多使用脫法行為使之合法.這樣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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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想F大是怕你交壞勞方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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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乾= = 你全說對了!我就是要說~承攬委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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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看到沒勞健保就刪~會有爭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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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至於誰脫法~誰沒脫法~俺沒有開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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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不瞭解~不要問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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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有建議要在徵人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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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清楚,這樣就不會有人混水摸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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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可以呀~但是我是怕以防萬一.有些狡猾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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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明就是僱佣關係.卻催眠自己是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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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有點騙勞方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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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想說能不能逆向思考~或是一起想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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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辦法~並非針對f大你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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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裡只有非常少的工作適用承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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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向來都是很難明確說清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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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分啊!民法第482=僱佣.民法第490=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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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了,我回文真的太兇了點,向dieng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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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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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528=委任~ 我要不要跟k版大講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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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我的意思,定義是一回事,實際上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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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作是在兩者之間游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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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同時有兩種的特性,否則派遣就不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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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難解,衍生出這麼多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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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eng 來自: 211.74.62.150 (08/19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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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網站奉上~如何區分此三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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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剛好網站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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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簽了什麼約就是什麼...要看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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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建議在一開始徵人時就說是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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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那你那篇回文可不可以溫柔點..嗚嗚好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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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對不起啦 我已經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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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哪裡說不對~也請F大多指教!(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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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文章我不知道怎麼改 會修到一堆推文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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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多多指教 我想這三種關係的問題 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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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T版一定會浮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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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eng 來自: 211.74.62.150 (08/19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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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個關係我一值再考慮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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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花我時間跟相關專家討論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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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請相關單位給予正式的公文等等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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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R1hqMt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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