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有關版面管理的原則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收相聲瓦舍VCD)時間14年前 (2010/08/19 08:49), 編輯推噓-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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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FWillie (海綿寶!)》之銘言: : ※ 引述《dieng (真頁)》之銘言: : : (恕刪) : : 不好意思...針對這點...小妹有不同的見解.. : : 民法有種法律行為稱之為:脫法行為 : : 就是只為了達到心中所想的目的...用迂迴的方式逃避法律規定.稱為:脫法行為 : : 脫法行為是合法的(又分兩種.小妹不繼續往內探討) 這邊應該說 脫法行為,是形式上合法的行為,但是本質卻又達到其違法之目的。 大部分的脫法行為,目前無法可管。 節錄自下面網址 「脫法行為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法律解釋的問題。就民法而言,一個獨立脫法行為 的理論根本不能存在。」即如實務見解所認為「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 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乃學說上所稱之脫法行為,倘 其所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 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簡單地說,脫法 行為是用來稱呼以形式合法掩飾非法的行為,即形式合法但實質不法的行為,因此 ,稱呼某行為是脫法行為,其實已同時對該行為作了法律的價值判斷。 : 說清楚點吧,你這樣說我根本就覺得你不懂甚麼叫做脫法行為 : 還說什麼脫法行為是合法的,天啊! : 給你網址 : http://www.angle.com.tw/subject/subjest05.asp 以下為FF大您所節錄的 「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 乃學說上所稱之脫法行為,倘其所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 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 簡單地說,脫法行為是用來稱呼以形式合法掩飾非法的行為,即形式合法但實質不法的行 為。 : 你是不是在自打嘴巴阿? 你所引用的文字,為何要獨漏最後一句,造成斷章取義呢? 這邊只說,脫法行為的稱呼,是對該行為作出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並非指"違法"。 況且,既然在形式上合法,雖說是脫法行為,難道一定就是違法嗎?? : 不用說這麼哆啦,把你的意思說清楚,在這裡提脫法行為打算幹嘛? : 想把違法的說成合法喔? 這裡的脫法行為,並不代表就是違法,我們一般人稱之為"鑽法律漏洞" 而且刑法上並沒有脫法行為的名詞,通常只用在民法及其他法律, 故脫法行為,在法律上只討論該脫法行為有效與否。 舉例 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於晚上十點以後,不得有任何競選造勢的活動。 但是深夜的政論節目,不乏候選人應邀參加,以達到其增加曝光,進而造勢之效。 這邊選舉罷免法卻無法可管,這就是一個脫法行為的案例。 原PO只是有這樣的顧忌以及顧慮,不曉得您對脫法行為,是否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 推 michaelliu:d大真的沒惡意啦!!!息怒阿~~~ 114.25.208.14 08/19 : m大,我是覺得您太單純了 您這邊的回覆 讓我感覺您認為d大有陰謀? : 我同意,對於僱傭、承攬或委任,dieng與我的認知沒有太大差異 既然您認為d大許多的認真跟你沒有差異 那為何針對脫法行為,您不能認同呢? 在下揣測d大的動機 我想是為了避免未來有出現有心人士規避法律,或者規避板規站規吧。 因此d大提出來討論,無非也是給新舊版主,以及板上的板友們, 一個對PT板未來走向及制度的建議。因此也許是您想的比較"周密繁複一些" 另外,我不曉得您有多久沒找工作了? 小弟我目前仍然是待業中,最近面試了不少公司行號, 但是真正符合勞基法標準的,卻是少之又少, 社會是非常現實的,只要能賺到錢,不合規定又如何呢? 大家還不是一窩蜂搶著做? 板規如果搞的那麼嚴厲,那豈不就幾乎沒一篇有達到標準的? 也許我說的比較誇張,我的意思是,只要在大家的接受範圍內, 能有多一點的工作訊息,不是很棒嗎? 至於資方有沒有脫法行為,我想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這篇文章,也算是我對pt板的一點小小建議! -- 《以下簽名檔,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ff:dxxxx想打這種泥巴戰,你說我能不跳出來嘛?想逼我衝文章數就說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33.226 ※ 編輯: RobertElvis 來自: 112.104.33.226 (08/19 09:02)

08/19 09:01, , 1F
看到簽名檔我笑了XD..
08/19 09:01, 1F

08/19 09:30, , 2F
社會是非常現實的,只要能賺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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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9:30, , 3F
不合規定就如何~>接著我們就被勞工局
08/19 09:30, 3F

08/19 09:31, , 4F
來函而已.......請多爬文,謝謝
08/19 09:31, 4F
文章代碼(AID): #1CR7-DkY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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