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有關版面管理的原則
※ 引述《dieng (真頁)》之銘言:
: (恕刪)
: : 一:徹底執行勞動法令
: : 現行版規事實上比現行勞動法令更加寬鬆。這件事情其實是非常匪夷所思的。
: : 光是就勞保這件事情來看,法律規定必須強制保勞保或是就業保險保,還有提
: : 撥勞退。基本上,除非是個人徵求,否則不管是什麼性質的工作,都必須加保
: : 。這在PT版上完全沒有做到!光是這個部分,就足夠讓 PTT站方被勞工局或勞
: : 委會給搞死了,根本不用討論什麼其他的有的沒的。所以我認為kiss大在管理
: : 版面的時候已經非常寬容,若還有雇主抱怨的話,簡直是吃人夠夠了!
: : 那些只要不是個人徵求,不是按件計酬,是一般勞雇關係的工作,只要確定不
: : 符合勞動法令的規定就直接先砍掉了(有請懂法的版友們多多提醒)。情節重
: : 大的就直接水桶(如已經砍文並警告還再犯的)。根本不用跟那些貪小便宜的
: : 雇主討論這麼多。是你違法耶!我沒有去檢舉你就已經很好了,你還敢來跟我
: : 凹!
: 不好意思...針對這點...小妹有不同的見解..
: 民法有種法律行為稱之為:脫法行為
: 就是只為了達到心中所想的目的...用迂迴的方式逃避法律規定.稱為:脫法行為
: 脫法行為是合法的(又分兩種.小妹不繼續往內探討)
說清楚點吧,你這樣說我根本就覺得你不懂甚麼叫做脫法行為
還說什麼脫法行為是合法的,天啊!
給你網址
http://www.angle.com.tw/subject/subjest05.asp
「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
乃學說上所稱之脫法行為,倘其所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上之
效果者,而其行為實質達成該效果,違反法律規定之意旨,即非法之所許,自屬無效。」
簡單地說,脫法行為是用來稱呼以形式合法掩飾非法的行為,即形式合法但實質不法的行
為。
你是不是在自打嘴巴阿?
: ========================
: 要求對方作某件事.給予對方一定的報酬
: 主要又分三種型態:
: 1.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需要勞健保...(大部分公司行號為此)
: 2.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 3.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 舉例:補習班.少部份行銷公司.工程.人力銀行皆為委任或承攬關係...此時用勞基法作為基準...
: 似乎有些微不妥qq
: 不再另外說明三種差別.民法債篇內皆有詳細說明.
我跟你說
不管你是簽什麼契約
只要某一方有指揮調度的權力
在實質認定上,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雇傭關係。
而你提的委任與承攬關係,很多時候是被用來規避勞基法的。
但若有爭議,則是回到實際的工作狀況是否有經濟從屬與人格從屬來討論。
並不是簽了什麼就變成什麼
你如果是阿ㄆㄧㄚˇ,並不會因為說我只是骨架大就變成瘦子。
: : 簡單來說,在中華民國的領土內,違反中華民國的法令,二話不說當然砍文,
: : 你商家是黑道還是什麼?那請自己去跟勞委會說你要以不合法的條件雇人,叫
: : 勞委會不要多事。
: 刑法是由國家(較強的力量)對人民(較弱的力量)施行懲罰.
: 所以犯錯行為較輕的初犯...
: (我在這邊指的"人民".初犯"皆為單一個單位.非複數)
: 我們有"緩刑"這個東西
: 例如正當防衛過當...等等
: 小妹是建議也先用推文警告.若屢犯或是期限內未加以改進再刪文~
: 畢竟版主手上握有權力.
: 制度可以嚴格.但希望更能寬容的對待每位菜鳥po文者~
少來了
最低薪資
保勞健保
提撥勞退
加班費
這種東西哪個商家不知道
多的是知道之後還知法玩法(像是高薪低報之類的)
這個版上也沒規定那麼詳細
這種基本的東西都不知道還開公司
公司一定也是一堆不合法,還是早點倒一倒比較實際。
: : 二:道德爭議交由版眾決定
: : 像是論文摘要到底能不能給人翻譯,問卷能不能發包給人執行這種討論,我自
: : 己認為那其實不是PT版應該處理的範疇。對我來說,重要的是人人有工作做,
: : 大家口袋都麥克麥克,商家都依法給勞工應有的待遇才是最重要的。剩下的我
: : 比較傾向於,有爭議的徵求,由版友們投票來決定。當然像是作業、論文代寫
: : 當然是不可以的,在版規就已經有規定過。這種投票主要是由引起爭議的問題
: : 而來的。
: 這點不予評論~但我很支持原po說的投票~而非一人獨裁~
: ==================================
: 以上~有po錯或是哪裡需要指教再告知我~感恩:)
我懷疑你根本是希望我出來選版主
逼我回文衝文章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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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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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說這麼哆啦,把你的意思說清楚,在這裡提脫法行為打算幹嘛?
想把違法的說成合法喔?
要怎麼樣讓一般公司不符合勞基法也"合法"是吧?
你補發一篇文仔細說清楚吧,我不在這裡跟你打泥巴戰
要戰法律我可是認識一堆強者(強者不是我謝謝)
※ 編輯: FFWillie 來自: 114.45.213.232 (08/19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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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發文吧
教教大家什麼是脫法行為好嗎
我洗耳恭聽dieng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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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說說為什麼要提脫法行為
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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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生氣阿?
我只是想知道你為什麼要在這裡提脫法行為?
請說明清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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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可是清楚的很
用不著您費神提醒
有沒有違法
不用我們在這裡討論
請往前搜尋我的文章
找到您所在地的勞動主關機關打電話過去詢問
您也可以請您的每個顧員打電話過去
問問自己的勞動條件是否合法優^^
※ 編輯: FFWillie 來自: 114.45.213.232 (08/19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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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簡單阿
委任或是承攬
一般來說都是一開始就簽契約不然不會開工的
你必須要在徵人的時候說明清楚
自己是承攬委任或是雇傭
事實上很多人就是
用看起來像僱傭的工作,實質上也是雇傭的工作發文找人
結果到了現場才要你簽委任或承攬契約
之前到高雄義大的臨演糾紛
不就是這樣
事實上是雇傭、委任、承攬在法律上有一些小小的模糊地帶
卻被一些惡質雇主拿來放大並游走法律邊緣
dieng想打這種泥巴戰
你說我能不跳出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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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建議乾脆開個外包承攬版
像直銷版那樣
PT版要來找人的
就是符合勞基法規的
你要簽承攬委任
就去那邊徵
不要在PT版混淆視聽
※ 編輯: FFWillie 來自: 114.45.213.232 (08/19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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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您說您只是要在版上討論什麼是脫法行為嘛~
那討論夠了嗎?我看您似乎還有話沒說清楚呀^^
我請您專門發一篇討論脫法行為,您又不肯
又一直在說您是在討論脫法行為的"有效"的部分
其實我是真的滿好奇的,想多聽聽您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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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啦我知道這樣不好
但我只是覺得dieng在這裡提這種東西是要混淆視聽
雖然她說他是要"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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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我是覺得您太單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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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對於僱傭、承攬或委任,dieng與我的認知沒有太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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