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藥品公司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 (wiwiwo)時間13年前 (2013/01/12 20: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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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girls (衝啊)》之銘言: : ※ 引述《prs019024 (白)》之銘言: : : 幫補 : : 藥事法 : : 第 53 條 : :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 : : 品製造業者分裝。 : :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 : : 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 : : 遵循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 若有申請 且符合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標籤的製造就包含在內了) : : 應該是OK的 : : 第 50 條 : :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 : : 在此限: : :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 :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 : : 購買。 : :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 :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 : 同業藥商間之批發、販賣 是允許調劑的 : 所以說今天如果是藥廠自己成立一間子公司:某某藥品公司 : 然後藥廠把藥出給藥品公司這樣就可以分裝來銷售了? : 那這樣以後可以要求藥廠不用一定出1000's的這麼大包裝 : 大家都可以散裝賣了 也不用那麼大的庫存量 看大家討論得這麼熱烈似乎還沒有結論 我放一件法規判解給大家看一下吧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27001號函 主  旨: 所詢分設藥品物流中心是否免設藥師駐廠監製乙事,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經濟部96年6月11日經商字第0960058008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96年6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4549600號函、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6年6月13日桃衛藥字 第0960008357號函辦理,兼復 貴公司96年5月21日久字第960521號函。二、經查 貴公 司僅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尚未辦理製造業藥商登記,而貼標籤係屬藥物之製造 過程,若貴公司欲經營前開藥品製造相關業務,應俟取得「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方得營 業,合先敘明。三、次按,貼標籤既係屬藥物之製造過程,為避免藥品因儲藏過久或儲藏 方法不當而變質,藥品之儲備、供應及製造,仍應聘由藥師監督,並由其負責檢查藥品之 儲藏、陳列管理及衛生安全等藥物管理之技術指導事項,是故,依藥事法第29條第1項及 藥師法之相關規定,該藥品物流中心仍應由藥師監製,且該藥師應向執業(物流中心)所 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加入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四、 至該物流中心不符工廠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要件乙事,因該物流中心依法應由專任藥師駐廠 監製管理,若藥品物流中心乃受本公司管轄,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且無營業行為,僅 係事務單位,而其會計及盈虧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尚非屬 商業登記法第13條之分支機構,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濟部95年9月11日經商字第 09502133170號函暨經濟部92年10月20日經商字第09202433640號函),且因不符工廠管理 輔導法第2條「工廠」之要件,毋庸辦理工廠登記。是故,非屬藥事法第27條第3項之分設 營業處所而係原廠之一部,本案自無須辦理藥商登記,而應視其營運行為有無涉藥師之法 定業務,依說明三辦理。 看完這篇法規解釋應該釋疑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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