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藥品公司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mokinased (wiwiwo)時間13年前 (2013/01/13 01:29)推噓2(2推 0噓 7→)留言9則, 3人參與討論串8/9 (看更多)
※ 引述《lexion (真真假假)》之銘言:
拿個案來討論
如果這家物流中心已申請販賣業藥商許可和製造業藥商許可且為GMP藥廠
又都有請藥師
如以下
1.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吉地喜股份有限公司
3.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5.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6.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7.集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物流中心
10.台灣美強股份有限公司
它就可以正當從事藥事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業務了
(也就是黏貼標籤以及分裝出售)
當然如果它要"調劑供應"處方藥還需再申請藥局執照再請一個藥師
沒申請就供應處方藥就違法了
至於疑問把1000顆分裝成XX顆是否有違藥事法第46條
我只想說看當初藥物許可證包裝核准的內容為何
一般錠劑劑型核准都為盒裝或瓶裝
並沒有規定一定要1000粒瓶裝或是28粒排裝等等
可自行隨便拿一種藥上衛生署藥物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
物流貼標分裝
如果其它內容都沒變只是粒數變
並不構成違法
所以原案我這樣看起來其實並不違法誒~~~
: 這個,應該可以看一下....
: 第46條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 ------
: 原本討論的個案事1000's包裝,分裝成小罐裝,貼上有效日期販售給同業,
: 這部分應該是與中央為生主管機管核准的原登記事項不合。
: 因此會有46條的法規問題。
: 另外,是否有53條的疑問,這也是要考慮的。
: ※ 引述《mokinased (wiwiwo)》之銘言:
: : 看大家討論得這麼熱烈似乎還沒有結論
: : 我放一件法規判解給大家看一下吧
: :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2日衛署藥字第0960027001號函
: : 主 旨: 所詢分設藥品物流中心是否免設藥師駐廠監製乙事,復請 查照。
: : 說 明: 一、依據經濟部96年6月11日經商字第0960058008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96年6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4549600號函、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6年6月13日桃衛藥字
: : 第0960008357號函辦理,兼復 貴公司96年5月21日久字第960521號函。二、經查 貴公
: : 司僅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尚未辦理製造業藥商登記,而貼標籤係屬藥物之製造
: : 過程,若貴公司欲經營前開藥品製造相關業務,應俟取得「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方得營
: : 業,合先敘明。三、次按,貼標籤既係屬藥物之製造過程,為避免藥品因儲藏過久或儲藏
: : 方法不當而變質,藥品之儲備、供應及製造,仍應聘由藥師監督,並由其負責檢查藥品之
: : 儲藏、陳列管理及衛生安全等藥物管理之技術指導事項,是故,依藥事法第29條第1項及
: : 藥師法之相關規定,該藥品物流中心仍應由藥師監製,且該藥師應向執業(物流中心)所
: : 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加入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四、
: : 至該物流中心不符工廠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要件乙事,因該物流中心依法應由專任藥師駐廠
: : 監製管理,若藥品物流中心乃受本公司管轄,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且無營業行為,僅
: : 係事務單位,而其會計及盈虧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尚非屬
: : 商業登記法第13條之分支機構,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經濟部95年9月11日經商字第
: : 09502133170號函暨經濟部92年10月20日經商字第09202433640號函),且因不符工廠管理
: : 輔導法第2條「工廠」之要件,毋庸辦理工廠登記。是故,非屬藥事法第27條第3項之分設
: : 營業處所而係原廠之一部,本案自無須辦理藥商登記,而應視其營運行為有無涉藥師之法
: : 定業務,依說明三辦理。
: : 看完這篇法規解釋應該釋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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