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租金抵稅要房東簽收單據不合理
最近遇到這個問題,
其實已經遇過很多次了,
覺得很不合理
為什麼有合約還不夠
還一定要簽收單據?
房東要逃漏稅當然會故意收現金
怎麼可能還會給簽收單據呢!
我也遇過房東說要把租約收回去的
但是我就硬留下來
說我弄丟了
或說在老家不在身邊之類的
可是我很不平的是
為什麼沒有簽收單據國稅局就不認帳
契約本來就是法律文件呀~
民法上連口頭契約都成立
為什麼白紙黑字、有房東所有資料、有房東印章的契約國稅局卻不認?!
那這樣不是就給房東一個要不要繳稅的選擇權嗎?
我寫信去反映
但都是回官腔官調
我很想把事情鬧到蘋果之類的
或者找民意代表
但是是不是要很多人連署才有機會?
我想知道有多少人跟我一樣情況
可能報了稅被國稅局退回來
或根本不敢去報稅
我看過年收人破百萬的包租公、包租婆
卻都不用繳稅
真的覺得很過份
他們仍然享受社會福利呀~~
這真的很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畢竟租屋的人通常經濟上比較弱勢
但國稅局卻是刁難弱勢的人
讓那些經濟上強勢的人有很大空間可以逃漏稅,
這樣合理嗎?!
以上,如果人數夠多,或有人有管道可以幫忙,
我再進一步把國稅局那些不合理的回應、
跟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一個一個寫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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