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租金抵稅要房東簽收單據不合理
※ 引述《tzzychi (學長真是太讚了)》之銘言:
: 有個案例給你參考一下:
: 有位房東將房子租給公司,但公司未租到期就遷走了
: 房東認為雖然有租約,但是他根本沒收到錢,所以不服國稅局的補稅核定…
: 之後房東好像是靠著法院訴訟文件,來證明這間公司欠他租金才不用補那麼多稅。
奇怪 不是有簽收單據才能報稅嗎?
那房東沒收到錢 就沒簽收單據了
為什麼還需要證明公司欠他租金呢?
還是公司報稅不需簽收單據但個人要?但這不是更不合理?
如果國稅局可以只憑租約就向房東課稅
那為什麼房客不能憑租約向國稅局抵稅?
反正房東沒拿到錢~很容易就可以提出證明文件了啊
: 所以單靠契約的話,比較難以證明到底房東總共收了多少錢,該補多少稅。
: 如果是匯款的話,就有辦法留下書面資料了…
: 收現金的話,要祈禱房東記性好一點,因為收完要是沒記錄下來的話
: 房東一但搞錯,就會再來問一次房租怎麼還沒繳 = =|||
: : 這真的很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 畢竟租屋的人通常經濟上比較弱勢
: : 但國稅局卻是刁難弱勢的人
: : 讓那些經濟上強勢的人有很大空間可以逃漏稅,
: 這個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了…
: 除非立委有辦法將法律修得完善一點,讓租屋行為有辦法合理簡易的課稅。
: 不然執行面應該還是需要提供證據才能補稅。
: (我的房東是直接在契約上寫明,要報稅的話,房租加20%
: 所以就算房東被課稅,其實稅金還是我在繳… = =|||)
: : 這樣合理嗎?!
: : 以上,如果人數夠多,或有人有管道可以幫忙,
: : 我再進一步把國稅局那些不合理的回應、
: : 跟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一個一個寫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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