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租約不一致與房東想推翻口頭約定事項
我最近因為租約即將到期 因屋內嚴重壁癌及漏水
以電話告知房東到期不再續約並獲其同意
但房東在口頭同意後 又打電話來跟我說 他覺得有些地方怪怪的
想要問問版上有沒有版友有相關經驗或意見可以提供
我先把我的狀況與預計處理方式寫出 若是大家有更好的意見 也歡迎告訴我
我把經驗PO出也是希望給版友一些未來租屋參考
1.租約與房東手上租約不一致
由於我手邊的租約是利用舊有租約修改 修改都是房東手寫並經雙方蓋手印
第一年99.12.5~100.11.30 國字寫十二個月
第二年我手上租約100.12.5~101.11.4 (國字部分還是寫十二個月 其實只有十一個月)
房東手上租約100.12.5~101.11.30
我在看到手邊租約到101.11.4於是打電話告知房東要住到十月底
也已獲確認(但忘記錄音 糗......)
房東同意後回家翻自己的租約 發現跟我的不同 要叫我住到十一月底
但我已經告知現在同住的室友 要住到十月底
但房東昨天突然打來告訴我 我的租約跟他的不同
是否可以以其口頭答應住到十月底作為憑據 只住到十月底?
其實我是比較怕我的押金拿不回來
2.我們房子內共有三間雅房 一間因為嚴重漏水室友已搬走
在搬走前我跟房東電話確認 是否可以先讓他搬走 並減免整層租金
也告知房東那間租金是6500(我租一層 分租給他人)
經房東同意後 讓室友先搬走 並先退還該房押金13000給該室友
在我5號繳完房租後 房東3天後打來跟我說 我這樣扣6500太多
我於是傳簡訊告訴他 我讓室友搬走及扣6500都是經電話告知他 並獲同意才決定
但顯然他想要更多錢 想推翻他之前說的話
我只能口頭委婉跟他再說看看
但為以防萬一 想先問下版友
若因為房屋漏水 而無法轉租給他人使用
(漏過水的也沒人敢租 我也不敢昧著良心騙後續承租的人)
不知是否可以用民法424條與435條 與房東協商
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
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第435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
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以上 謝謝大家的閱讀 我現在已經想好
若是房東想要推翻之前電話中口頭答應我的事項
我就寄存證信函給他 並做好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準備
若是版友有類似經驗可以提供 再麻煩大家了
給所有租屋者建議
1.租約務必再三確認 若有不一致 先不要蓋章 或事後發現不一致 應儘快通知修正
2.租約到期並與房東確認後 建議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告知約定內容 依此為據
以免房東口頭同意後不認帳
3.房屋若有壁癌 漏水等情形 亦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限期修繕
若不修繕則可依租約或民法(若租約無約定)規定解約
以上,感謝大家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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