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租約不一致與房東想推翻口頭約定事項
※ 引述《shanhuisu (媽媽樂)》之銘言:
: 1.租約與房東手上租約不一致
: 由於我手邊的租約是利用舊有租約修改 修改都是房東手寫並經雙方蓋手印
: 第一年99.12.5~100.11.30 國字寫十二個月
: 第二年我手上租約100.12.5~101.11.4 (國字部分還是寫十二個月 其實只有十一個月)
: 房東手上租約100.12.5~101.11.30
: 我在看到手邊租約到101.11.4於是打電話告知房東要住到十月底
: 也已獲確認(但忘記錄音 糗......)
: 房東同意後回家翻自己的租約 發現跟我的不同 要叫我住到十一月底
: 但我已經告知現在同住的室友 要住到十月底
: 但房東昨天突然打來告訴我 我的租約跟他的不同
: 是否可以以其口頭答應住到十月底作為憑據 只住到十月底?
: 其實我是比較怕我的押金拿不回來
「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首重「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所使用的文字,
這是民法第98定有明文的解釋方法。
本件原PO的契約發生兩造內容不一致的狀況,依來文所述,
1.舊約情況、2.原PO租約的文字書寫、3.房東租約的數字書寫
VS
1.原PO租約的數字書寫
該契約真意很有可能被認為租期是到101.11.30屆滿。
(這裡只是個人依經驗推測,最終仍是看事實審法官認定)
至於房東曾在電話裡為「同意」這點,即使錄到音也意義不大。
因為出於「錯誤理解」的同意,是屬於民法第88條可撤銷的同意,
據來文表示,房東當下應是誤以為租約於十月底屆至,所以表示同意,
而非知道租約於十一月底屆至,同意提前至十月終止,
只要他嗣後表示當時電話中搞錯,此過錯又非因他的過失(他聽你講的),
這個同意就會被合法撤銷,變成沒同意。
這二點,會變成原PO在法律上主張較為不利的地方。
: 2.我們房子內共有三間雅房 一間因為嚴重漏水室友已搬走
: 在搬走前我跟房東電話確認 是否可以先讓他搬走 並減免整層租金
: 也告知房東那間租金是6500(我租一層 分租給他人)
: 經房東同意後 讓室友先搬走 並先退還該房押金13000給該室友
: 在我5號繳完房租後 房東3天後打來跟我說 我這樣扣6500太多
: 我於是傳簡訊告訴他 我讓室友搬走及扣6500都是經電話告知他 並獲同意才決定
: 但顯然他想要更多錢 想推翻他之前說的話
: 我只能口頭委婉跟他再說看看
二房東與房客間的約定,其效力不及於大房東,這是契約相對效力所致。
只是,扣抵租金這部分,既是出於對租賃物漏水致妨礙使用的正確認知,
其同意就沒有所謂因錯誤而撤銷的問題,他同意了就是同意,
問題只剩下「證明」(他曾為同意)。
至於其他房客的租約問題,這只存在於二房東與房客之間,
你同意讓他們先走,就OK了,這跟你和大房東之間的契約沒有關係~
: 但為以防萬一 想先問下版友
: 若因為房屋漏水 而無法轉租給他人使用
: (漏過水的也沒人敢租 我也不敢昧著良心騙後續承租的人)
: 不知是否可以用民法424條與435條 與房東協商
: 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
: 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第435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
: 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這二條比起來,用424可能比435好些,因為漏水依情況,確有可能危害安全健康,
且屬房屋本身的問題,但離「滅失」(Ex燒掉、垮掉)還有點距離~
另外,原文後面提到的430,催告修繕不履行之終止,也是可以用的。
: 以上 謝謝大家的閱讀 我現在已經想好
: 若是房東想要推翻之前電話中口頭答應我的事項
: 我就寄存證信函給他 並做好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準備
: 若是版友有類似經驗可以提供 再麻煩大家了
: 給所有租屋者建議
: 1.租約務必再三確認 若有不一致 先不要蓋章 或事後發現不一致 應儘快通知修正
: 2.租約到期並與房東確認後 建議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告知約定內容 依此為據
: 以免房東口頭同意後不認帳
: 3.房屋若有壁癌 漏水等情形 亦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限期修繕
: 若不修繕則可依租約或民法(若租約無約定)規定解約
: 以上,感謝大家的閱讀
這個存證信函要寄,不知道原PO是要寄什麼內容、及其用意~
這東西主要是表示「曾為如何之主張」用的,
拿來作為行使契約終止的形成權還不錯~
只是,如前面分析,本件要主張在十月底契約到期,
於法律上恐怕有點站不住腳,
但如果並非執意採訴訟方式處理,而是要跟房東以兩造合意終止的方式溝通,
倒是無所謂,那個存證信函是否寄出,可以再斟酌評估整體佈局的當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65.102
推
09/10 12:48, , 1F
09/10 12:48, 1F
恭喜~(所以法律未必是最佳解,溝通比較快)
推
09/10 12:53, , 2F
09/10 12:53, 2F
→
09/10 12:53, , 3F
09/10 12:53, 3F
^^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0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rent-exp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44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