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租約不一致與房東想推翻口頭約定事項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旅人)時間13年前 (2012/09/10 12:4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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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nhuisu (媽媽樂)》之銘言: : 1.租約與房東手上租約不一致 : 由於我手邊的租約是利用舊有租約修改 修改都是房東手寫並經雙方蓋手印 : 第一年99.12.5~100.11.30 國字寫十二個月 : 第二年我手上租約100.12.5~101.11.4 (國字部分還是寫十二個月 其實只有十一個月) : 房東手上租約100.12.5~101.11.30 : 我在看到手邊租約到101.11.4於是打電話告知房東要住到十月底 : 也已獲確認(但忘記錄音 糗......) : 房東同意後回家翻自己的租約 發現跟我的不同 要叫我住到十一月底 : 但我已經告知現在同住的室友 要住到十月底 : 但房東昨天突然打來告訴我 我的租約跟他的不同 : 是否可以以其口頭答應住到十月底作為憑據 只住到十月底? : 其實我是比較怕我的押金拿不回來 「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首重「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所使用的文字, 這是民法第98定有明文的解釋方法。 本件原PO的契約發生兩造內容不一致的狀況,依來文所述, 1.舊約情況、2.原PO租約的文字書寫、3.房東租約的數字書寫 VS 1.原PO租約的數字書寫 該契約真意很有可能被認為租期是到101.11.30屆滿。 (這裡只是個人依經驗推測,最終仍是看事實審法官認定) 至於房東曾在電話裡為「同意」這點,即使錄到音也意義不大。 因為出於「錯誤理解」的同意,是屬於民法第88條可撤銷的同意, 據來文表示,房東當下應是誤以為租約於十月底屆至,所以表示同意, 而非知道租約於十一月底屆至,同意提前至十月終止, 只要他嗣後表示當時電話中搞錯,此過錯又非因他的過失(他聽你講的), 這個同意就會被合法撤銷,變成沒同意。 這二點,會變成原PO在法律上主張較為不利的地方。 : 2.我們房子內共有三間雅房 一間因為嚴重漏水室友已搬走 : 在搬走前我跟房東電話確認 是否可以先讓他搬走 並減免整層租金 : 也告知房東那間租金是6500(我租一層 分租給他人) : 經房東同意後 讓室友先搬走 並先退還該房押金13000給該室友 : 在我5號繳完房租後 房東3天後打來跟我說 我這樣扣6500太多 : 我於是傳簡訊告訴他 我讓室友搬走及扣6500都是經電話告知他 並獲同意才決定 : 但顯然他想要更多錢 想推翻他之前說的話 : 我只能口頭委婉跟他再說看看 二房東與房客間的約定,其效力不及於大房東,這是契約相對效力所致。 只是,扣抵租金這部分,既是出於對租賃物漏水致妨礙使用的正確認知, 其同意就沒有所謂因錯誤而撤銷的問題,他同意了就是同意, 問題只剩下「證明」(他曾為同意)。 至於其他房客的租約問題,這只存在於二房東與房客之間, 你同意讓他們先走,就OK了,這跟你和大房東之間的契約沒有關係~ : 但為以防萬一 想先問下版友 : 若因為房屋漏水 而無法轉租給他人使用 : (漏過水的也沒人敢租 我也不敢昧著良心騙後續承租的人) : 不知是否可以用民法424條與435條 與房東協商 : 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 : 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第435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 : 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這二條比起來,用424可能比435好些,因為漏水依情況,確有可能危害安全健康, 且屬房屋本身的問題,但離「滅失」(Ex燒掉、垮掉)還有點距離~ 另外,原文後面提到的430,催告修繕不履行之終止,也是可以用的。 : 以上 謝謝大家的閱讀 我現在已經想好 : 若是房東想要推翻之前電話中口頭答應我的事項 : 我就寄存證信函給他 並做好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準備 : 若是版友有類似經驗可以提供 再麻煩大家了 : 給所有租屋者建議 : 1.租約務必再三確認 若有不一致 先不要蓋章 或事後發現不一致 應儘快通知修正 : 2.租約到期並與房東確認後 建議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告知約定內容 依此為據 : 以免房東口頭同意後不認帳 : 3.房屋若有壁癌 漏水等情形 亦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限期修繕 : 若不修繕則可依租約或民法(若租約無約定)規定解約 : 以上,感謝大家的閱讀 這個存證信函要寄,不知道原PO是要寄什麼內容、及其用意~ 這東西主要是表示「曾為如何之主張」用的, 拿來作為行使契約終止的形成權還不錯~ 只是,如前面分析,本件要主張在十月底契約到期, 於法律上恐怕有點站不住腳, 但如果並非執意採訴訟方式處理,而是要跟房東以兩造合意終止的方式溝通, 倒是無所謂,那個存證信函是否寄出,可以再斟酌評估整體佈局的當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65.102

09/10 12:48, , 1F
謝謝 早上房東打來 已解決
09/10 12:48, 1F
恭喜~(所以法律未必是最佳解,溝通比較快)

09/10 12:53, , 2F
存證信函是要告訴房東我住到租約到期啦 怕電話講不算
09/10 12:53, 2F

09/10 12:53, , 3F
謝謝PH版友 很中立的見解
09/10 12:53, 3F
^^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02)
文章代碼(AID): #1GJM-m88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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