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房東提前解約
※ 引述《HsiuyenAki (pure soul)》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大家好,想請教大家一下
: 我方一月初時與對方房仲(類似包租代管)簽定為期2年租約續約(押金則從舊約直接轉過來
: )
: 當時談好價格包含管理費與車位
: 但當繳納第一個月租金時,房仲表示房東說的價錢是不含管理費,希望我方再補繳管理費
: 給他
: 我方表示,應照合約價格履行,但對方揚言不加錢就要提前解約
: 問題:
: 我方認為
: 當初簽約時僅提到『雙方”欲”提前解約……需扣除一個月的擔保金作為委約金』
: 並無明確提到房東一方“得“提前解約
: 房仲表示
: 1-這法條已表示房東可單方面解約,僅需賠償一個月違約金,不需我方同意即可解約
錯,欲提前解約,要對方同意才可以
房客想片面解約的話就是放大絕,搬家就好,除非是金額高的長約,不然很少上法院
房東想片面解約的話,門都沒有,房客住好住滿
: 2-房仲表示我方未補足押金(舊約租金較低),因此合約不成立,我方不能繼續住
錯,押金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 3-房仲表示,當初合約金額是房仲意思表示有誤,非房東本意,依民法88條得修改或撤銷
: 請問一下這樣真的合法嗎?
: 租金意思表示有誤就可以依民法修改或撤銷?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這個我不是很清楚,但個人認為對方站不住腳
你可以去法律版問問
順便看看89和91
: 押金依房仲所述由前約押金遞延,但因前約金額較低,則未補足押金契約無效?
: 請問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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