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房東提前解約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這就是幸運)時間4年前 (2020/02/13 01: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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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iuyenAki (pure soul)》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大家好,想請教大家一下 : 我方一月初時與對方房仲(類似包租代管)簽定為期2年租約續約(押金則從舊約直接轉過來 : ) : 當時談好價格包含管理費與車位 : 但當繳納第一個月租金時,房仲表示房東說的價錢是不含管理費,希望我方再補繳管理費 : 給他 : 我方表示,應照合約價格履行,但對方揚言不加錢就要提前解約 : 問題: : 我方認為 : 當初簽約時僅提到『雙方”欲”提前解約……需扣除一個月的擔保金作為委約金』 : 並無明確提到房東一方“得“提前解約 : 房仲表示 : 1-這法條已表示房東可單方面解約,僅需賠償一個月違約金,不需我方同意即可解約 錯,欲提前解約,要對方同意才可以 房客想片面解約的話就是放大絕,搬家就好,除非是金額高的長約,不然很少上法院 房東想片面解約的話,門都沒有,房客住好住滿 : 2-房仲表示我方未補足押金(舊約租金較低),因此合約不成立,我方不能繼續住 錯,押金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 3-房仲表示,當初合約金額是房仲意思表示有誤,非房東本意,依民法88條得修改或撤銷 : 請問一下這樣真的合法嗎? : 租金意思表示有誤就可以依民法修改或撤銷?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這個我不是很清楚,但個人認為對方站不住腳 你可以去法律版問問 順便看看89和91 : 押金依房仲所述由前約押金遞延,但因前約金額較低,則未補足押金契約無效? : 請問該如何救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60.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81527403.A.A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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